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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編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

第6編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

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

○郝鐵川

權利平等的實現絕非立法者的一番變法、法學家的一陣啓蒙即可大功告成,而只有發展經濟、使物質極大豐富後,纔有望實現所有人權利的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因此,我們既要防止貧富兩極分化,杜絕特權;又要防止不切實際地消除權利實現中的個體差異性,出現權利的平均主義。

55年前,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一書中指出,中國傳統的農業社會結構是一種“差序格局”。即:以自我爲中心,然後推己及人,像水的波紋那樣,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愈推愈薄。55年後的今天,我們環顧一下現代法治社會,除了我們認可並實現了人格權的平等之外,現實中的權利狀態仍然表現爲費先生所言的“差序格局”。具體說,權利的實現是一種一部分人先實現權利,再帶動、影響其他人逐步實現權利的過程,是一種不同於傳統禮治但又與之有類似現象的新的差序格局。具體表現爲:

第一,近代以來的立法事實表明,先是18、19世紀有財產的男性獲得政治權利,然後是20世紀初葉所有男性都獲得政治權利,最後是20世紀中葉,婦女獲得了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而現在面臨的新問題是移民能否獲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權利。人們權利的立法保障就是這樣沿着一部分人先享有權利、然後再推而廣之的規律進行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爲任何時期的立法都只能是經濟關係的記錄和反映經濟發展的要求。18、19世紀,近

代政權剛剛確立,當務之急是穩定社會秩序,發展經濟。誰最贊成這一點呢?首先是有財產的人,他們出於使自己財產保值、增值的本能,要求社會穩定。因此,統治者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賦予他們,讓他們制定法律,決定國是。到了20世紀,經濟發展了,有財產的人增多了,隨着體力勞動減少、腦力勞動增多,婦女就業機會多了,財產也有了,所以,普選制就到來了。

第二,法定權利的實現需要人們具有法定權利意識,能夠提出權利要求。而在現實社會中,總是一部分人先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主張權利,然後再帶動、影響其他人的權利覺醒。

事實證明,任何一個國家的社會生產力總是具有先進、落後等多層次性的,生活在先進生產力地區的人容易萌生先進意識,文化水平高的人也是如此。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就指出,農業民族需要的法律比遊牧民族多,商業民族需要的法律又比農業民族多。布萊克在《法的運作行爲》中也指出,文化稀少之處法律亦少,而文化豐富之處法律亦繁榮,人們的物質生活條件不可能都是相同的,因而人們的權利意識的強弱也不可能都是相同的。沒有法定權利意識或法定權利意識薄弱的人是不會去主動尋求權利救濟的,所以,解放思想、思想啓蒙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

第三,法定權利的實現需要一定的物質基礎。但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規律和每個人能力的差異制約,總是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先具有實現權利的物質基礎。

但事實證明,古往今來,人們實現權利的物質基礎總是參差不齊的。這是因爲,經濟發展不平衡規律決定了一部分地區或某一行業部門總會先富起來。每個人的稟賦、家庭負擔等主觀條件的差異也會導致人們一定程度上的貧富分化。

毫無疑問,富者在實現權利方面具有優勢,窮者則處於劣勢。首先,富者在實現政治權利方面具有優勢。例如,在被選舉權方面,由於民主競選需要一定的財力,所以富者具有優勢;在訴訟權方面,由於訴訟需要一定的成本,所以富者具有優勢。其次,富者在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方面具有優勢。這類權利的實現需要國家積極作爲,這就受到兩種制約,一是國家是否樂意。像美國就拒絕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它認爲此類權利屬於自治性權利,國家介入有礙公平競爭;二是國家是否有能力幫助窮者實現此類權利。發展中國家就往往無能爲力。因此,窮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實現往往是不確定的。

揭示現實社會中權利實現的差序格局,意在說明,權利平等的實現絕非立法者的一番變法、法學家的一陣啓蒙即可大功告成,而只有發展經濟、使物質極大豐富後,纔有望實現所有人權利的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因此,我們既要防止貧富兩極分化,杜絕特權;又要防止不切實際地消除權利實現中的個體差異性,出現權利的平均主義。因爲權利平均主義的實質恰恰是蔑視人的權利。

(選自2002年3月6日《檢察日報》)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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