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李步雲
在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民主的政治制度下面,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須做到的,也是能夠做到的。堅持這一原則,不是什麼人喜歡不喜歡的問題,而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是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
1954年頒佈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一規定,是必要的,正確的。但是,在後來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裡,卻被一些人說成是錯誤的,是沒有同資產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劃清界限,是“沒有階級觀點”,是主張革命與反革命“一律平等”。這種說法必須予以澄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主義的鬥爭中提出來的。封建主義的法律是以公開維護等級與特權爲特徵的。它不僅確認地主階級可以根據土地多少、官職大小、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權,而且使地主階級的各級官吏和封建帝王的皇親國戚超脫於法律的約束之外。資產階級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爲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則,在摧毀封建專制主義的鬥爭中,曾經起過革命的作用。然而,資產階級的統治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上面的,資產階級的法制是以財產不平等爲基礎的。它們說一切公民都有平等選舉權,但同時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以至財產資格來加以限制。這就決定了廣大勞動人民不可能在事實上享有同資產階級一樣的平等權利。因此,在資產階級專政的條件下,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際上是虛僞的。
無產階級所要求的平等,歸結爲廢除階級。社會主義的法制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之上的,它規定不勞動者不得食。因而,社會主義法律既不承認任何等級特權,也不允
許財產等等條件的限制,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毛澤東同志在講到我國第一部憲法的時候,曾經說過:“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毛澤東選集》第5卷第127頁)在我國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民主的政治制度下面,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須做到的,也是能夠做到的。堅持這一原則,不是什麼人喜歡不喜歡的問題,而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是社會進步的客觀要求。根據這一原則,凡屬我國的公民,按照憲法和法律,一律平等地享受他們應該享受的權利,履行他們應該履行的義務。不承認有任何享受特權的公民,也不承認有任何免除法律上義務的公民。這是對封建專制主義和等級特權觀念的徹底否定。如果我們不是這樣做,而是拋棄這一原則,認爲公民在法律面前應該是不平等的,那就是允許一部分人享有特權,默認有人可以置身於法律之外,高踞於法律之上,那麼,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原則就無從體現,憲法和法律就會遭到破壞,人民的民主權利就沒有保障。
公民和人民,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在我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國民。我們講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着重是從司法方面來說的,主要是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至於立法,我們並不規定所有公民都平等,人民和階級敵人是必須區別的。在立法上,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是平等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國家堅持社會主義的民主原則,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管理各項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而對於“一切叛國的和反革命的活動”,對於“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對於“新生資產階級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則不是講什麼平等,而是要鎮壓他們的破壞活動。這些規定,反映了無產階級的意志,充分體現了法律的階級性。但在司法上,我們講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裡的“公民”,是既包括人民
,也包括敵對階級的人在內。即使對於還沒有改造好的地主、富農、反動資本家,只要他們不違法,不觸犯刑律,我們就只是依法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其餘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勞動的權利”, “休息的權利”等,以及“遵守憲法和法律”, “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 “遵守勞動紀律”等,則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而人民內部的人,如果觸犯了刑律,也同樣要依法制裁,直至判處重刑。國家機關在執行和適用法律上,必須對一切公民平等,不允許任何特殊,才能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嚴格執行。這樣做,完全符合無產階級的利益。怎麼能夠說,“主張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沒有同資產階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劃清界限”,就是“沒有階級觀點”,就是主張革命和反革命“一律平等”呢?
反對“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必然認爲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不能管另外一部分人。這樣,就必須使一部分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可以任意破壞民主,踐踏法制。有些人總是喜歡搞一言堂,喜歡獨斷專行,認爲別人犯法纔算犯法,自己犯法就不算犯法,這哪裡還有什麼法制?由於中國幾千年來封建主義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幫”反動思想的影響,在我們的隊伍中,至今還有一部分人存在着特權思想和等級觀念,要徹底清除這種病毒,還是一項長期的戰鬥任務。我們不僅要大力宣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而且要在實踐上堅決貫徹執行。一個人不管職位多高,功勞多大,如果犯了罪,都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樣地依法懲處,不能有任何特殊。最近,我們的黨組織和司法機關,依法給原來曾是相當高級的領導人以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受到了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這一事實充分說明,只要我們真正做到“法不阿貴”,社會主義法制就一定會得到切實加強。
(選自李步雲《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