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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進和諧

四、加強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進和諧

四、加強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進和諧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改革發展穩定的關鍵時期,改革發展穩定的難度在加大,各種矛盾的關聯性、集聚性、突發性進一步增強。這就要求基層幹部深刻認識法治的重要性,樹立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高度自覺,把堅持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與對法律負責統一起來,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促進矛盾化解。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依法治國主題)時強調:“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爲、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可以說,堅持運用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體現着黨加強執政能力建設的時代要求,順應了社會轉型時期加強和改進社會治理的需要。

第一,堅持源頭治理的思想。既要切實加強立法,爲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及時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還要嚴格依法行政,讓公權力的行使得到人民羣衆的真心擁護,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因公權力行使不當帶來的社會矛盾。一方面,要科學立法。科學立法不是簡單的一句話,要制定更加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通過公平公正的法律來化解社會矛盾。現在社會矛盾越來越多,如農民工權益問題、城鄉的二元結構問題、拆遷問題等。這些問題不能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必須在立法層面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公平公正地看待這些社會矛盾,應該在立法過程中充分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得法律成爲保護人民利益的武器。另一方面,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規則,要有一套符合法律程序的決策制度。當前社會矛盾日益凸顯,更要把法治貫穿在科學決策過程當中,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爲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羣衆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從而實現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同時,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政府行使的公權一旦發生變異,勢必成爲社會矛盾的聚集地。當前的官民矛盾很多和腐敗有關。如拆遷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強行拆遷、徵地,根本不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對羣衆的合法訴求也不給合理的答覆,這很大程度上成爲社會矛盾產生和激化的直接原因

。法治是現代社會、政府建設的一個必要條件,也是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關鍵。爲此,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特別是基層行政執法部門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堅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問責的理念,按照法定的權限、法定的程序行使職權。

第二,強化司法最終解決社會矛盾的作用。在我國這樣一個13億多人口的大國,要實現“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目標,根本上要靠法治。法治的精髓在於公平性和正義性。在現代社會,司法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手段。當社會矛盾化解進入法律程序,司法就應該成爲化解社會矛盾的有力武器。司法應當具備化解社會矛盾的權威力和公信力,司法的人格化代表司法者應該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法律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律不是中立的,司法者更不是中立的,面對羣衆利益受到傷害的情況,必須同情但不能濫情,必須堅持依法辦事。面對平常碎屑的民事糾紛,司法者不應視爲小事而消極怠工。要讓人民羣衆相信法律,也就要讓人民羣衆相信司法,因爲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一道防線。各種社會矛盾的解決,可以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裁判”等多種方式,其中的每一種解決方式都應當被納入法治的軌道。

第三,牽住依法辦事這個預防矛盾的“牛鼻子”。要着力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工作,當前,一些違背黨的宗旨、損害羣衆利益的事件,往往與不依法辦事有關。預防減少矛盾,最根本的是社會全體成員都要遵守法律而不破壞法律,其中基層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形成示範效應。尤其是在土地徵用、城鎮拆遷、城市管理等矛盾容易激發的關鍵點上,要對各個環節的執法司法活動,建立責任倒查機制,要依法辦事,誰不依法辦事引發矛盾就追究誰的責任,避免違規操作、粗暴執法甚至濫用強制手段。

第四,慎用行政方式解決糾紛,強化法治在預防化解矛盾中的權威。行政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在過去起到很大的作用,但過多地、過度地使用行政手段解決社會矛盾,只會把政府擺在社會矛盾的第一線,可能加劇社會矛盾衝突。行政方式與法律解決方式的最大差別就是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在一個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如果過度地依賴行政方式,法治化道路就可能難以推進。因爲什麼事都靠行政手段,人民羣衆就會對法律逐漸喪失信心。另外,行政方式化解社會矛盾還會造成行政成本加大,而行政成本來源於社會,這又會加劇社會矛盾,從而惡性循環。所以要徹底解決社會矛盾,必須回到法治道路上。法治是一種非人格化權威,需要人們敬畏和尊崇。對矛盾糾紛依法達成的協議、依法作出的處理結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普通百姓都要一體執行;如果不服,可以通過法定渠道尋求解決。處理社會矛盾最終的手段始終是法治。通過訴訟,法院依法作出裁決,是解決

矛盾糾紛的最終手段。

第五,發揮人民調解的疏導作用,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人民調解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在革命根據地創建的依靠羣衆解決民間糾紛的,實行羣衆自治的一種自治制度。它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必要補充、得力助手。十八大報告強調要“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暢通和規範羣衆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是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方式。當前該制度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在鞏固傳統村(社區)、鄉鎮(街道)調解網絡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實現哪裡有糾紛,哪裡就有人管,哪裡就有人民調解,力爭排查勤、信息靈、底數清、研判深、反應快,努力在第一現場構築第一道防線,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做好維穩工作的“減壓閥”、“緩衝器”作用。

第六,用法治方式化解信訪難題。當前,信訪仍是羣衆維護權益、反映問題的重要渠道,翻閱信訪案件,其中不少是涉法涉訴的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對這一要求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落實,要求通過訴訪分離等制度設計,把信訪事項導入正當程序的分流器,讓法律的歸法律,信訪的歸信訪。需要承認,某些本應納入訴訟程序內的案件由於各種原因進入信訪渠道,導致“訴”、“訪”交叉,訴訟與信訪互相干擾,法、理、情沒有理順,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形成依法辦事的法治環境,用法治方式化解信訪難題。一方面,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要提供更加便捷通暢的訴訟渠道,並在執法過程中以擴大公開確保公平公正,切實保護羣衆權益。另一方面,要做好羣衆的解釋說明工作和思想工作,避免出現“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現象。

總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對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和諧社會本質上是法治社會。如果一個社會沒有正常的法律秩序,整個社會就難以生存和發展。法治是利益協調、權益保障的根本依據,也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有效手段。面對各種社會矛盾多發頻發的現實,領導幹部應更加註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協調利益關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別是在應對人民羣衆各種訴求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時,既要注意運用經濟、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運用法治手段,確保解決辦法和處理結果經得起實踐檢驗,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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