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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編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6編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黃火青

不克服個人特權,民主和法制不能加強,四個現代化不能實現,而且黨和國家有變色的危險。因此,反對個人特權,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民民主的一場嚴重鬥爭。

個人特權,是維護法制的一個嚴重障礙。一九五四年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規定對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由於當時特權現象不很明顯,我們還沒有充分認識這一原則的重要意義。林彪、“四人幫”大搞個人特權、踐踏法制和民主的嚴重教訓,才使我們深刻地認識到反對個人特權的極大重要性。因此,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明文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在我們的法律上,明文規定反對特權,這還是第一次,具有極大的現實意義。當前個人特權的主要表現是,有些人在生活上豪華成癖,享樂成風,慷國家之慨,破壞財經制度,達到犯罪的程度;在政治上以功臣自居,藐視國法,認爲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管不了自己這樣的“大人物”。同時,這些人又把自己當作法律的化身,把自己的話當作金科玉律,誰違背自己的話,就是違法,順之者昌,逆之者亡。這種搞個人特權的人,實質上已經蛻化變質,倒退到封建主義去了。不克服個人特權,民主和法制不能加強,四個現代化不能實現,而且黨和國家有變色的危險。因此,反對個人特權,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民民主的一場嚴重鬥爭。檢察幹部必須具有大無畏的、不惜以身殉職的革命精神,不畏權勢,不徇私情,執法不阿,上下一律,把反對個人特權的鬥爭進行到底。

(選自1979年8月17日《人民日報》)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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