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言】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
○(戰國)韓非
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羣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爲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法,所以凌過遊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貳錯,制不共門。威、制共,則衆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爲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爲比。故繩直而枉木斫,準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鬥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僞,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選自張覺《商君書·韓非子》,嶽麓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
【譯文】
臣子侵犯他的君主,就像地形一樣,是逐漸地變化的,(他)讓君主迷失了方向,連東方和西方的方位都改變了,自己還不知道。所以先王設置了指南的儀器,來幫助測定東、西方向。因此,聖明的君主讓他的羣臣不在法律的規定之外,亂打主意,也不在法律的規定之內,隨便施加恩惠,而是一舉一動都要依法而行。嚴峻的法律,是用來禁止過錯、防止謀私的方法;嚴酷的刑罰,是用來貫徹君主命令、懲治臣下的手段。權威不能讓君主和臣子同時樹立,權力也不能讓君主和臣子共同握有。權威和權力如果君臣共有,那麼各種違法的活動就會明目張膽地進行;如果執法不堅決落實,君主就會有危險;如果執行刑罰不果斷,奸邪之人就不能制服了。所以說,巧妙的木匠用肉眼來測度結果,也會合乎繩墨,但首先一定要依據規矩來作爲法度;智慧極高的人雖能很快把事情做得合適,但必須以先王的法制作爲標準。因此,用墨線來量直,彎曲的木頭就要被砍削;用水準器來測量是否平,那麼凸出的部分就要被削掉;用秤來稱重量,那麼重的就要減些給輕的;設置鬥、石來稱量重量多少,那麼多的就要減些給少的。所以用法來治國,就是用法作爲標準來衡量事物罷了。法令不偏袒權貴,繩墨不遷就曲木。法令施加到人的身上,有智慧的人不能用言辭來辯解,勇敢的人不能用武力來抗爭。懲罰罪過不避開大臣,獎賞好事不漏掉普通百姓。因此糾正上面的過失,追究下面的奸邪,治理混亂而判斷謬誤,削減多餘的而糾正錯誤,統一人們的行爲使合乎規範,沒有比法更好的了。整治官吏而威鎮百姓,遏止過於懈怠的行爲,制止詐僞的發生,沒有比刑更好用的了。刑罰嚴厲,臣子就不敢憑高貴的地位輕視那些低賤的人;法令嚴明,那麼君主就能得到尊崇而不會被侵犯。君主得到尊崇而不會被侵犯,那麼他就會強大而掌握着治國的要領,所以先王把它看得很重並將它傳下來。君主如果放棄法制而用私意辦事,那君臣之間就沒有區別了。
厲法禁
○(宋)蘇軾
厲法禁自大臣始,則小臣不犯矣。
昔者聖人制爲刑賞,知天下之樂乎賞而畏乎刑也,是故施其所樂者,自下而上。民有一介之善,不終朝而賞隨之,是以下之爲善者,足以知其無有不賞也。施其所畏者,自上而下。公卿大臣有毫髮之罪,不終朝而罰隨之,是以上之爲不善者,亦足以知其無有不罰也。《詩》曰:
“剛亦不吐,柔亦不茹。”夫天下之所謂權豪貴顯而難令者,此乃聖人之所藉以徇天下也。舜誅四凶而天下服,何也?此四族者,天下之大族也。夫惟聖人爲能擊天下之大族,以服小民之心,故其刑罰至於措而不用。
周之衰也,商鞅、韓非峻刑酷法,以督責天下。然其所以爲得者,用法始於貴戚大臣,而後及於疏賤,故能以其國霸。由此觀之,商鞅、韓非之刑法,非舜之刑,而所以用刑者,舜之術也。後之庸人,不深原其本末,而猥以舜之用刑之術,與商鞅、韓非同類而棄之。法禁之不行,奸宄之不止,由此其故也。
今州縣之吏,受賕而鬻獄,其罪至於除名,而其官不足以贖,則至於嬰木索,受笞棰,此亦天下之至辱也。而士大夫或冒行之。何者?其心有所不服也。今夫大吏之爲不善,非特簿書米鹽出入之間也,其位愈尊,則其所害愈大;其權愈重,則其下愈不敢言。幸而有不畏強禦之士,出力而排之,又幸而不爲上下之所抑,以遂成其罪,則其官之所減者,至於罰金,蓋無幾矣。夫過惡暴著於天下,而罰不傷其毫毛;鹵莽於公卿之間,而纖悉於州縣之小吏。用法如此,宜其天下之不心服也。用法而不服其心,雖刀鋸斧鉞,猶將有所不避,而況於木索、笞棰哉!
方今法令至繁,觀其所以堤防之具,一舉足且入其中,而大吏犯之,不至於可畏,其故何也?天下之議者曰:“古者之制,刑不上大夫,大臣不可以法加也。”嗟夫!“刑不上大夫”者,豈曰大夫以上有罪而不刑歟?古之人君,責其公卿大臣至重,而待其士庶人至輕也。責之至重,故其所以約束之者愈寬;待之至輕,故其所堤防之者甚密。夫所貴乎大臣者,惟不待約束,而後免於罪戾也。是故約束愈寬,而大臣益以畏法。何者?其心以爲人君之不我疑而不忍欺也。苟幸其不疑而輕犯法,則固已不容於誅矣。故夫大夫以上有罪,不從於訊鞫論報,如士庶人之法。斯以爲“刑不上大夫”而已矣。
天下之吏,自一命以上,其蒞官臨民苟有罪,皆書於其所謂歷者,而至於館閣之臣出爲郡縣者,則遂罷去。此真聖人之意,欲有以重責之也。奈何其與士庶人較罪之輕重,而又以其爵減耶?夫律,有罪而得以首免者,所以開盜賊小人自新之途。而今之卿大夫有罪亦得以首免,是以盜賊小人待之歟?天下惟其無罪也,是以罰不可得而加。如知其有罪而特免其罰,則何以令天下?今夫大臣有不法,或者既已舉之,而詔曰勿推,此何爲者也?聖人爲天下,豈容有此曖昧而不決?故曰:厲法禁自大臣始,則小臣不犯矣。
(選自《蘇軾文集·進策·策別課百官一》,嶽麓書社2000年8月第1版)
【譯文】
古代聖人制定刑法和賞賜制度,是瞭解到天下的人喜歡賞賜,畏懼刑罰。所以實施天下人所喜歡的賞賜,從下到上,順民之心。只要人民做了一點點好事,不到半天的時間,賞賜馬上就跟着到來,所以天下的人做了好事,完全知道他們做好事沒有不得到獎賞的。聖人推行天下人所畏懼的刑罰,從上到下,只要公卿大臣有一點點罪過,一個早上都沒有過去,懲罰馬上就隨之而來,所以在朝廷做官的人幹了壞事,也完全可以知道他們做了壞事沒有不受懲罰的。《詩經》上說:“硬的東西他不吐,軟的東西他不吃。”意思是不畏強橫,也不欺弱小。天下人所說的那些難以命令、難以指揮的權豪貴顯,這正是聖人藉以向天下示衆的對象。傳說舜帝誅殺了四族的首領而使天下人信服,這是爲什麼呢?因爲這四族,是天下的大族,只有聖人才能約束天下的大族,使百姓心服。所以,聖人的刑罰達到了擱置不用的境地。周朝衰敗後,商鞅、韓非刑罰嚴厲,法令殘烈,對天下人察視罪過,責以處罰。然而他們所獲得成功的原因,就在
於使用法律從貴戚大臣開始,然後才涉及到被疏遠、賤視的人身上。因此,能使他的國家稱霸。從這裡看來,商鞅、韓非的刑罰,形式上不同於舜的刑罰,但他們所用刑的原則,正是採用舜用刑的辦法。後來的平庸之輩,不去深入探究它的根源,卻認爲舜用刑的方法和商鞅、韓非用刑是相同的,因而拋棄它們不用。法律禁令得不到執行,違法犯罪的人得不到制止,從這裡可以知道它(國家得不到治理)的緣故了。
現在州縣的小吏,受賄賂而在獄中營私舞弊,他們的罪行達到了免職的地步,並且他們的官職都不夠用來贖罪,於是就給他們戴上木枷,捆上繩索,對他們施用笞刑、棰刑。這簡直是天下的奇恥大辱,然而士大夫中有的人還貿然地這樣去幹。爲什麼呢?這是因爲他們的心裡對君主執法不一而不服。現在那些大官吏幹壞事,不只是些簿書米鹽出入的瑣碎小事,他們的地位愈尊貴,那麼他們所造成的禍害就愈大;他們的權利愈重,那麼他們的下屬就愈不敢講話。幸而有不畏懼強權的人,竭盡全力地揭發大官們乾的壞事,又僥倖沒被上上下下的掌權者壓抑,因此就構成了他們的罪過。於是,又根據他的官位給予減刑,只達到罰款,大概也罰不了幾文。唉,罪惡極大,在天下人的眼裡都很突出,然而罰款還沒有傷着他的一根毛。對公卿大臣們的處罰這樣不認真,對州縣小吏的處罰又那樣的細微詳備,使用法律像這樣,大概這就是天下人心不服的原因了。執法而不能使他們心服,即使是用刀、鋸、斧、鉞等重刑,有的人尚且不迴避,更何況使用木、索、笞、棰等輕刑啊!
現在法律政令極爲繁密,看那些所用來防奸的法網,簡直使人一跨步就要踏進裡邊去,然而大官吏觸犯它,卻不會感到畏懼,它的緣故在哪裡呢?天下的人們議論說:“古代的法律規定,刑不上大夫,在大臣的身上是不能施用刑罰的。”唉!刑不上大夫,哪裡是說大夫以上的官吏犯罪而不處罰他們呢?古代的國君,要求他們的公卿大臣是極高的,而對待一般的官吏和平民是不很嚴重的。國君對公卿大臣要求得極高,因而約束他們的法律條文也極爲寬鬆;對一般官吏和平民要求不高,所以用來提防他們的法律條文就很嚴密。他對於大臣們重視的原因,在於希望不要等到用法律來約束他們之後,才免除罪過。所以法律約束愈寬鬆,而大臣們就更加畏懼法律。爲什麼呢?因爲他們從內心認爲國君是不懷疑他們自己的,所以,就不忍心欺騙國君而對國君忠心耿耿。假若有人抱着僥倖的心理,認爲國君不懷疑自己就輕易違法,那麼,這種違法行爲誠然也是不容許的,仍然要受到刑罰的誅殺的。只不過,過去那些大夫以上的人有罪,不按照處罰一般官吏和平民的辦法來進行法律判決,這就算是刑不上大夫罷了。
國家的官吏,從最小一級開始,他們做官治理百姓,如果有罪,都要記在他們的檔案裡,如果是朝內大臣到地方上去擔任郡縣長官的,犯了罪就罷官免職,這才真是聖人的心意,聖人們想要從嚴要求他們。怎麼能用公卿大臣與一般官吏和平民去比較罪的輕重,而又根據他們的爵位來給予減刑呢?過去法律規定,有罪的人自首或投案,可以免去刑事處分,這是爲了開通盜賊小人重新做人的道路,然而現在卿大夫有罪也能夠首免,這不就是用對待盜賊小人的辦法來對待公卿大臣嗎?我想,天下只有沒有罪的人,刑罰纔不會施加到他身上;而知道他犯了罪,還特地免去對他的刑罰,那麼還用什麼來命令天下的人呢?現在大臣有不守法的,或者已經被人檢舉揭發了,而皇帝的命令還說不要追究,這究竟是爲什麼呢?聖人治理國家,怎麼能容許有這種不明不白、不依法律決斷的事呢?所以我們說:嚴厲法律禁令應從公卿大臣開始,這樣,小官吏就不敢違法亂紀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