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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一定要守法

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一定要守法

守法不能有例外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爲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一定要守法

○毛澤東

一、對共產黨員要執行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

正因爲黃克功不同於一個普通人,正因爲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

雷經天同志:

你的及黃克功的信均收閱。黃克功過去鬥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爲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爲,如爲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爲,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正因爲黃克功不同於一個普通人,正因爲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的自己行爲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爲前車之戒。 請你在公審會上,當着黃克功及到會羣衆,

除宣佈法庭判決外,並宣佈我這封信。對劉茜同志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卹。

毛澤東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選自《毛澤東書信選集》,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二、希望我的親戚勤耕守法

文家任何人,都要同鄉裡衆人一樣,服從黨與政府的領導,勤耕守法,不應特殊。請你們不要因爲文家是我的親戚,覺得不好放手管理。

石城鄉支部、石城鄉政府諸同志:

毛月秋同志來北京,帶來你們的報告,甚爲感謝。

我的親戚唐家圫文家,過去幾年常有人來北京看我。回去之後,有些人驕傲起來,不大服政府管,這是不對的。文家任何人,都要同鄉裡衆人一樣,服從黨與政府的領導,勤耕守法,不應特殊。請你們不要因爲文家是我的親戚,覺得不好放手管理。我的態度是:第一、因爲他們是勞動人民,又是我的親戚,我是愛他們的。第二、因爲我愛他們,我就希望他們進步,勤耕守法,參加互助合作組織,完全和衆人一樣,不能有任何特殊。如有落後行爲,應受批評,不應因爲他們是我的親戚就不批評他們的缺點錯誤。

現有文炳璋同志的一封信,付給你們看,我是同意文炳璋同志的意見的,請你們加以處理。並請你們將我這信及文炳璋的信給唐家圫的人們看,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我相信,只要我和你們都採取正確的態度,只要他們不固執成見,他們的缺點錯誤是可以改正,並會進步的。

此致

同志的敬禮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選自《毛澤東書信選集》,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三、一定要守法

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層建築。

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並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

第六點,法制問題。講三條:一定要守法,一定要肅反,一定要肯定肅反的成績。

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層建築。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並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

一定要肅反。沒有完成肅反計劃的,今年要完成,如果留下一點尾巴,明年一定要完成。有些單位進行過肅反,但是肅而不清,必須在鬥爭中逐步肅清。反革命不多了,這一點要肯定。在鬧事的地方,廣大羣衆是不會跟反革命跑的,跟反革命跑的只是部分的、暫時的。同時也要肯定,還有反革命,肅反工作沒有完。

一定要肯定肅反的成績。肅反的成績是偉大的。錯誤也有,當然要嚴肅對待。要給做肅反工作的幹部撐腰,不能因爲一些民主人士一罵就軟下來。你天天罵,吃了飯沒有別的事做,專做罵人的事,那由你。我看越罵越好,我講的這三條總是罵不倒的。

共產黨不曉得捱了多少罵。國民黨罵我們是“共匪”,別人跟我們通,就叫“通匪”。結果,還是“匪”比他們非“匪”好。自古以來,沒有先進的東西一開始就受歡迎,它總是要捱罵。馬克思主義、共產黨從開始就是捱罵的。一萬年以後,先進的東西開始也還是要捱罵的。

肅反要堅持,有反必肅。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辦事,不等於束手束腳。有反不肅,束手束腳,是不對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腳。

(選自《毛澤東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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