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石】
平等是派生出法律的法律
○﹝法國﹞皮埃爾·勒魯
象徵中的平等一詞不是說我們試圖創立一個全體公民人人平等的共和國,而是說平等是一種神聖的法律,一種先於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種派生出各種法律的法律。
有人枉費心機試圖否定或者貶低我對於我們先輩的格言所賦予的哲學意義。他們解釋這個格言所採用的卑劣和骯髒手法在人類進步的敵人身上是屢見不鮮的。在他們看來,在世界上豎起這面旗幟的是腐朽和愚昧,而不是道德和天才,那些聽信他們的話的人,即那些卑鄙下流的傢伙,也許會貪婪地撿起這三個缺乏實際意義的詞,因爲這三個詞可以使他們生活放縱,並與他們的主人建立一種虛假的平等。最卑賤的感情、慾望和貪財,只會引起人們對這場戰鬥的叫囂而不是對和平的呼聲。因此,法蘭西在舉起這面旗幟的同時會使自己受到玷污;而且,在經受過這場浩劫和充滿失望的感受之後,除了確信平等是一種幻想外,就幾乎一無所獲了。
另一種雖不如此卑劣、但同樣是庸俗的解釋則認爲我們的法律和憲法的起草人對於平等一詞,除了今天已經付諸實現的東西即公民平等、法律面前平等以外,就簡直一無所知。似乎只要頒佈一個國家的綱領,全體公民就會在某些方面按照法律辦事;某些法律就可以適用於全體公民,人人必須執行。然而,事實上如同民法和刑法不承認階級,不區別對待每個公民一樣,其結果是,這樣的綱領從現在起就有可能實現,許諾的平等也有可能實現。對這些人的解釋,我們可以回答說,至少他們應該學會政治法律和懂得刑法,如果他們認爲只有一小部分掌握制訂法律的公民才能享受平等,那他們簡直是瘋子。不過也有人不是這樣去理解大革命的公理的。在這一公理中,不是隻談公民平等,而是談人類平等;另一方面,不是談一個或多或少受到限制的事實,而是談指導這個事實的一種權利。在作爲事實的平等和作爲原則的平等之間,存在着如孟德斯鳩所說的“天壤之別”。
是的,我要再一次強調,對於這個象徵,我們先輩的理解與上述的理解是不同的。這一象徵中的每一個詞代表一種原則,即一種信條,一道命令。象徵中的平等一詞不是說我們試圖創立一個全體公民人人平等的共和國,而是說平等是一種神聖的法律,一種先於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種派生出各種法律的法律。
對於懂得思想的連續性的人來說,這其中有一個不容置疑的論據。他們懂得這些思想首先在某些思想家的著作中形成,後來又怎樣轉爲公衆的輿論,並在行動中付諸實現。我要問,在革命公式中,平等一詞是從何而來的?它來自盧梭。正是盧梭,盧梭的書籍,他的學派,把平等獻給了我們的革命。然而,在盧梭的著作中,平等幾乎構成了一種完整的學說。盧梭的每一篇著作都建立在人類平等的基礎之上;因爲在他看來,公民的平等本身,只是人們自然平等的一種形式和必然結果。因此,正當盧梭精神傳播到人民中間,併爲我們定下法律的時候,由全體人民大聲說出的平等這個詞就成爲一種原則、一種信條、一種信念、一種信仰、一種宗教。
(選自皮埃爾·勒魯《論平等》,商務印書館1988年5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