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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談社會主義法治

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談社會主義法治

談社會主義法治

○陶希晉

因此堅持社會主義法治,排除“人治”思想的干擾,應當說是我們司法工作者首先要遵守的準則。

關於要“人治”還是要“法治”的問題,是法學界談論已久的一個問題。還在20世紀50年代後期就曾提出和爭論過,但是那時在法律虛無主義思潮氾濫的情況下,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解決。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們法學界又提出了這個問題。許多同志是主張實行法治的,但也有些同志追溯到古代,論證先秦春秋戰國時代,就有所謂“禮治”、“德治”、“法治”、“無爲而治”等說法,大體上說的是既有“人治”,又有“法治”,或者二者相結合。我認爲與其把它作爲一個從歷史探討的理論性問題來談,不如把它作爲我們政治生活中的一個實際問題來談,更有現實意義。

對此問題,古代有各種不同的學說,但究竟古代歷史上有沒有我們所講的“法治”?

法是隨着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有了國家就有了法,它是統治階級用來維護他們的統治,也就是所謂用以“治國平天下”的。因此,就這個意義來說,所謂法治,也可以說自有國家以後就有了的。可是問題在於古代歷史上所有各代的國家,都是剝削階級佔統治地位的國家,都是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國家,儘管統治者也制定一些法律,但它絕不是代表廣大人民意志,而只是代表少數統治者意志的。統治者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爲所欲爲的。列寧在談到羅馬法典的時候就指出:“法律只保護奴隸主,惟有他們纔是有充分權利的公民。不論當時所建立的是君主國還是共和國,都不過是奴隸佔有制君主國或共和國。在這些國家中,奴隸主享有一切權利,而奴隸按法律規定卻是一種物品,對他不僅可以隨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殺死,也不算犯罪。”(《列寧全集》第29卷第436頁)由此可見,在古代的國家中,哪有什麼真正的法治?在這點上,封建主義的統治,同奴隸主的統治,情況基本一樣,可能在某種情況下,講什麼“變法”、“法治”,也可能有的人開明一些,講什麼“執法唯平”,但本質上他們仍然是代表一小撮封建主說話,目的仍是爲着鞏固他們剝削階級的皇權統治。而且任何所謂“賢臣”變法,都必須符合宮廷的“聖意”,否則不僅法行不通,而且要犯滔天大罪。所以歸根到底只有“人治”,而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在這個問題上,“四人幫”發展了法律虛無主義,發展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主張,他們真正是無法無天,踐踏一切法律,並且取消和砸爛所有執法機關。可是滑稽得很,他們又編造歷史上有什麼一貫的所謂“儒法鬥爭”,說歷史上似乎有的王朝也有什麼“法治”。他們把“人治”與“法治”的概念,搞得混亂不堪。因此現在我們談論“人治”與“法治”的問題,首先就應當澄清“四人幫”製造的混亂,肅清他們在這一問題上的流毒。

什麼叫做“人治”?什麼叫做“法治”?

所謂“人治”,按古代的說法,最透闢的就是“朕即國家”, “言出法隨”。現在來說,就是憑主觀辦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有這種思想的人,口

頭上也要法,但他自己卻置身於法之外,凌駕於法之上。他可以隨心所欲地修改法律規定或者另做解釋,隨時可以以權壓法,不以法爲準繩,而以權爲準繩,以言爲準繩。“四人幫”在這方面的表現最猖獗。

所謂法治,簡單地說,就是依法辦事,以法治國。1956年,爲了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在黨的“八大”會議上提出兩句話,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肯定了這兩句話,又增加了兩句,叫做“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把這四句話連起來,我認爲就是黨中央強調的要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含義。

“人治”與“法治”是完全對立的,這不是像有些人所說的,它們可以相互結合或者相互並存。事實上,講“人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有人又說,“光有法不行,還必須要有剛直不阿、不惜犧牲自己的執法者,既然有人的作用,那不就是包含了‘人治’嗎?”我們認爲不能這樣說,因爲幹什麼事情都是有人的作用,不能說執法要靠人就是“人治”;同時,那些剛直不阿、不惜犧牲自己的執法者,正是堅持依法辦事,體現着社會主義法治的精神,實行的正是法治,而根本不是什麼“人治”;而且,恰恰是這樣一些人,不被那些有“人治”思想、習慣於以言代法的人所喜歡,這是很明顯的事實。

與“人治”、“法治”問題密切相聯繫的是民主問題。能否真正實行社會主義民主,這纔是問題的本質。我們的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集中了人民羣衆的意志,並按照國家法定程序制定的,民主是社會主義立法的基礎,也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而社會主義法治又是實行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保證。要“人治”不要法治,實質上就是不要民主。歷史的經驗教訓已經說明,像我們這樣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繼續擴大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使民主真正做到制度化、法律化,那麼,就會留給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人以可鑽的空子,而社會主義法治也就有可能成爲空談。

總之,“人治”與“法治”顯然是對立的。我們不要“人治”,要社會主義法治。“人治”與“法治”二者的分野,就在於前者不要民主,而後者密切聯繫着人民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不可分割的。

我國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我們的中心任務就是要實現四個現代化。大家知道,爲要促進四個現代化的實現,就必須有人民羣衆正常的工作秩序、生產秩序、生活秩序,有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在經濟戰線上,必須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按照逐漸完備的各種經濟規範和合同制度等,來調整國家、集體、個人之間以及他們各自相互間的所有經濟關係;在一切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社會關係中,都必須依法辦事。凡此一切,說明法律規範的作用今後越來越廣泛,以法治國的趨勢越來越明顯。要建設一個高度文明的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不切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是不可能的。

但是,現在我們還不能低估重“人治”輕“法治”的現象及其思想影響的存在。華國鋒同志在五屆人大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應該承認,我國封建主義的歷史很長,經濟文化比

較落後,加上我們過去對民主的正確宣傳和正確實行不夠,制度上也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專制主義、官僚主義、特權思想、家長作風以及無政府主義很容易滋長。正是由於這種情況,我們的國家才被林彪、‘四人幫’一類陰謀家鑽了空子。”在這裡他已經把那種重“人治”輕“法治”的現象和根源講得很清楚,實際上也把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性講清楚了。

要清除那種重“人治”輕“法治”的現象和思想影響,不是那麼容易的。大家都知道,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把法律看成是束縛手腳的可遵守可不遵守的東西,以及憑權勢隨便干涉法律、不執行法律等現象,雖經中央三令五申,可是在有些方面,仍然是嚴重存在的。特別是有些經濟部門,對一些因瞎指揮、有意違反經濟規律和操作規程等造成的生產事故,甚至對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簡直不當做犯法,往往是做個什麼“檢討”,說句什麼“交學費”就算了。試問,這樣做還有什麼法紀可言!這種現象的存在,究其根源,最主要的一條,恐怕還是“人治”思想在作怪。

怎樣克服重“人治”輕“法治”的思想影響,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法治呢?

看來,首要的還是要繼續擴大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現在民主不是多了,而是發揚得還很不夠,有些民主措施還只是從形式上注意的多,而民主實質的內容則注意不夠。因此,還必須要真正做到“正確宣傳和正確實行民主”,通過切實的民主,調動廣大人民羣衆爲實現四個現代化建設而奮鬥的積極性。其次,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健全法律制度。現在我們的法律還不完備,特別是經濟工作方面,還有不少是無法可依,必須組織力量加緊進行立法工作和法規整理工作。已經宣佈實行的刑法和刑訴法等,可能有的地方準備工作還不充分,有的設施一時還難以辦到。但是我們認爲,有關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問題,例如審判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辯護制度以及依法定罪和按量刑幅度判刑等,法律既有明文規定,就必須切實執行,不能含糊。黨中央早已明確地指出,刑法、刑事訴訟法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誌。因此堅持社會主義法治,排除“人治”思想的干擾,應當說是我們司法工作者首先要遵守的準則。

這裡,我們還必須注意一點,就是要把我們社會主義的法治同資產階級的法治嚴格區別開來。資產階級的法治,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是有過進步意義的,但是,應當看到資產階級的法仍是少數人壓迫多數人的,他們的所謂法治,也不過是用以統治勞動人民的一種巧妙的手段。正因爲如此,資產階級把所謂的法律說成是“萬能”的,奉爲神聖的,說“法律至上”。這些都是騙人的。我們社會主義的法治與資產階級的法治在根本性質上是不同的。我們的法,是廣大人民羣衆集中起來的意志的表現;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是爲社會主義服務的,爲消滅剝削、消滅階級服務的。我們實行的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概括起來,就是不要什麼“人治”,而要社會主義法治。

(選自《新中國法制建設》,南開大學出版社1988年12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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