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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編 堅持法治與德治並舉_法家思想批評

第7編 堅持法治與德治並舉_法家思想批評

法家思想批評

○梁啓超

政治習慣不養成,政治道德不確立,雖有冠冕世界之良憲法,猶廢紙也。此非所謂“法不能獨立”, “有良法而亂”者耶。

法家之論治也,頗有似今日軍閥官僚反對民治主義者之所云,今語軍閥官僚以民治,彼輩輒曰“國民程度不足”,蓋法家之言亦曰:“民智之不可用也,猶嬰兒之心也。夫嬰兒不剔首則腹痛,……剔首……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猶啼呼不止。嬰兒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韓非子·顯學篇》)

此其言易嘗不含一面真理。雖然,民果皆嬰兒乎?果常嬰兒乎?使民果皆嬰兒也,須知人類不甚相遠,同時代同環境之人尤不能相遠。民既嬰兒,則爲民立法之人亦嬰兒,何以見彼嬰兒之智必有以愈於此嬰兒,彼立法而此不容議也。使民果常嬰兒也,則政治之用,可謂全虛。彼宗立喻,謂嬰兒“不知犯苦以致利”,故有賴其母,母之所以“利”此子者,豈不曰致之於成人乎哉。使永爲嬰兒,亦奚貴乎有母,彼宗抑曾思械嬰兒之足勿使學步者,此兒雖成人亦將不能行;鉗嬰兒之口勿使出話者,此兒雖成人亦將不能語也。要而論之,彼宗以治者與被治者爲畫然不同類之兩階級,謂治者具有高等人格,被治者具有劣等人格。(從性惡立論而並不貫徹)殊不知良政治之實現,乃在全人類各個人格之交感共動互發而駢進。故治者同時即被治者,被治者同時即治者。而慈母嬰兒,實非確喻也。此中消息,

惟儒家能窺見,而法家則失之遠矣。

法家之以權衡尺寸喻法而以被量度之物喻被治之人也,彼忘卻被量度之物不能自動而被治之人能自動也。使吾儕方以尺量布,而其布忽能自伸自縮,則吾尺將無所施,夫人正猶是也。

故儒家難之曰:“合符節別契券者,所以爲信也。……誕詐之人,乘是而後欺,探籌投鉤者,所以爲公也。……乘是而後偏,衡石稱縣(同懸)者,所以爲平也。……乘是而後險,……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官人守數,君子養原,原清則流清,原濁則流濁。”(《荀子·君道篇》)又曰:“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濁之源也。”(《漢書·董仲舒傳》)

此將彼宗之“機械主義”辭而闢之,可謂一語破的。法家等人於機械,故謂以“械數”的法馭之,則如物之無遁形,曾不思人固與物異其情也。束縛而馳驟之,則驅之於“免而無恥”而已。故荀子又曰:“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君道篇》)又曰:“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王制篇》)

此正以人治之矛,陷法治之盾也。而吾儕則以其說爲至當而不可易也。如曰不然,試看有約法之中華民國,其政象何如?借曰約法不良。則試揣度制定最良之憲法後,其政象又何如?政治習慣不養成,政治道德不確立,雖有冠冕世界之良憲法,猶廢紙也。此非所謂“法不能獨立”, “有良法而亂”者耶。故

吾儕若作極端究竟談,仍歸結於荀子所謂:“有治人無治法。”勉爲中庸之說,則亦不過如孟子所謂:“徒善不足以爲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而彼宗所謂“以法治國則舉而措之而已”者,稍有常識,當知其不然矣。

不特此也,就令人人不作弊於法之中,人人能奉法爲神聖以相檢制,而其去治道也猶遠。蓋法治最高成績,不外“齊一其民”,不外“壹同天下之義”。其結果則如陶之治埴,千器萬器,同肖一型,個人之個性,爲國家吞滅淨盡。如謂國家爲死物也,則更何說。若承認國家爲一生機體,而謂組成機體之分子可以剝奪其個性而無損於機體生存之活力,吾未之前聞。法家言最大之流毒,實在此一點,儒家惟有見於此,故其政治目的,在“能盡人之性”。(《中庸》)在使:“人人有士君子之行”。(《春秋繁露·俞序篇》)在使:“經正則庶民興,庶民興,斯無邪慝矣。”(《孟子》)

吾願更取儒家最精深博大之語反覆樂道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若以應用於政治,則吾亦曰:“人能製法非法制人”而已矣。

要而論之,儒家以活的動的生機的唯心的人生觀爲立腳點,其政治論當然歸宿於仁治主義——即人治主義。法家以道家之死的靜的機械的唯物的人生觀爲立腳點,其政治論當然歸宿於法治主義——即物治主義。兩家孰優孰劣,以吾儕觀之,蓋不煩言而決也。

(選自《先秦政治思想史》,東方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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