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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編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_談黨的領導與政法工作

第8編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_談黨的領導與政法工作

談黨的領導與政法工作

○彭真

一、黨的領導與公安工作

黨的領導是方針、政策的領導,具體工作由政府部門、公安機關做。現在,不知哪裡來的一股風,似乎黨的領導不能提了。當然,黨委不能包辦公安機關的工作,但不能不要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很重要的問題。共同綱領寫着國家是無產階級領導的。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是無產階級的最高組織形式。

黨的領導是方針、政策的領導,具體工作由政府部門、公安機關做。現在,不知哪裡來的一股風,似乎黨的領導不能提了。當然,黨委不能包辦公安機關的工作,但不能不要黨的領導,其他部門都是黨在領導,公安機關更不能例外。事實上,土地改革、抗美援朝沒有黨的領導不行,鎮壓反革命沒有黨領導也是不行的。

公安幹部的思想以什麼作標準?以黨綱、黨章、共同綱領作標準,以毛澤東思想作標準,因爲公安機關是在黨的絕對領導下進行工作的。我們要嚴防非無產階級思想特別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侵蝕。公安幹部要保持純潔的黨性,沒有純潔的黨性,就不配做公安工作。要堅定階級立場,提高階級警覺,如果黨性不純,階級立場不穩,嗅覺就不靈了,就有敵我不分、被敵利用的危險。

當然,光有黨性是不行的,還要提高工作能力,二者缺一不可。我們要從這兩方面來提高我們自己。所以,我們應與非無產階級的,不合乎黨綱、黨章、毛澤東思想的意識、作風作鬥爭。領導上要抓緊對全體公安人員的教育,特別是對大批警察要很好地教育改造。現在有這樣的人,對同志犯的錯誤不指出、不糾正,這是害死人的。共產黨員的一個基本作風是批評自我批評,特別是領導者對下級一定要嚴,要耐心地教育,見錯誤隨時指出,告訴他糾正,工作中出了錯誤,就要弄清思想,團結同志,滿腔熱誠地幫助同志改正,這纔是真正的愛護同志,關心同志。毛主席說,公安人員要熱愛人民,對敵作尖銳鬥爭,使敵人懼怕他,人民熱愛他。只有這樣,纔是一個真正的好乾部。

(選自《論新中國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二、黨的領導和兩院獨立行使職權問題

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黨中央的領導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也就是服從全國人民。它就是從法制方面保證全國各族人民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決不是什麼“以法抗黨”、“向黨鬧獨立性”。

兩院獨立行使職權,這不是黃火青、江華同志要求的,也不是法院、檢察院哪個同志要求的,而是黨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賦予他們的莊嚴的職責。這是很重的擔子。

規定兩院獨立行使職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並不是新的東西,而是以毛澤東同志爲首的中共中央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早在一

九五四年制定我國第一部憲法和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時就明確規定了的,是我們一貫的主張。資產階級那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在歷史上曾經起過反對封建統治的進步作用,但在資本主義統治下,它對勞動人民來說是虛僞的,實質上不過是資本的平等,商品交換的平等。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則不同,我們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對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的,是真正的人人平等。現在,過了二十多年,更有條件真正做到了。爲什麼呢?拿經濟制度來講,我們在土改後就消滅了地主階級的經濟。那時候,資本主義的經濟還沒有消滅,但在全國資本主義經濟中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官僚資本解放初就被沒收了。一九五六年,又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了社會主義的公私合營。現在作爲社會階級來講已經沒有剝削階級了。在這種情況下,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的,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更有保證。至於政權問題,在一九四九年就解決了,政權已爲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廣大人民羣衆所掌握。法律是我們自己制定的,爲什麼還不應該實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裡,附帶講一下地主、富農摘帽子的問題。一九六三年以前,我們一直講團結百分之九十以上。那一年在杭州起草第一個十條時,有些中央局的負責同志提出,是不是可以提團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毛澤東同志經過考慮後說,可以提團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要把地富子女作爲團結對象。至於地主、富農,過去土改過程中,中央曾一再規定,土改後富農勞動滿三年,地主勞動滿五年的,可以改變成分。到現在,這麼多三年五年了,還不該改呀?再說,地富改變成分,黨中央是有明確規定的,就是:勞動,守法,沒有反動行爲。根據這樣的規定,經過羣衆評定和縣級領導機關批准,摘掉這些人的地主、富農帽子,當然是應該的。

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不管你是什麼人,都要服從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認任何人有任何特權。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黨中央的領導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也就是服從全國人民。它就是從法制方面保證全國各族人民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決不是什麼“以法抗黨”、“向黨鬧獨立性”。

那末,黨委還要不要審批案件?一般案件黨委不要批。批那個幹什麼!黨委工作那麼多、那麼忙,案卷那麼厚,你又不能看或者不能全看,別人跟你那麼一說你就批,很容易出錯誤。黨委何必多此一舉。法院有審判委員會,檢察院有檢察委員會,可以討論、處理重大疑難案件。當然,這不是說,黨委對任何案件都概不過問。對於有的重大複雜的案件,黨紀、政紀和刑事責任糾纏在一起的案件,沒有黨委或中央的直接領導和過問,公、檢、法怎樣很快弄清事實真相和正確處理呢?此外,如果黨委發現寃、假、錯案,就是一般案件,

也必須責成和督促司法機關複查處理。

黨委不批一般案件,是不是否定或者削弱黨的領導?不,決不是這樣。相反地,要加強黨委對公、檢、法的領導,特別要領導和支持兩院獨立行使職權,檢查、督促公、檢、法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嚴肅、正確執行法律,嚴格依法辦案、依法辦事,還要爲公、檢、法特別是檢察院、法院配備足夠的政治上可靠、思想作風好、有工作能力的稱職的幹部,不能把一些不能勝任的幹部當做包袱推給公、檢、法。還有大量思想政治工作,也要黨委很好抓起來。總之,沒有黨委的領導,公、檢、法機關是不可能完成黨和國家交給他們的任務的。

(選自《人民司法》1979年第10期)

三、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問題

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黨也領導人民執行法律。政法機關是專政機關,掌握生殺大權,更要置於各級黨委的領導之下。

司法獨立,還要不要黨的領導?這是一個老問題。

有人提出,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不得干涉和施加影響。這樣講,還要不要受黨的領導?還要不要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公、檢、法互相制約,也是一種干涉,不允許嗎?工、青、婦對審判發表一點意見,也是影響,這都不行?甚至審判員個人都要獨立,不受審判委員會、院長、庭長的領導,只能他一個人說了算。那怎麼行呢?

鄧小平同志代表中央提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核心就是堅持黨的領導。這也是上了憲法的。怎麼能把黨的領導甩在一邊呢?這一條決不能動搖。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黨也領導人民執行法律。政法機關是專政機關,掌握生殺大權,更要置於各級黨委的領導之下。如果不要黨的領導,或者自成系統,實行垂直領導,脫離各級黨委的領導,不緊緊依靠黨的領導,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不可能勝利完成任務。特別是公安工作,什麼時候向黨委保密、封鎖,或者只向黨委反映片面情況,脫離黨委領導,就要出亂子。在這方面,中國、蘇聯的經驗教訓是不少的。

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公、檢、法三機關是分工負責的三道工序,互相協作、配合,互相制約。同是一個案子,一個事實,一個法律,一個政策,一個黨的領導,爲什麼不能協作配合,特別是協作共同弄清、覈實犯罪事實、情節?互相制約不是互相扯皮,而是爲了更好地保證三機關都能正確地依法辦事。

在黨的領導下,專門機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是我們黨的傳統,有很豐富的經驗。羣衆路線是我們黨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線。這就是說,我們做一切工作都要爲了羣衆,依靠羣衆,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集中起來,堅持下去。否則,工作就做不好。

(選自《彭真文選(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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