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前基層幹部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凸顯期,無論是深化改革、推動發展,還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都亟需各級幹部培養法治思維和提升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基層幹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種矛盾,已成爲工作成敗的關鍵。近年來,我國雖然在推進基層幹部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基層幹部的法治素養距離建設法治中國的要求仍相差甚遠,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穩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一些基層幹部法治意識和能力不強。一些基層幹部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還不足,依法辦事特別是遵循法定程序行使權力的習慣沒有養成,處理和化解矛盾糾紛時缺乏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手段的能力。部分基層幹部在遇到問題時不能運用法治思維,特別是在面臨多種問題或是棘手問題時不能首先研判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治精神,不能較好地合理合法地處理好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存在。同時,推、拖思想嚴重,對人民羣衆反映的事情敷衍塞責、推諉拖拉,不能沉下心來傾聽羣衆的呼聲,而是能推就推給其他部門,對出現的矛盾糾紛不能及時調處,致使羣衆與基層政府之間產生矛盾糾紛,不願找其解決和處理,導致羣體越級上訪,使小糾紛變成大事件,使矛盾糾紛越演變越複雜,從而越來越難以處理。這樣不僅影響了羣衆正常的生產生活,對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制約着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另外,由於歷史傳統,當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基層幹部官本位思想嚴重,爲人民服務的觀念淡薄。少數基層幹部把個人權威凌駕於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阻礙了羣衆正常的利益訴求。不相信羣衆,不相信羣衆本身的創造性
,越來越脫離羣衆,因此工作也越來越脫離實際,違背羣衆意志,對羣衆的切身利益從不關心,一切都靠“拍腦門”決策,從而導致工作方式方法簡單,按照法律和政策辦事的本領不強,嚴重損害了羣衆的合法權益。實踐證明,許多社會矛盾糾紛,大多源於人民羣衆的利益訴求未受重視,在面對具體矛盾衝突時,只有把握羣衆利益的訴求點,才能把握問題解決的關鍵點。
第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非法治方式“維穩”。部分基層幹部存在片面的“政績觀”、“穩定觀”,在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不能正確把握運用法治原則和精神,不能做到統籌兼顧,靈活處置,一味強調運用行政手段、老辦法等解決糾紛,致使面對日益增多的社會矛盾和衝突時,現有的思路和工作方式不但難以化解這些矛盾和衝突,反而導致“越維越亂”的惡性循環。不僅影響了行政功能的發揮,而且背離依法解決糾紛矛盾的初衷,損害了法治的權威和尊嚴,還容易釀成惡性羣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基層幹部爲了維穩,經常是以權代法。越是嚴峻的問題,越是緊迫的問題,如在處置矛盾比較集中的計劃生育、徵地拆遷、國企改制等重大社會問題時,以權代法的問題就越是突出,甚至有時明確用權力禁止法律的介入。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基層幹部爲了促使當事人息訴罷訪,採取“花錢買平安”的辦法,一味遷就上訪人員,從經濟上滿足其無理要求,增加了不穩定因素。
第三,對網絡社會信息傳播規律認識不足。目前,網絡社會以其虛擬性、開放性、高效性、廣泛性、集羣性、操控性、自治性與民主性等特徵,將整個社會捲入“虛擬場”。以電腦、手機等爲終端的“虛擬場”正在對黨的執政安全和國家治理能力建設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正在深刻地改變着中國的基本國情、黨情和民情,全面地塑造着
中國的政治生態和執政環境。黨對網絡、手機等新媒體輿論的引導能力和輿情疏導能力成爲其執政能力的重要體現,也是信息化條件下執政黨治國理政的重要基礎。然而,一些領導幹部未能適應網絡社會條件下對執政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面對BBS、新聞跟帖、博客和個人網頁、微博、微視頻、微信等新媒體的涌現,無所適從,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衆形象,削弱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與此同時,當網絡已經成爲一種生活模式和時尚,人們享受其在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帶來的便利之時,也產生了諸多的問題,如法律、倫理及道德規範的“真空”,使得網絡行爲“失範”,引發很多不文明網上行爲等,也對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形成了巨大挑戰。因此,虛擬社會作爲現實社會在網絡空間的延伸,基層幹部應及時關注、努力提高網絡社會條件下的執政能力、行政水平。
第四,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方面,居安思危意識不強。個別領導未能把維穩工作真正抓在手上,缺乏底線思維,崇尚“臨機應變”、“不主動挑事”、“出了大事有上面頂着”等“官場潛規則”,缺少“居安思危”的危機意識,對於影響穩定的問題重事後處置輕事前防範。另一方面,應急能力不強。出了問題不能正確分析維穩形勢,不能正確地分析事件的來龍去脈,查找出現問題的根源,以便從源頭上去解決。對人們的利益訴求置若罔聞,對於轄區內矛盾糾紛的底數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被動應付,哪兒漏哪兒堵。甚至一些地方基層幹部頭腦中存在着“投機取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官場習氣”,立足於保官位、搞平衡,遇到事情總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認爲快速把勢態壓住就是“成功的標準”,至於手段是否合法,是“專政手段”,還是“警察力量”,以及對今後社會管理會造成什麼影響,甚少探究。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