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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注重培養人民羣衆的守法思想

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注重培養人民羣衆的守法思想

注重培養人民羣衆的守法思想

○董必武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根據憲法還將要產生若干法律,這是憲法上規定的。對於憲法和法律,我們必須帶頭遵守,並領導人民羣衆來遵守。假如我們自己不遵守憲法和法律,怎麼能領導人民羣衆來守法呢?

爲什麼培養羣衆的守法思想是重要問題呢?因爲勞動人民在解放以前對一切反動的法律存在着極端仇視和不信任的心理,這在舊社會中是可以理解的。勞動人民已經取得了政權,就必須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來的法律秩序。但是,這一點是不容易很快做到的。列寧曾經說過:“千百年來,國家都是壓迫人民和掠奪人民的機關,它給我們的遺產,是羣衆對一切國家事務的極端仇視和不信任的心理。克服這種心理,是個非常困難的任務,這一任務只有蘇維埃政權才能勝任,然而就是蘇維埃政權也須要經過長時間的和堅韌不拔的努力才能完成。”我想,列寧的這一段話對我們中國來說也是適用的。在過去,人民對舊的統治者的反動法律是仇視和不信任的,這種心理繼續到革命勝利以後,那就是很不好的一種現象。這就是說,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要想辦法使人民從不信法、不守法變成爲信法、守法,這雖然是比較困難的任務,但是我們必須完成這個任務。過去我們在這一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但是做得還很不夠,今後還需要在長時期裡來解決這個問題。

人民奪取政權是不依靠法律的,依靠法律是不行的。列寧說,要想依靠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那是不可能的事情。革命就是廢除舊的法律。列寧說:“人民‘奪取’政治自由——不要任何法權和法律,也不受任何限制來實現這種自由。”這話是很對的。

在革命勝利以後,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廢除了舊的法律,這當然是很好的,舊的法律一定要徹底廢除,徹底粉碎,不能讓它留下任何痕跡。所謂徹底粉碎,是粉碎它的法律系統,因爲舊的法律是代表反動統治者的意志的。同時,我們創制了許多新的法律,例如經過中央人民政府公佈的就有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會法,勞動保險條例、私營企業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等許多法律。但是這些法律還是極不完備的,其中有些是爲着適應當時一定任務的需要而制定的,現在已經不適用了。比如土地改革法,現在就沒有很大用處了;懲治反革命條例和懲治貪污條例,現在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需要修改或補充了。

在過去各種大規模的羣衆運動中,我們都勝利地完成了任務,這是好的一方面。但是,也應當肯定地說,在這些運動中間也不免有些副作用。不搞運動可以不可以呢?那是絕對不可以的,因爲大規模的革命運動是羣衆運動,沒有這些羣衆運動是不行的。比如土地改革,僅僅靠中央人民政府發佈一個法律而不動員人民羣衆是不行的,必須發動羣衆,讓羣衆來參加,問題才能解決得比較徹底。鎮壓反革命更不待言,比如北京的天橋有五霸天,如果不是把羣衆發動起來,我們是沒有辦法打倒他們的。所以,沒有大規模的羣衆運動,革命是不會徹底勝利的。老百姓就說過:“把國民黨反動統治推翻了,我們翻了一下身,整個的翻身還是在鎮壓反革命以後。”至於三反五反、思想改造、民主改革這些大規模的羣衆運動,對我們政權的鞏固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但也有副作用。因爲羣衆運動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對他們自己創造的表現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時也不大尊重。

黨的四中全會《關於增強黨的團結的決議》中,曾經指明瞭現在的國際國內形勢:在國

際上,有帝國主義的包圍,當然,這不是直接的武裝包圍、地域上的包圍,而是政治上的包圍。在國內,反革命分子還沒有根絕。雖然鎮壓反革命時給了浮在表面上的敵人以致命的打擊,但是敵人不全是浮在表面上的,我們打擊他,他就會隱蔽到社會裡面去,所以反革命分子還是有的。現在資產階級在統一戰線中還有地位;廣大的小資產階級象汪洋大海一樣地包圍着我們;工人階級先鋒隊的隊伍不純,工人階級本身也不純,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帝國主義者和反革命分子必然要破壞我們的法律,這是不待言的。資產階級一方面跟我們合作,另一方面,它必然要反利用、反限制和反改造。如果認爲他們都服服帖帖遵守法律,不會反利用、反限制、反改造,那是太老實、太天真了。小資產階級特別是一部分農民,他們要搞資本主義自發勢力,向資本主義發展,要求保障四大自由——貿易自由、借貸自由、出租和買賣土地自由、僱傭自由。對於這些自由,現在我們並沒有在法律上加以禁止,但是需要有若干的限制,因此,他們也就不會願意遵守我們的法律。工人階級是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夠遵守我們的革命法律呢?不是的。甚至一些黨員和黨的高級幹部,對法律也是不夠尊重的。四中全會《關於增強黨的團結的決議》中曾指出,我們黨裡面是不純的,在黨員、幹部中,甚至在高級幹部中,還有不少人守法的觀點不是那樣強的。在我們黨內,恰恰有這樣一些同志,他們認爲:天下是他打下來的,國家是他創造的,國家的法律是管別人的,對他沒有關係,他可以逍遙法外,不遵守法律。

黨的組織要領導國家機關工作,這是不可動搖的原則;黨的組織不能代替國家機關,這也是列寧、斯大林和毛澤東同志教導我們的原則之一。但是,我們的黨的組織違反上述原則的現象是不少的。比如法律規定省人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要開一次,但是在一九五三年,我們絕大多數的省一次也沒有開,只有一個不到一百萬人口的寧夏省開了一次。又如政務院早在一九五一年四月即有指示:“凡尚未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縣、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應積極創造條件,以便迅速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一九五一年九月華北曾經召開了一次縣長會議,專門推動縣人民代表會議及時代行縣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各大行政區和許多省的民政廳負責人都參加了這個會議。但是現在全國縣的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有多少呢?大概有七百多個縣。我們全國一共有兩千一百多個縣,如果按照等於縣的單位來算,大概是兩千二百多個。這就是說,代行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只不過是三分之一。

大家知道,我們有計劃按比例的經濟建設已經進入了第二年,但是還有很多不執行計劃的現象。在去年以前,大家從報紙上看到許多超額完成任務的消息,但是,那些超額完成任務的不是計劃中的各點而是計劃中的某一點,如何使每一個工廠的各部門平衡地完成任務,這一點是沒有做到的。比如鞍鋼生產的產品,把它的生產總數算起來是超過了計劃,但是,如果拿其中的某一種產品來說,距離計劃還差得很遠。有些人認爲我們的計劃訂出來不執行也沒有什麼要緊;可是在蘇聯來說,計劃就是法律。在憲法公佈以後,我們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經過國家一定程序決定後,也要成爲法律。

在蘇聯,預算也說是法律。而我們呢?預算定下來可以超過,超過了也不算什麼事情。同時還可以挪用。本來預算中間的款子規定作什麼用的就只能作什麼用,不能夠用在其他事情上面。爲什麼要這樣規定呢?因爲不這樣規定就不能訂計劃,就會一陣心

血**要做什麼事情就把計劃給破壞了。還有這樣的情況,就是在預算中間有不少一部分叫準備金。準備金是不是必要的呢?是必要的。準備金做什麼用呢?是在有重大緊急的事情的時候用的。但是,我們有些省的準備金並不一定是用在緊急事情上面。拿救災的費用來說,假如沒有災就作爲準備金,假如有災就馬上拿去救災,但是,我們下面的同志似乎有很充分的理由說:這一筆錢放在那裡沒有用,不如把它拿來搞生產,這對國家會有很大的意義。假如有了災怎麼辦呢?錢就沒有了。所以,超過或隨便挪用預算都是不適當的。

現在我們的工廠,不管國營的也好,私營的也好,訂了合同以後,許多工廠都有破壞合同、不履行合同的現象。有的訂合同的人,在合同上寫上“儘可能”、“差不多”這樣的話,這樣的合同怎麼來執行呢?“儘可能”、“差不多”這些話。在講政治術語的時候還可以馬馬虎虎地講一講。合同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東西,品種、質量和數量這些東西一定要肯定,不能夠說“儘可能”、“差不多”。

我們國家即將要公佈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根據憲法還將要產生若干法律,這是憲法上規定的。對於憲法和法律,我們必須帶頭遵守,並領導人民羣衆來遵守。假如我們自己不遵守憲法和法律,怎麼能領導人民羣衆來守法呢?

我們目前對資產階級,主要是號召他們愛國守法。愛國守法是階級鬥爭的口號,不要看成是個簡單的口號。爲什麼是階級鬥爭的口號呢?因爲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一個具體表現,雖然我國人民民主的政權,資產階級還有一份,但是這畢竟是在工人階級領導之下,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它在法律上不能起決定作用。假如我們的法律完全表現出資產階級的意志,那麼我們人民革命的性質就變了。

現在我們國家是這樣一個階級構成,以工人階級爲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依靠共同綱領來團結其他民主階級。是這樣的階級構成管理我們國家,統治我們國家,而這樣一個階級構成的意志所形成的法律,還是以工人階級的意志爲主要意志,那麼這樣一個法叫資產階級來守,這不是一個階級鬥爭的東西嗎?應該說是個階級鬥爭的東西。如果我們要號召資產階級愛國守法,那麼我們自己守法的概念要很明顯地在我們意識中確定下來。對農民、手工業者也要號召他們守法,守法就是維護他們的長遠利益。對工人階級也要號召他們守法。

一九三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通過的決議說:“革命的法制是鞏固無產階級專政,保護工人和勞動農民的利益及與勞動者階級的敵人(富農、投機倒把者、資產階級暗害分子)及其反革命的特務機關作鬥爭的極重要手段之一。”我們的革命法制的本質也是如此。所以必須號召人民自動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列寧早就說過:“極小的犯法行爲,極小的破壞蘇維埃秩序的行爲,都是勞動者的敵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都是高爾察克和鄧尼金取得勝利的機會。高爾察克叛亂就是起於對捷克斯洛伐克軍團稍欠謹慎,起於個別部隊稍微違反命令。忘記這一點就是一種犯罪行爲。”列寧這一段話,應該說對我們有極深刻的教育意義。幾年以來,個別地方農民鬧事的還不少,我想在這中間有許多事件是由於我們工作中稍稍違反法律而引起的。因此對守法這個問題,目前應該很嚴重地提起國家工作人員的注意,大家應該守法並領導人民羣衆來守法,這對貫徹我們黨的總路線有重大的意義。

(選自《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2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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