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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成爲守法的模範

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成爲守法的模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成爲守法的模範

○周恩來

今後所有我們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併成爲守法的模範;同時還必須教育全體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以保證表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全國統一施行。

在我國進入經濟建設時期以後,我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真地鑽研業務。學習科學,深入下層,瞭解情況,用具體的切實的領導來代替形式主義的一般化的領導,比以前任何時期更有迫切的意義。我們必須反對那些空洞的不提出問題不解決問題的文牘,反對那些冗長的不經過準備不作出決定的會議,反對那些只會坐機關開會、籤公文而不研究業務、不熟悉情況、不檢查工作、不接近羣衆的工作人員,反對若干國家機關中的那些機構臃腫、辦事拖沓。紀律鬆懈、責任不明的現象,因爲這些實際上都是官僚主義的表現,是完全不符合我們的國家機關的要求和人民事業的利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這次會議已經通過了關於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組織的幾個重要法律;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在按照這些法律實行改組的時候,必須同時注意同上述的缺點作堅決的鬥爭,努力改善我們的國家機關的工作狀況。

對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這是我國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我們在過去幾年進行了

鎮壓反革命的羣衆運動,嚴厲地打擊了反革命分子,伸張了人民的正義,鞏固了革命的秩序和社會的治安。但是這並不是說反革命分子已經從此完全消滅了。不是的,殘餘的反革命分子不但還存在,而且他們採取了更加隱蔽的毒辣的方式來進行破壞活動。只要帝國主義的包圍還存在着,只要國內的階級鬥爭還存在着,這些反革命分子就不會完全消滅,他們的破壞活動也就不會停止;而且我們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勝利越大,他們也就越要加緊地破壞我們的勝利。因此,我們對反革命分子的經常性的鬥爭必須繼續加強,決不能有絲毫的減弱。

我們國家對於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是:鎮壓和寬大相結合。這就是說,對罪大惡極的、堅決與人民爲敵的、死不悔改的分子給以嚴厲的鎮壓,對普通反革命罪犯採取懲辦和改造相結合的方針,讓他們在勞動改造的過程中,有重新做人的機會。幾年來我們在這方面所獲得的成績是很大的。根據一九五三年底的統計,已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在押罪犯分別投入工農業的生產。在勞動改造的過程中,許多罪犯已逐漸認罪悔過,願意作守法的公民,並且養成了勞動的習慣,因而能夠在刑滿釋放後,從事正當的職業。經驗證明:國家對罪犯的勞動改造政策,不僅可以把許多犯罪分子改造過來,而且也是消滅反革命殘餘的重要手段之一。

對我們的社會主義事業和

社會安全造成危害的,除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壞活動以外,還有其他犯罪分子的各種犯罪行爲。例如不法資產階級分子採取種種方法,抗拒和破壞社會主義改造。騙子、流氓、竊盜等社會的渣滓,不事生產,爲非作歹,盜竊公共財產,危害社會秩序。他們中間的極少數的嚴重不法分子還同反革命分子勾結起來共同從事破壞活動。國家機關中某些違法亂紀的工作人員貪污腐化,營私舞弊,侵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所有各種違法犯罪的分子,都必須依照法律給以制裁。

爲了保衛我們的國家建設事業不受破壞,必須加強國家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必須加強立法工作和革命的法制。那種忽視公安工作、檢察工作、法院工作,忽視立法工作,忽視革命法制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佈,我們的革命法制將要日趨完備。今後所有我們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併成爲守法的模範;同時還必須教育全體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以保證表現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全國統一施行。我們的憲法和法律越有威力,我們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越有威力,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就越有充分的保障,而人民的敵人就越要受到嚴厲的打擊。

(選自《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5冊,

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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