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石】
正義和法律
○﹝古羅馬﹞查士丁尼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爲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恆久的願望。
1.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2.在一般地說明了這些概念之後,朕認爲開始闡明羅馬人民法律的最適宜的方法,看來只能是首先作簡明的解釋,然後極度審慎地和精確地深入細節。因爲如果一開始就用各種各樣的繁複題材來加重學生思想的負擔,這時候學生對這些還很陌生而不勝負擔,那麼就會發生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或者我們將使他們完全放棄學習,或者我們將使他們花費很大工夫,有時還會使他們對自己喪失信心(青年們多半就因而被難倒),最後才把他們帶到目的地;而如果通過更平坦的道路,他們本可既不用費勁,也不會喪失自信,很快地被帶到那裡。
3.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爲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4.法律學習分爲兩部分,即公法與私法。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這裡所談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則所構成。
(選自《法學階梯》,商務印書館1989年12月第1版)
論司法
○﹝英國﹞弗蘭西斯·培根
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爲禍猶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面前敗訟好象濁渾之泉,弄濁之井”。司法官的職權與訴訟者,與辯護士,與屬下的官吏,與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國家都是有關係的。
爲司法官者應當記住他們的職權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是解釋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如不然者,則司法官之權將如羅馬教會所爭爲己有的權一樣了。羅馬教會是假解釋《聖經》之名,不惜加以添改,並且把《聖經》中找不出來的法則定爲律條,宣之天下;僞造古貌,創立新法的。爲法官者應當學問多於機智,尊嚴多於一般的歡心,謹慎超於自信。猶太律說:“移界石者將受詛咒。”把界石挪動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對於田地產業錯判誤斷的時候,纔是爲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爲禍猶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面前敗訟好象濁渾之泉,弄濁之井”。司法官的職權與訴訟者,與辯護士,與屬下的官吏,與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國家都是有關係的。
第一,先說訴訟的兩造或雙方。《聖經》上說,“有的人把審判之舉變爲苦艾”,確實也有把審判之事變
爲酸醋的人;因爲不公平的判決使審判之事變苦,而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也。一個作法官的人的主要職責是滅除暴力與詐騙;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張膽地橫行時惡毒較著,而詐騙則於秘密掩飾的時候特別險惡。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訟者的案件,這種案件是應該當作阻塞法庭的東西而吐棄之的。爲法官者應當爲公平的判斷作一種準備,這種準備應當如同上帝對於他的路的準備一樣,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所以在兩造的任何一方,若有強力、暴虐、巧計、結徒、奧援、善辯的情形出現,在那個時候爲法官者若能使不平者得其平,使他自己的判斷得以公平爲基礎,那就可見其才德了。“扭鼻子必出血”而壓榨葡萄汁的機器若是用力過猛,其所出的酒必是澀的,而且帶着葡萄核的味兒。爲法官者必須留神,不可深文周內,故入人罪;因爲沒有比法律的苦惱更惡的苦惱也。尤其在刑法事件中,爲法官者應當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變爲虐民之具。他們也應當注意,不可把《聖經》上所說的那種雨(“他要向他們降下網羅之雨”)帶來;因爲刑事法律行之過於嚴厲,即等於在人民身上降下網羅之雨也。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適於當時者,賢明的法官就應當限制其施行:“司法官的職責,不僅限於審察某案的事實,還要審察這種案件的時候及環境……”在有關人命的大案中,爲法官者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以公平爲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
第二,關於辯護士及法律顧問等。耐性及慎重聽訟是司法官的職務之主要的成分之一;而一個嘵嘵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一個法官把他在適當時期內可從律師聽來的事情自己首先發見之,或者把見證或辯護士的說話截斷得過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問題(即使是與案件有關的問題)把以後兩造將要陳述的事實先期勾引出來,這都不足以爲能。法官在審理案件之中的職分有四:審擇證據;約束髮言毋使過長、重複及氾濫無關;重述、選擇、並對照已發言論;指示批判的準則。凡有超過這些職分者即是過多;而這種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聽訟,不然就是由於記憶力不佳,再不就是由於缺乏沉着公平的注意力。辯護人滔滔善辯多能得法官的歡心,這種情形看起來是很可怪的;爲法官者應當效法上帝(上帝的座位是他們坐着的);上帝是抑強暴而扶溫良的。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寵的律師,那是更可怪的,這種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關說的嫌疑來的。在辯護士爲某一造發言得宜,辦理案件辦得很得當的時候,爲法官者對於該辯護士有一種責任,理當有稱揚讚頌的話,尤其是那一邊訟而不利的時候爲然,因爲如此可以使委託者對於辯護士信用不墜,而且使他那自以爲是的意見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辯護士有詭辯,重大的疏忽,證據過弱,迫求無度,或強詞奪理的情形,則爲法官者
對於公衆也有一種責任,理當給那個辯護士一種合禮的斥責。爲辯護士者也不可與法官舌劍脣槍,或者激動自己在法官宣判之後重提這件訴訟;但是,在另一方面,爲法官者也不可遷就辯護士,或給他所代理的那一造一種口實,說他的辯論或證據未得上達。
第三,我們談到吏役。律法所在之處乃是一種神聖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連那立足的臺,聽證的圍欄都應當全無醜事貪污的嫌疑纔好。因爲,的確(如《聖經》上說的)“從荊棘之中是採不來葡萄來的”;從那些貪饞的吏役的荊棘叢中公道也是不能結出美果來的。法庭的吏役是易受四種惡勢力的影響的。第一是包攬訴訟,挑撥是非,使法庭有充塞之患而國家受貧乏之累的人。第二種人是那些把法院捲入職權之爭的人們。他們並非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寄生蟲”,因爲他們把一個法院鼓動得茫然自大,超越限度,而所爲者卻是自己的小利與益處也。第三種惡勢力就是可以叫做“法院的左手”的那些人,即是那些狡黠而多謀,能阻撓法院的正當程序,並把公理引入邪徑與迷陣之中的人們。第四種就是那些收攬並敲詐費用的人們;普通把法院比做矮樹叢,一隻羊在暴風雨中逃向其中以求安全的時候,總是免不了損失一部分羊毛的。有了上述的這一種人,就足以證明這個譬喻之不誣了。在另一方面,一位多年的老吏,熟悉律例,作事審慎,通曉法院之事務者乃是法院的一個極好的助手,並且常常會給法官本人指引一條道路的。
第四,談到關於主上與政府的方面。爲法官者務要記住羅馬的十二銅標的結語;“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並且要明白法律若不以達到上述的這句話爲目的,則不過是一種苛求的東西,是未受靈感的讖語。因此,爲人君者和執政者若常與司法官商議而司法者常與人君和執政者商議,則是一國之幸:前者就在法律於國家的政務有礙的時候;後者就在國家的政務於法律有礙的時候。因爲往往因之興訟的事件也許是你你我我的私人事件,而這種事件的原理和影響則要涉及國是。所謂國是者,不僅是有關王權的事,並且包括任何引起大變革或造成危險的先例者;或者是顯然有關任何大部分的人民的。再者,誰也不可糊里糊塗地相信公平的法律與真實的政策之間有任何的對立性;因爲這兩個好象精神與筋肉,是共同動作的。司法官們也應當記住,所羅門的王座是兩邊由獅子們支持着的:他們可以作獅子,但是也要做王座的獅子;就是要小心在意不可阻撓或違反王權的任何一點。爲法官者也不可不知道他們自己的正當權利而以爲他們的職務並不包括這主要的一項,就是賢明地行法施法。因爲他們也許記得聖徒保羅關於比他們的律法更高的一種律法的話:“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選自《培根論說文集》,商務印書館1983年7月第2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