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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編 堅持法治與德治並舉_提倡“德治”

第7編 堅持法治與德治並舉_提倡“德治”

提倡“德治”

○鄧偉志

道德和法律是互相補充的。法是具有強制性的,換句話說是硬性的;德是靠褒貶來感化的,是用輿論來引導的,換句話說是軟性的。硬有硬的用處,軟有軟的用處。治理複雜的大千世界,不能沒有硬,可也不能沒有軟。軟硬兼施,強制與引導相結合,效力才能大起來。

要把一個國家治理得井井有條,靠什麼?前些年有“人治說”和“法治說”兩種意見。法治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法治之所以優於人治,全在於法律是多數人意志的集中體現。

其實,在人治和法治之外還有個“德治”的問題存在。所謂“德治”就是用道德規範來規範人,用道德手段來引導人。

道德和法律是互相補充的。法是具有強制性的,換句話說是硬性的;德是靠褒貶來感化的,是用輿論來引導的,換句話說是軟性的。硬有硬的用處,軟有軟的用處。治理複雜的大千世界,不能沒有硬,可也不能沒有軟。軟硬兼施,強制與引導相結合,效力才能大起來。

道德和法律又是互相轉化的。二者有時是嚴格區分的,有時又是重合的。有些說法今天看來不可能寫進法律條文,只可能是道德標準,可是,隨着道德水準的提髙,明天就可以充實到法律條文之中,從而促進法律水

準的提高。比如說,打孩子是不是犯法,是不是合德,在世界各國大相徑庭。在我國,已開始認爲打孩子不好,可以相信,若干年以後,舉國上下會視打孩子爲違法。

中國在“文革”以後,對法治的重要性比前幾十年在認識上進步了很多,是十分可喜的。近幾年,立法的步伐在加快,今年又將有許多法出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相應地強化“德治”。道德的作用範圍要比法律廣泛。不用說,我們的法制還不夠健全,就是健全了,也決不可能無所不包,不可能也不應該處處以法律爲準繩。可是,道德幾乎是能夠深入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哪裡有人,哪裡就應該有道德。法是階級、國家出現以後的產物。可是,在階級社會出現以前,就有道德存在,將來在階級消滅以後,國家消亡以後,法律會消失,而道德將長期存在下去。

再說,道德是靠人耳人腦變成自覺行動的,而法是靠執法機關的審訊和裁判來解決的。由他人強制的東西,未必能鞏固;靠自覺、自律的行爲,具有長效。早在1300年前,唐太宗同他的諫議大夫魏徵談論過這個問題。他說,從以往的帝王興衰看,凡是以法律治國的,國家能夠在短時間內解決一些問題,但它很快就會把國家搞垮。他覺得,治天下要得人心,得人心纔是治本。顯然,唐太宗的觀點是有極

大片面性的。但是,他認爲得人心是治本,則是寓意深刻的。不是嗎?爲什麼會有“二進宮”、“三進宮”的重犯?就是因爲他們沒有把法律入腦。法律有道德配合,法與德才會一起入腦。

在一片否定“人治”的呼聲中,我也想爲“人治”說幾句。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法律也是由人來修改、由人來執行的。先立什麼法,後立什麼法,法律完善與否,把法往哪個方向修改,都能顯示出人的水平。人的素質的提高,直接關係到立法與執法。認爲“人治”毫無作用也是片面的。如今有許多法,或者說有許多法律條文難以兌現,還不是因爲人的素質不高,法不治衆,當“官”的素質不高,法不治“官”嘛!

人治、法治、德治是治國之三要。法治是最強有力的,德治是溫藥,是有長效的,而人治也是不可少的。正因爲人治不可少,所以我們才重視選舉,重視人才的選拔。可是,從事“人治”之人要有德,從事“法治”之人也要有德,從事“德治”之人更要有德。少了德,“法治”會等於零,“人治”會成爲負數。加強道德意識,改善道德教育,研究適合經濟基礎的道德規範,提高全民族的道德修養,是促進廉政、淨化社會風氣之必需。

(選自《鄧偉志文集》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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