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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人治,法治,民治

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人治,法治,民治

人治,法治,民治

○張友漁

我們可以說,不建築於民治的基礎之上,則不論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不免成爲一種獨裁政治。只有實行民治,實行比較近代民主國家更進步的民治,使人民享有自己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廢止法律,選任官吏,監督官吏,罷免官吏的權利,亦即中山先生所說的直接民權,才能夠有治法,也才能夠有治人。

在中國政論家之間,曾有所謂“人治”、“法治”之爭。象儒家的荀卿,便是主張人治的。他曾倡導“有治人,無治法”之說。反之所謂法家則主張“法治”,被稱爲法家的先導的管仲,便已說:“不能廢法而治國”。到韓非,則更明確地說:“先王以道爲常,以法爲本。”“道法萬全,智能多失。”這就是說,治人是不可靠的;只有治法纔可靠。清季,梁啓超曾對這點有所闡發。他說:“恃人而不恃法者,其人亡則其政息焉。法之能立,賢智者固能神明於法以增公益;愚不肖者亦束縛於法,以無大尤。”這論爭,一直到現在,還在所謂政論家之間繼續存在着。其實,如果拋開所謂“人治”和“法治”的具體內容不管,僅抽象地就它們二者的相互關係而言,則治法固屬重要,而治人也不可忽視。沒有治法,人將無所適從;沒有治人,法亦無從實現。二者是不可偏廢的。儒家的孟子曾說“徒善不足以爲政,徒

法不能以自行”,這個意思是對的。這問題,在今天已沒有特別重提的必要。今天,所應提出的問題,是所謂人治、法治究竟和民治即民主政治,具有着怎樣的具體關係的問題。

不待說,那種不是屬於法治範圍以內,不是立於法治基礎之上,而是和法治分離,和法治對立的人治,當然是不足取的獨裁政治。但即使是樹立和遵循一定法律制度的所謂法治,也未必便都是民治。很顯然,法家所主張的法治,依然不外是貫徹和鞏固獨裁政治的一種手段。這種法治不是爲了保障民權,限制君權(更不要說推翻君主專制政體),而是爲了使君主更能有效地統治人民,使人民更能俯首貼耳地服從君主。商鞅是被稱爲最能厲行法治的人,但他所要厲行的法治,是不能約束君主的。他說:“所謂壹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服王令、犯國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他雖沒有主張“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但實際上,太子犯罪,尚且不受法律的直接制裁,何況君主?君主是製造法律的,法律是保護君主權利的,“不服王令”便“罪死不赦”!他所謂法治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這還不夠表示得清清楚楚嗎?

不僅在封建時代的所謂法治,是貫徹和鞏固獨裁政治的一種手段,而且在現代的法西斯獨裁國家,也未嘗不披着僞裝的法治的外衣,利用法律爲統治的工具

。在德國,在意大利,在日本,都曾存在着憲法,存在着國會,存在着法律。但這決不能證明在這些國家內,實行着民治,因而也就不能說,這樣的法治,優於人治。

近代民主國家的法治,所以成爲民治的內容,乃至成爲民治的條件,並不是單純因爲這些國家的政府的措施完全根據法律,主要是因爲這些國家的法律,具有和封建的君主專制國家以及法西斯獨裁國家的法律不同的內容和作用,它是爲了保障人民的權利,爲人民自身(或人民的代表機關)所制定,並在人民的監督之下而執行的。儘管隨着歷史的發展,在現在看來,它已經不能算是盡善盡美的東西,但在原則上,還沒有和民治背道而馳。因而它也就優於個人獨裁的人治。

因此,我們可以說,不建築於民治的基礎之上,則不論人治也好,法治也好,都不免成爲一種獨裁政治。只有實行民治,實行比較近代民主國家更進步的民治,使人民享有自己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廢止法律,選任官吏,監督官吏,罷免官吏的權利,亦即中山先生所說的直接民權,才能夠有治法,也才能夠有治人。

今天,所應首先力求貫徹的是進步的民治,即進步的民主政治。不求貫徹這種民主政治,則人治固不足取,法治也一無是處。

(選自《張友漁文選》,法律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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