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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構建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長效機制_四、營造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的社會氛圍

第八章 構建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長效機制_四、營造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的社會氛圍

四、營造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的社會氛圍Wшw_Tтkǎ n_℃O

沒有現代法律觀念,沒有公民對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圍就不能形成。2013年1月,習近平同志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法律不能只是紙上的條文,而要寫在公民的心中,使法治成爲一種全民信仰。”並指出,“要在廣大幹部羣衆中樹立法律的權威,使人們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形成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會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這對於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俱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一,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基礎環節。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立法工作取得長足的進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建成。然而,我國立法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從總體上看,立法工作存在一定的滯後現象,現實生活中許多急需的法律還沒有及時制定出來,不可避免地出現經濟關係中法律調控的“真空區”。其次,法律體系不完善,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和法規之間還存在不協調、不一致、不配套的地方。按照現行立法體制,許多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起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司法解釋,省級人大常委會、經授權的經濟特區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要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職能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制定司法解釋、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一些部門和地方不適當地強化本部門和地方應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各部門之間、各地方之間爭管轄權、審批權、發證權、收費權、處罰權。結果導致有的法律、法規在相同規範上的規定不盡一致,甚至相互牴觸或者相互矛盾。再次,立法技術有待提高,立法方法有待改進。由於我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加之大規模立法時間又較短,這就容易導致立法過程中採取折中調和的辦法,把那些一時拿不準的、或者容易引起爭論的內容去掉,以政策名詞代替法律術語,結果使制定出來的法律往往像是一個比較原則的政策宣言,或者是一個籠統的大綱框架,法律術語不準確。一些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具體、不規範、不嚴密,原則性條款、彈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過多,量刑、處罰的伸縮性過大,法律適用的具體條件、程序等規定欠缺或者過於籠統,規範性不明確,法律術語不準確,法律後果不具體,自由裁量權過大。在新的起點上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完善的內在要求。社會實踐永無止境,法律體系也

要與時俱進。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同樣是一項長期而又艱鉅的任務,必須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不斷向前推進。

第二,增強全體公民對法律的信任感。在法治國家,法律不僅是人們行爲的模式,而且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備知識和技能,是人們生活的基本準則。法律在所有的社會規則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規則。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基本行爲準則的觀念,使整個社會和全體公民樹立法律意識,自覺遵守和服從法律,自覺將法律作爲指導和規範自身社會生活的基本行爲準則,能夠有效地維護法律權威,從而可以使法律更有效地發揮控制社會行爲,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良法爲樹立法律權威奠定了基礎,而公衆的法律觀念則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內在支撐力。因爲真正的法律權威只能來自於人們自覺自願的認同和推崇。法律要發生作用,全社會要信仰法律。如果一個社會大多數人對法律沒有信任感,認爲靠法律解決不了問題,還是要靠上訪、信訪,要靠找門路、託關係,甚至要採取聚衆鬧事等極端行爲,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會。當公衆將法律規則和制度內化爲一種內心的觀念時,公衆對法的認識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積極肯定法的意義,自覺認同和尊重法律的權威。這就促使公衆自主意識的覺醒,以強烈的主人翁意識參與法治事業。法治也只有在社會公衆積極主動參與的基礎上纔可能真正實現。可見,公衆法治觀念對於法治的實現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既要引導人們遵守法律,有問題依靠法律來解決,也要逐步在廣大幹部羣衆中樹立法律的權威,使人們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貴,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訴求,通過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因此要培養對法律的信任感,強化公民的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實現法律的社會化。

第三,創新普法教育工作。就我國國情而言,公衆法治觀念的提高除了市場經濟的自身培育外,主要靠普法教育。今後在這方面的工作也需要改革,尤其是應轉變法制教育導向,從單純普及法律知識轉到培養公民法律精神方面上來。從實踐中看,我國普法教育多以守法教育形式爲主,這固然可樹立法律權威,使公民因畏懼法律而守法,但它卻忽視了公衆的主體性地位。這樣就會導致一些社會成員把法看成是國家強加於自己的、限制和束縛自己的工具,從而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怎樣在今後的法治教育工作中剔除那種口號式、標語式的空話、套話、大話比較多,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典型宣傳人爲拔高,脫離羣衆,實際執行中“大水漫灌”和“廣種薄收”等格式化、形式化的問題?今後普法工作的重點應轉向對公民法律精神的培養。這就要求在普

法教育中,以普及法律知識爲基礎,進行現代法律價值觀念的教育,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觀念,刑罰目的觀念,民法中的主體平等觀念、契約自由觀念等。在普法教育中,對於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層的法律價值觀教育尤爲重要。因爲他們是法律的執行者和具體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帶動廣大幹部和羣衆,在全社會形成學法用法的良好風氣,爲堅持依法治國打下堅實的基礎。此外,普法工作的關鍵不能囿於讓人們知法,更重要的是在於培養人們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並用這種觀念規範和制約各級黨委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爲,促其依法辦事。唯有如此,普法工作對培養法律至上的精神纔是有效的。

第四,全面推進法治社會化。日本法學家川島武宜認爲,守法精神的形成關鍵在人要有守法的願望和動機,而這種願望和動機又緣於人們對法的信仰,他說,“說這種動機基礎是人格因素的一個部分,絕不等於說它是天生就有的。它不過是通過灌輸(社會學家所謂的社會化)被固定在個性之中的東西,因此,它如果沒有灌輸這種社會性的相互作用過程便得不到產生,而且這種灌輸如果沒有社會的人們期待和要求,這種動機基礎的價值觀也不可能得到實現。它如果在社會中得不到某種程度的普及,近代法就不能在現實中形成社會秩序並維持社會秩序”。研究表明,違法犯罪率與行爲人受教育程度成反比,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由於知識面、視野閱歷、認識水平、是非觀念、法制觀念、控制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等方面都較爲欠缺,所以違法犯罪的比率較高。反之亦然。法治國家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實際上也是法律功能擴展的過程。法治國家要求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均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控和處理。20世紀以來,社會的法治化成爲時代的潮流。社會的法治化同時意味着法治社會化。法律將以整個社會爲基點而日益擴張其功能,並且大規模地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滲透。法治社會化呈現出一種以法爲手段來組織和改革社會的新趨勢,法不再被看作是單純的解決糾紛的手段,而逐漸被視爲可用於創造新型社會的工具。

總之,基層幹部法治能力提升是一個長期而艱鉅的任務,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經過認真的工作實踐,在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將成型的內容和規則逐步深化,最後形成制度。新的規則和規範,也需要經過新一輪的實踐,才能更加趨於合理和完善。此外,堅持依法治國,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正視法治道路上的問題,不逃避、不退縮,釐清矛盾、克服障礙,針對性解決,爲全面深化改革、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奠定基礎。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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