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彭真
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我們全體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須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應當是,也必須是全體人民、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實際行動的指針。在我們這裡,不允許言行不符,不允許有任何超於法律之外的特權分子。
各位代表:
我完全擁護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所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和劉少奇同志關於這個憲法草案的報告。
這個憲法草案,實事求是地總結了我國人民革命鬥爭的經驗,總結了我國人民建國的經驗,表達了我國人民的長期願望。它不僅用法律形式肯定了我國人民已得的成果,並且明確地規定了我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目標和道路。它是我們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最集中的表現。我提議我們的代表大會通過它,並且號召全國人民一致地爲它的完滿實現而奮鬥。
我們的憲法,是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它和資產階級類型的憲法不同,它是完全爲了人民的,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和合法的利益的,是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不管是屬於什麼民族、種族、性別和職業,不管是什麼社會出身,信仰不信仰宗教或者信仰什麼宗教,也不管是不是共產黨員,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有多高的地位,有過多大的功勞,都應該無例外地遵守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個口號,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是不可能實行的,那裡的勞動者,不可能同資產階級在法律上獲得實際的平等地位。因此,這個口號,在那裡只不過是資產階級欺騙勞動人民、麻痹勞動人民的謊話,是有名無實的“民主”的幌子。在我們這裡就根本不同,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我們全體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須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應當是,也必須是全體人民、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實際行動的指針。在我們這裡,不允許言行不符,不允許有任何超於法律之外的特權分子。
爲了完滿地實現我們的憲法,我們必須從各方面進行嚴肅的、複雜的鬥爭。我們必須提高警惕,反對帝國主義和國內反革命殘餘分子的陰謀破壞活動,必須反對各種抵抗社會主義改造的分子的破壞活動,必須和人民羣衆中各種違法現象進行鬥爭,必須對各種違法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制裁。這不僅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責任,也是人民羣衆的責任。人民
羣衆是專門機關的依靠,專門機關是人民羣衆的武器,二者必須緊密地結合起來,才能鞏固我們國家的法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爲了保障憲法的順利實現,維護國家的法制,我們還必須批判各種錯誤的思想。
現在有這麼一種人,他們自以爲過去有過一點“功勞”或“苦勞”,就覺得了不起,覺得黨和國家應該允許他們超於法律之外,允許他們爲所欲爲;他們不懂得人民的功臣應該戒驕戒躁,奉公守法,好好地作一個忠實的人民勤務員,爭取功上加功,爭取更大的光榮,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應該要求有任何特殊。國家對於一切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過去有過什麼功勞,都不能,也不應該加以包庇。這種功臣特殊的思想,實質上是騎在人民頭上的封建地主和封建王侯思想的反映,是使我們的幹部腐化墮落的思想,是毀滅我們幹部的思想,甚至可以發展成爲破壞我們的國家、破壞我們的黨的思想,我們必須嚴厲地批判它和克服它。
在少數國家工作人員中還有這麼一種思想,他們以爲法律是隻管老百姓或者只管“小人物”的,至於“大幹部”、“大人物”,只要注意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就夠了,對法律遵守不遵守,是無關重要的。這種思想,也是完全錯誤的。我們國家的法律並不是別的,它正是已經實現或正在實現中的方針政策的定型化,違背了法律就是違背了方針政策。我們的幹部是人民的勤務員和領導者,國家對於幹部的要求,在一切方面都應該比對一般公民的要求高。幹部不僅要執行方針政策,遵守政治紀律和工作紀律,還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成爲遵守國家法律的模範。如果一個幹部他本身就不遵守法律,那他還怎樣能要求人民羣衆遵守法律呢?他還怎樣能領導人民羣衆同違法現象作鬥爭,怎樣能領導人民羣衆爲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而奮鬥呢?必須明確國家對於任何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職位多高,都是不能加以包庇的。
還有一部分共產黨員以爲,共產黨既然是國家的領導者,那末他們只要遵守黨的紀律就行,對於遵守國家法律,似乎馬虎一點也不要緊。這種思想,也是錯誤的、危險的。他們不知道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是一致的。共產黨對於一個黨員的要求比國家對於一個公民的要求是嚴得多、高得多。共產黨員的義務之一是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律,違反了國法,就是違反了黨紀,危害了黨的利益,所以,中國共產黨明確地規定:對於因違反國法而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是要開除黨籍的。共產黨員在遵守憲法和法律方面,是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特殊的
,如果硬要說有的話,那就是他們必須以身作則,成爲守法的模範,並且團結羣衆爲憲法和各種法律的實施而鬥爭。
也有少數工人和農民同志認爲,人民既然已經當家作主,就用不着再遵守什麼法律。這種想法也是錯誤的。國家是自己的,國家的法律也是自己的,自己當了國家的主人,就可以不遵守自己國家的法律麼?恰恰相反,應該嚴格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我們人民經過自己的代表制定的,是表達我們人民的意志,保護我們人民的利益的,是我們對付敵人和壞分子的武器,我們爲什麼不遵守它,不運用它呢?如果我們自己不遵守它,不運用它,那麼讓誰來遵守,讓誰來運用它呢?
顯然,上述各種錯誤思想,都是和我們的憲法草案的精神相違背的,都是憲法順利實施的障礙。我們必須批判和克服這些錯誤思想。
此外,還有一些人,他們在表面上似乎並不要求什麼特權,但是,他們總想多享點權利,少盡點義務,甚至只追求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不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也是不對的。按照我們的憲法,公民在享受權利上是平等的,在履行義務上也是平等的,人人有應享的權利,人人有應盡的義務。不盡義務就是一種特權,我們的憲法是不承認這種特權的。那種“只享權利,不盡義務”的思想,實際上是一種損人利己,損公利私,犧牲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來滿足個人利益的剝削思想,也就是一種特權思想,和我們的憲法草案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我們也必須嚴厲地批判和克服這種思想。
我們的國家機關,在遵守法律方面,可不可以有什麼特殊呢?不可以。按照我們的憲法草案,不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的行政機關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的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國家的各級權力機關,直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都要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認爲國家機關可以違法的思想,實際上是一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反動統治階級的思想,是和我們的憲法草案的精神根本不相容的,我們必須反對它。
我們的憲法就要通過公佈了,我國全體公民和所有的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憲法,都必須用憲法規定的標準來檢查我們的思想和行動,並且和一切違法現象進行鬥爭。只有這樣,纔有可能使我們六萬萬人民萬衆一心,步伐整齊地按照我們的憲法所規劃的道路,向着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大踏步地前進。
(選自《彭真文選(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