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基層幹部法治能力考覈評價機制
根據管理科學的原理,考評激勵是對行爲的肯定或者糾偏的環節,是對行爲的強化,它可以促成工作者某種行爲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當前,社會大衆依法維權的熱情日益高漲,但與社會公衆的法治熱情形成明顯反差的是,公權力主體的法治觀念和水平有待提高,法律實施不盡如人意,相當一部分執法機關處於被動應付法治要求的狀態,尚未形成主動推行法治的客觀環境和制度保障;一些基層領導用抓經濟建設的思路和方法抓幹部法治考覈工作,以簡單量化的指標,指導和推行幹部法治考覈,以膚淺表面的數據,判斷和衡量幹部法治考覈工作的成效;不懂得用科學的方法處理業務工作與幹部法治考覈工作的關係。這是中國法治建設長期面臨的難題。法律的實施很多時候靠媒體的曝光、領導的批示。這對於建設法治中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非常不利。爲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強調,要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覈標準。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爲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覈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爲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因此,要把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納入考覈機制,作爲基層幹部業績考覈的重要指標之一。
1.完善基層幹部法治能力考覈評價機制的重要性
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比較完善的、科學的考評機制,是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制度化、規範化,並形成良好運行狀態的重要一環,如果缺少科學的評估,那麼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就在實際的鏈條中缺少了一個重要環節。
事實表明,在中國推行法治與發展經濟一樣,需要來自政府的強大動力,包括法治指標在內的較爲全面的政績考覈標準,恰恰能夠提供這樣的動力。基層幹部法治能力評估對於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能力的意識、自覺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具有促進作用,能從制度上爲推動我國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同時,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覈標準,可以防止、預警、糾正破壞法治的現象,爲經濟社會發展法治化提供保障,是法治中國建設實施機制的有效形式。儘管說法治是一個國家政治進步、制度文明的標誌,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保障,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生產力”。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覈標準,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但是希冀基層政府樹立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果敢“自我革命”,真正做到合法、合理行政,往往成了制度正義的一廂情願。因此,需要一套可以考評的、有硬約束的指標體系,來防止上位法的虛置。
具體地講,要以樹立全新的政績觀爲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員的政績考覈體系,從而激發起各級政府推動法治的熱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動轉爲主動,成爲各級官員的理性選擇。即將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和任務真正納入基層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覈中,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和晉升晉級掛鉤,建立健全相應的責任機制,依法行政的“動力”才充足。可以說,沒有法治指標的政績考覈標準是殘缺不全的,也難以
真正發揮政府績效評價的作用,最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2.完善基層幹部法治能力考覈評價機制的基本原則
第一,評價幹部法治能力,必須充分認識幹部法治實踐的基本功能,充分認識幹部法治實踐在全部工作中的應有作用。有了這樣一個認識基礎,才能實事求是地看待幹部法治能力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對其工作成果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要把幹部法治能力放到基層幹部綜合能力中去定位,不但要考慮現實價值,同時也要考慮潛在價值。
第三,要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使二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幹部法治能力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是思想規範和行爲規範的有機統一,是新形勢下提高基層幹部法治能力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第四,量化考覈與綜合性考覈相結合。實行量化考覈,有利於落實工作目標任務,克服效果評價標準的不確定性。但量化考覈不能機械化,不能簡單地一加一等於二,它必須與綜合性考覈相結合,才能準確地反映法治工作的作用。
第五,定期檢查考覈與動態管理相結合。這是使目標管理落到實處的一項必要的工作。僅進行定期檢查考覈是不夠的,還必須與動態管理相結合,根據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採取對策,及時解決。這是做好日常法治能力提升的必要手段,是落實目標管理的關鍵措施。
第六,把握重點,對法治能力提升進行科學的效益評價。對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的效益評價,要講求科學性。評價的標準應全面、客觀,既要注意工作的階段性,又要考慮工作的連續性。要有較全面的綜合性和對比性。
3.基層幹部法治能力考覈的基本程序
基層幹部法治能力的考評,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第一,確定指標及指標體系。評估指標要求概念清楚,表達規範,言簡意明,便於操作,評估者和受評者都能理解和統一認識。評估者知道從哪些方面進行評估,受評者知道從哪些方面努力。第二,確定權重係數。所謂權重係數,就是衡量各項評估指標重要程度的數據。確定權重係數時,既要照顧重點,又要照顧一般,既要規範,又要根據實際的變化不斷作出調整。第三,設立指標等級。指標等級是對受評對象進行評估的衡量尺度,用以檢測受評對象對指標要求達到的程度。第四,進行試評,檢驗評估方案。第五,開展評估,做出結論。
4.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覈標準
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覈標準應把握好六個結合。
第一,全面與特色相結合。《辭海》對“指標”的解釋是:綜合反映社會現象某一方面情況的絕對數、相對數或平均數。即所謂的法治政府指標體系就是,爲了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將各個指標,通過定性、定量、規整而組成的一套指標羣和“操作系統”,包括定性指標、定量指標、地方特色指標以及配套的考評細則,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基層幹部法治能力的評估工作要規範、有效進行,就要建立健全基層幹部法治能力的評估指標體系。這一評估指標體系要體現基層幹部法治能力的諸多方面,把基層幹部法治能力和其他各項能力有機結合起來、把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放到基層幹部的整體能力體系中去考察。
第二,客觀與主觀相結合。既有反映各地、各部門、各行業法治建設的客觀指標數
據,又能引導社會公衆自覺參與法治建設,反映社會心理對法治的認知度,反映人民羣衆對法治建設的支持度與滿意度。
第三,科學與簡便相結合,即具有可操作性。法治政府定性指標要清晰化,定量指標要明確化,以便宜執行和調整,否則就失去了指標體系的應有之義。但同時,其評價方法要簡便易行,在指標數量上做到少而精,使指標體系的宏觀構建和微觀設計科學明確。
第四,實用性與適用性相結合。既能滿足現實需求,又使考覈方法、步驟、結果分析等具有適用性,做到實用與適用有機統一。
第五,規範建設與創新推動相結合,即具有引領性。指標體系不是簡單的政府工作計劃或安排,應當是今後一個時期政府法治建設的工作指南和行動綱領,其必須有一定的前瞻性,通過明朗的指標內容,力求體現引導功能,促進行政行爲的進一步法治化。
第六,可計量與可比較相結合。指標體系既可計量、可操作,又可對不同地區的法治建設狀況進行比較,做到可計量與可比較協調一致。
5.不斷健全基層幹部法治實踐的問責機制
問責是推動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問責的運作影響被問責對象抓工作的態度和行爲取向。問責機制作爲一個自上而下、橫縱結合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可以充分發揮考評的效能作用,通過“點上的核查”與“面上的推動”進一步增強整合效應。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要不斷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不斷健全基層幹部法治實踐的問責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着眼:
第一,通過問責檢查制度是否得到了正確的貫徹執行。即看制度規定的內容是否得到實現,其規定的程序和提出的要求是否得到履行。制度僅僅得到貫徹執行還很不夠,只有得到正確的貫徹執行,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這就要求要經常檢查執行制度有無畸輕畸重的情況。
第二,通過問責檢查制度本身在內容上是否存在問題,存在什麼問題。往往有這種情況,即某項制度在實際生活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其原因主要不在工作方面,而在於條規內容本身,即制度的內容嚴重地脫離了實際,或者超前,或者滯後,或者有重大缺陷甚至有錯誤。而這一切,只有通過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才能發現。發現了制度在內容上存在的問題,就可以予以修改或廢止,使制度趨於完善,符合實際,真正發揮作用。
第三,通過問責切實增強基層幹部隊伍的工作責任感。問責並不是最終目的,而是要通過問責給基層幹部“敲響警鐘”,督促其站在政治的、全局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法治工作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要把廣大羣衆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爲出發點、落腳點和檢驗標準。要自覺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武裝頭腦,用時代的眼光審視其工作,用改革發展的辦法推進其工作,用求真務實的精神做好其工作,不斷創新內容、形式和手段。
總之,要在基層幹部的考評中設立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化解問題等相關法治指標,用法治的標準來規範領導幹部的行爲。要對有法不依的領導幹部採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在幹部培養和選拔當中,應大力培養和選拔具有法律知識和法治能力的人,在具體工作上,充分發揮具有法治思維能力的領導幹部的作用,形成正向激勵引導機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