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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編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道德和法平等

第6編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_道德和法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爲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爲。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道德和法平等

○恩格斯

雖然我們關於杜林先生對平等觀念的淺薄而拙劣的論述已經談完,但是我們對平等觀念本身的論述沒有因此結束,這一觀念特別是通過盧梭起了一種理論的作用,在大革命中和大革命之後起了一種實際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的國家的社會主義運動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動作用。這一觀念的科學內容的確立,也將確定它對無產階級鼓動的價值。

一切人,作爲人來說,都有某些共同點,在這些共同點所及的範圍內,他們是平等的,這樣的觀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現代的平等要求與此完全不同;這種平等要求更應當是從人的這種共同特性中,從人就他們是人而言的這種平等中引伸出這樣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要從這種相對平等的原始觀念中得出國家和社會中的平等權利的結論,要使這個結論甚至能夠成爲某種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東西,必然要經過而且確實已經經過了幾千年。在最古老的自然形成的公社中,最多隻談得上公社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婦女、奴隸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臘人和羅馬人那裡,人們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認爲希臘人和野蠻人、自由民和奴隸、公民和被保護民、羅馬的公民和羅馬的臣民(該詞是在廣義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麼這在古代人看來必定是發了瘋。在羅馬帝國時期,所有這些區別,除自由民和奴隸的區別外,都逐漸消失了;這樣,至少對自由民來說產生了私人的平等,在這種平等的基礎上羅馬法發展起來了,它是我們所知道的以私有制爲基礎的法的最完備形式。但是隻要自由民和奴隸之間的對立還存在,就談不上來自一般人的平等的法的結論,這一點我們不久前在北美的合衆國各蓄奴州里還可以看得到。

基督教只承認一切人的一種平等,即原罪的平等,這同它曾經作爲奴隸和被壓迫者的宗教的性質是完全適合的。此外,基督教至多還承認上帝的選民的平等,但是這種平等只是在開始時才被強調過。在新宗教的最初階段同樣可以發現財產共有的痕跡,這與其說是來源於真正的平等觀念,不如說是來源於被迫害者的團結。僧侶和俗人對立的確立,很快就使這種基督教平等的萌芽也歸於消失。——日耳曼人在西歐的橫行,逐漸建立了空前複雜的社會的和政治的等級制度,從而在幾個

世紀內消除了一切平等觀念,但是同時使西歐和中歐捲入了歷史的運動,在那裡第一次創造了一個牢固的文化區域,並在這個區域內第一次建立了一個由互相影響和互相防範的、主要是民族國家所組成的體系。這樣就準備了一個基礎,後來只是在這個基礎上纔有可能談人的平等和人權的問題。

此外,在封建的中世紀的內部孕育了這樣一個階級,這個階級在它進一步的發展中,註定成爲現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這就是市民等級。最初市民等級本身是一個封建等級,當15世紀末海上航路的偉大發現爲它開闢了一個新的更加廣闊的活動場所時,它使封建社會內部的主要靠手工進行的工業和產品交換髮展到比較高的水平。歐洲以外的、以前只在意大利和列萬特之間進行的貿易,這時已經擴大到了美洲和印度,就重要性來說,很快就超過了歐洲各國之間的和每個國家內部的交換。美洲的黃金和白銀在歐洲氾濫起來,它好似一種瓦解因素滲入封建社會的一切罅隙、裂縫和細孔。手工業不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在最先進的國家的主要工業部門裡,手工業爲工場手工業代替了。

可是社會的政治結構決不是緊跟着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這種劇烈的變革立即發生相應的改變。當社會日益成爲資產階級社會的時候,國家制度仍然是封建的。大規模的貿易,特別是國際貿易,尤其是世界貿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動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們作爲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權利的,他們根據對他們所有人來說都平等的(至少在當地是平等的)權利進行交換。從手工業向工場手工業轉變的前提是,有一定數量的自由工人(所謂自由,一方面是他們擺脫了行會的束縛,另一方面是他們失去了自己使用自己勞動力所必需的資料),他們可以和廠主訂立契約出租他們的勞動力,因而作爲締約的一方是和廠主權利平等的。最後,一切人類勞動由於而且只是由於都是一般人類勞動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義,在現代資產階級經濟學的價值規律中得到了自己的不自覺的,但最強烈的表現,根據這一規律,商品的價值是由其中所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來計量的。——但是,在經濟關係要求自由和平等權利的地方,政治制度卻每一步都以行會束縛和各種特權同它對抗。地方特權、級差關稅以及各種各樣的特別法令,不僅在貿易方面打擊外國人和殖民地居民,而且還時常打擊本國的各類國民;行會特權處處和時時都一再阻擋着工場手工業發展的道路。無論在哪裡,道路都不是自由通行的,對資產階級競爭者來說機會都不是平等的——而自由通行和機會平等是首要的和愈益迫切的要求。

社會的經濟進步一旦把擺脫封建桎梏和通過消除封建不平等來確立權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這種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擴大其範圍。只要爲工業和商業的利益提出這一要求,就必須爲廣大農民要求同樣的平等權利。農民遭受着從十足的農奴制開始的各種程度的奴役,他們必須把自己極大部分的勞動時間無償地獻給仁慈的封建領主,此外,還得向領主和國家交納無數的貢稅。另一方面,也不能不要求廢除封建特惠、貴族免稅權以及個別等級的政治特權。由於人們不再生活在像羅馬帝國那樣的世界帝國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

互平等地交往並且處在差不多相同的資產階級發展階段的獨立國家所組成的體系中,所以這種要求就很自然地獲得了普遍的、超出個別國家範圍的性質,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佈爲人權。這種人權的特殊資產階級性質的典型表現是美國憲法,它最先承認了人權,同時確認了存在於美國的有色人種奴隸制:階級特權不受法律保護,種族特權被神聖化。

可是大家知道,從資產階級由封建時代的市民等級破繭而出的時候起,從中世紀的等級轉變爲現代的階級的時候起,資產階級就由它的影子即無產階級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隨着。同樣地,資產階級的平等要求也由無產階級的平等要求伴隨着。從消滅階級特權的資產階級要求提出的時候起,同時就出現了消滅階級本身的無產階級要求——起初採取宗教的形式,藉助於原始基督教,以後就以資產階級的平等論本身爲依據了。無產階級抓住了資產階級的話柄:平等應當不僅是表面的,不僅在國家的領域中實行,它還應當是實際的,還應當在社會的、經濟的領域中實行。尤其是從法國資產階級自大革命開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重要地位以來,法國無產階級就針鋒相對地提出社會的、經濟的平等的要求,這種平等成了法國無產階級所特有的戰鬥口號。

因此,無產階級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雙重意義。或者它是對明顯的社會不平等,對富人和窮人之間、主人和奴隸之間、驕奢淫逸者和飢餓者之間的對立的自發反應——特別是在初期,例如在農民戰爭中,情況就是這樣;它作爲這種自發反應,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現,它在這裡,而且僅僅在這裡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從對資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反應中產生的,它從這種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當的、可以進一步發展的要求,成了用資本家本身的主張發動工人起來反對資本家的鼓動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它是和資產階級平等本身共存亡的。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無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實際內容都是消滅階級的要求。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於荒謬。我們已經舉出了關於這方面的例子,當我們轉到杜林先生關於未來的幻想時,我們還會發現更多的這類例子。

可見,平等的觀念,無論以資產階級的形式出現,還是以無產階級的形式出現,本身都是一種歷史的產物,這一觀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歷史條件,而這種歷史條件本身又以長期的以往的歷史爲前提。所以,這樣的平等觀念說它是什麼都行,就不能說是永恆的真理。如果它現在對廣大公衆來說——在這種或那種意義上——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它像馬克思所說的,“已經成爲國民的牢固的成見”,那麼這不是由於它具有公理式的真理性,而是由於18世紀的思想得到普遍傳播和仍然合乎時宜。因此,如果杜林先生能夠直截了當地讓他的有名的兩個男人在平等的基礎上料理家務,那是由於這對國民的成見來說是十分自然的。的確,杜林先生把他的哲學叫作自然哲學,因爲這種哲學是僅僅從那些對他來說是十分自然的東西出發的。但是爲什麼這些東西對他來說是自然的呢?——這一問題他當然是不會提出來的。

(選自《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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