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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編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_論黨與法的關係

第8編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_論黨與法的關係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繫、幸福所繫,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纔能有序推進。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爲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爲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論黨與法的關係

○列寧

一、關於切實遵守法律的決定提綱草稿

法制應當加強(或得到最嚴格的遵守),因爲俄羅斯聯邦法律的基本原則已經確定。

(一)法制應當加強(或得到最嚴格的遵守),因爲俄羅斯聯邦法律的基本原則已經確定。

(二)打擊反革命的緊急措施不應受法律的限制,其條件是:

(α)有關的蘇維埃機關或負責人員明確地正式聲明,國內戰爭和打擊反革命的緊急情況要求超越法律界限;

(β)立即把這種聲明以書面形式報告人民委員會,並抄送地方當局和有關當局。

(三)如蘇維埃政權的負責人員之間或機關之間發生衝突、摩擦、糾紛,或對職權範圍有爭議,或出現其他類似情況,這些負責人員和機關都必須立即寫出簡要的記錄,上面必須寫明日期、地點、負責人員的名字或機關名稱,並扼要點明(不是敘述)事情的實質。記錄一定要抄送另一方。

(四)共和國的任何一個公民對蘇維埃政權的負責人員或機關的任何措施(或拖拉作風,等等)提出控告時,該負責人員或機關必須寫出同上面一樣的簡要記錄。記錄一定要抄送提出控告的公民,還要抄報上級機關。

(五)顯然沒有根據、無理取鬧要求作記錄的人,可能受到法院追究。

(六)拒不提交寫明負責人員姓名的記錄,是一種嚴重的瀆職罪行。建議:中央委員會原則上贊同此件並委託司法人民委員部將此件寫成法令。

列寧

1918年11月2日

(選自《列寧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2版)

二、就懲處犯罪的共產黨員問題給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

向各省委重申,凡試圖對法庭“施加影響”以“減輕”共產黨員罪責的人,中央都將把他們開除出黨。

致莫洛托夫同志並轉政治局委員:

莫斯科委員會(包括捷連斯基同志)事實上包庇應該絞死的犯罪的共產黨員,已經不是頭一回了。

這樣做說起來是由於犯了“錯誤”,但這個“錯誤”的危險性極大。我建議:

1.採納季維爾科夫斯基同志的建議。

2.宣佈給包庇共產黨員(包庇的方式是成立特別委員會)的莫斯科

委員會以嚴重警告處分。

3.向各省委重申,凡試圖對法庭“施加影響”以“減輕”共產黨員罪責的人,中央都將把他們開除出黨。

4.通告司法人民委員部(抄送各省黨委),法庭對共產黨員的懲處必須嚴於非黨員。

凡不執行此項規定的人民審判員和司法人民委員部部務委員應予撤銷職務。

5.委託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在報上對莫斯科蘇維埃主席團狠狠訓斥一下。

列寧

(1922年)3月18日

附言:執政黨竟庇護“自己的”壞蛋!!真是可恥和荒唐到了極點。

(選自《列寧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

三、論“雙重”領導和法制(節選)

毫無疑問,我們是生活在無法紀的海洋裡,地方影響對於建立法制和文明即使不是最嚴重的障礙,也是最嚴重的障礙之一。

關於檢察機關的問題,在領導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常會工作的中央專門委員會中發生了意見分歧。這些意見分歧還沒有發展到把問題自動提到政治局去,但我認爲這個問題很重要,建議把它提交政治局解決。

意見分歧的實質是這樣的:在檢察機關問題上,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選出的專門委員會中多數委員都反對地方檢察人員只能由中央機關任命,只受中央機關領導。多數委員要求對所有地方工作人員都實行所謂“雙重”領導,即一方面受中央機關即相應的人民委員部的領導;另一方面又受地方的省執行委員會領導。

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多數委員還否定地方檢察人員有從法制的觀點對省執行委員會和所有地方政權機關的任何決定提出異議的權利。

我想不出有什麼理由可以爲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多數委員的這一顯然錯誤的決定辯護。我只聽到這樣的理由,說這次爲“雙重”領導辯護,是一場正當的、反對官僚主義集中制、爭取地方的必要的獨立性、反對中央機關對省執行委員會人員的傲慢態度的鬥爭。法制不能有卡盧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應是全俄統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蘇維埃共和國聯邦統一的法制,持這種觀點是否就是傲慢態度呢?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多數委員中佔上風的那種觀點的基本錯誤是不正確地搬用了“雙重”領導的原則。在那些需要好好考慮確實存在着無可避免的差別的地方,必須實行“雙重”領導。卡盧加省的農業和喀山省的不同。整個工業的情況也是如此。整個行政管理情況也是如此。在所有這些問題上不考慮到地方的特點,就會陷入官僚主義的集中制等等,就會妨礙地方工作人員考慮地方的差別,而這種考慮是進行合理工作的基礎。但是法制只能有一種,而我們的全部生活中和我們的一切不文明現象中的主要弊端就是縱容古老的俄羅斯觀點和半野蠻人的習慣,他們總希望保持同喀山省法制不同的卡盧加省法制。應該記住,檢察機關和任何行政機關不同,它絲毫沒有行政權,對任何行政問題都沒有表決權。檢察長有權利和有義務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個共和國對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別,不受任何地方影響。檢察長的唯一權利和義務是把案件提交法院裁決。這是什麼法院呢?在我們這裡是地方法院。審判員是由地方蘇維埃選出的。因此受理檢察長提出的違法案件的是地方政權,它一方面必須絕對遵守全聯邦統一規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地方的一切情況,在量刑時它有權說,雖然從案情本身來看無疑是犯了法,但經地方法院查明的、當地人十分清楚的某種情況,使法院不得不承認必須對此人從寬處理,甚至宣告此人無罪。如果我們不堅決實行這個確立全聯邦統一法制所必需的最起碼的條件,那就根本談不上什麼維護和創立文明瞭。

說檢察長不應擁有對省執行委員會和其他地方政權機關的決定提出異議的權利,這些決定應由工農檢查

院從法制的觀點加以審查,這種說法同樣是根本不對的。

工農檢查院不僅要從法制的觀點,而且要從適當與否的觀點來加以審查。檢察長的責任是使任何地方政權機關的任何一項決定都不同法律牴觸,所以檢察長有義務僅僅從這一觀點出發,對一切不合法律的決定提出異議,但是檢察長無權停止決定的執行,而只是必須採取措施,使整個共和國對法制的理解絕對一致。因此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決定,不僅犯了極大的原則性錯誤,不僅是根本錯誤地搬用了“雙重”領導的原則,而且會破壞一切建立法制和建立起碼文明的工作。

其次,爲了解決這個問題,應該估計到地方影響的作用。毫無疑問,我們是生活在無法紀的海洋裡,地方影響對於建立法制和文明即使不是最嚴重的障礙,也是最嚴重的障礙之一。恐怕誰都聽說過,地方上清黨時揭發出來的最常見的事實是,大多數地方審查委員會在清黨過程中有向個人和地方挾嫌報復的行爲。這一事實是無可爭辯的,也是十分值得注意的。恐怕誰都不會否認,我們黨要找十個受過充分的法學教育、能夠抵制一切純地方影響的可靠的共產黨員還容易,可是要找幾百個這樣的人就困難了。說到檢察機關受“雙重”領導還是隻受中央機關領導,問題也正是歸結到這一點上。我們在中央機關找十來個人,是應該找得到的,他們將行使總檢察長、最高法庭和司法人民委員部部務委員會的中央檢察權(是總檢察長單獨行使,還是和最高法庭、司法人民委員部部務委員會一同行使,這個問題我暫且撇開不談,因爲這是一個完全次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解決,要看黨是把大權委託給一個人,還是分給上述三個機構)。這十個人在中央機關工作,受黨的三個機關的最密切的監督,同它們保持最直接的聯繫,而這三個機關是反對地方影響和個人影響的最大保證,這三個機關就是中央組織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監察委員會(注:中央監察委員會是俄共(布)的最高監察機關。成立中央監察委員會的決定是1920年9月22—25日召開的俄共(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的。1921年3月8—16日召開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選出了首屆中央監察委員會。),而且最後這個機關,即中央監察委員會,只對黨的代表大會負責,它的委員不得在任何人民委員部、任何一個主管機關以及任何蘇維埃政權機關中兼任任何職務。顯然,在這種條件下,我們就有了迄今所設想過的一切保證中的最大保證,使黨建立起一個不大的中央領導機構,能夠實際地抵制地方影響,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義,使全共和國、全聯邦真正統一地實行法制。也正因爲如此,這個中央司法領導機構可能發生的錯誤,我們黨爲全共和國的黨和蘇維埃的全部工作訂出一切基本概念和基本準則的那幾個機關會立即就地加以糾正。

違背這一點,就是暗中接受誰也不會直接公開維護的一種觀點,即認爲我國似乎已有高度發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關的法制,以致我們可以保證我們這裡有幾百個完全無可非難的檢察長,他們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受任何地方影響,而且能夠自行制定出整個共和國統一的法制。

最後,我得出結論:主張對檢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取消它對地方政權機關的任何決定提出異議的權利,這就不僅在原則上是錯誤的,不僅妨礙我們堅決實行法制這一基本任務,而且反映了橫在勞動者同地方的和中央的蘇維埃政權以及俄共中央權力機關之間的最有害的障礙——地方官僚和地方影響的利益和偏見。

因此我建議中央委員會在目前情況下否決“雙重”領導,規定地方檢察機關只受中央機關領導,保留檢察機關從地方政權機關的一切決定或決議是否合乎法制的觀點對它們提出異議的權利和義務,但無權停止決議的執行,而只有權把案件提交法院裁決。

(選自《列寧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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