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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提高依法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_一、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法治維度

第七章 提高依法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_一、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法治維度

提高依法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社會要和諧,必須依法化解社會矛盾,使法治成爲社會安定有序的壓艙石。在法律框架內保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懲治各類犯罪、維護政治安全,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我國已經進入了社會轉型期。在這個時期,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利益主體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和羣衆關注的熱點問題日益增多,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對我們黨和國家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的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同時,滋生和誘發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大量存在,暴力犯罪、財產犯罪等傳統犯罪居高不下,恐怖犯罪、金融證券犯罪等新型犯罪危害國家的安全,對基層幹部提高依法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一、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法治維度

1.基層社會矛盾的新特點

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愈來愈多,造成各類糾紛複雜多樣。

第一,引發當前社會矛盾的因素複雜多變,加大了處理難度。我國出現的大量社會矛盾絕大多數都是由於經濟利益主導,而且大多是由於社會經濟生活的劇烈變化或利益關係大的調整而產生的,在利益關係變化過程中,利益受到損失的羣體成爲社會衝突的主要力量。由利益矛盾引發的社會矛盾成爲轉型期社會矛盾的主要表現形式。近年來各地因徵地拆遷、土地承包、基層選舉、企業改制等糾紛激化所引發的各種基層社會矛盾頻發,數量增加,規模擴大,誘因複雜,參與者的合理訴求與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經濟利益訴求與維護民主權利的要求交織在一起,多數人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的無理取鬧交織在一起,羣衆的自發行爲與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織在一起,給處置工作帶來相當大的難度。

第二,社會矛盾糾紛的主體呈現多元化。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公民和經濟組織參與其中,併成爲市場經濟的主要力量。矛盾糾紛的當事人已不再是單純的公民個人,而是發展爲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基層行政村或居委會、公民與企事業單位、公民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糾紛等等,矛盾糾紛的主體呈現了多元化。

第三,矛盾調處方式複雜化。在許多矛盾並存的情況下,處理起來難度大而且牽連性強。往往是一個矛盾的處理牽涉到其他矛盾,某一事件處理不當、不及時,常常會引起周邊地區、同類利益主體產生“共振”,引起更大範圍的事端。在解決此種社會矛盾的同時,可能會加重彼種社會矛盾。一些重大複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於調處不及時、不得當,導致矛盾激化,並引發上訪或聚衆鬧事等羣體性事件,或衝擊黨政機關,或阻塞交通、影響生產等,有的釀成嚴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有的甚至赴省進京上訪,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社會生活中出現的諸多熱點、難點問題中,由於矛盾糾紛的起因往往與羣衆的生產、生活關係密切,具有相同利害關係的社會成員對共同的利益問題極易產生共鳴,因而參與人員衆多,牽涉羣衆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決策問題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平衡。不然的話,這一邊矛盾還沒有完全解決,另一邊又會“出現問題”。

2.“四個治理”邏輯關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創新社會治理方式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四個治理”原則,即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這四個關鍵詞,爲我們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指明瞭方向和路徑。

統治理明確了社會治理的主體及其相互關係,即社會治理由誰領導、由誰主導以及社會治理主體間怎樣互動。社會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行爲,要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要把深化社會建設、實現中國夢作爲一項系統工程,跳出“就建設抓建設、就穩定抓穩定”的慣性思維,把社會建設置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中來謀劃推進,立足於五位一體的大視野來打造,把社會建設進一步融入政治、經濟、文化、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不僅要提高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工作的水平,而且要加強對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工作的系統研究,加強統籌協調、增強社會建設工作內在的創造活力,發揮出“1+1>2”的整體效能。要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在當今中國,離開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任何有效的社會治理都是難以想象的,這是原則,不能動,同時要實現社會自我調節和居民自治。社會自我調節和居民自治並不是“讓政府走開”、淡化甚至放棄黨委的領導作用、政府的主導作用,而是要正確處理政社關係、政事關係、政企關係,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發展,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凡是社會能辦好的事務和公共服務儘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由此可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與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並不矛盾,而是可以互爲促進、相互補充的。

依法治理明確了社會治理的根本依據和手段,即主要依據什麼、依靠什麼來進行社會治理。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法律作爲強制性的社會規範,是處理國家與社會、國家與集體、國家與公民以及羣體與羣體、羣體與公民、公民與公民關係的基本準則。要緊緊抓住法治這個社會治理根本手段,牢固樹立依法治理理念,善於運用法治思維謀劃、推進社會建設各項工作,善於運用法治方式研究、解決社會建設面臨的問題,從而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當前,老百姓埋怨的不是自己的行爲受到了嚴格的追究,而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更加關注的是自身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平等的保護以及社會是否公平正義。因此,各級黨委必須堅持依法執政,各級政府及部門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司法機關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必須引導人民羣衆依法維權,把建設平安、維護穩定、營造和諧引入法治化軌道。要給幹部常念念“緊箍咒”:自由是在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超出法律範圍就要失去自由。社會治理的各個主體開展活動時都有遵守法律的義務,誰也沒有超出法律規範的特權。

綜合治理明確了社會治理的其他依據和手段,即綜合運用除法律外的其他手段來進行社會治理。綜合治理是我黨領導基層羣衆在平安建設中創造的一項寶貴經驗。要實現更大範圍的社會治理,就要擺脫“單打獨鬥”的誤區,努力構建社會建設“大格局”,要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範社會行爲,調節利益關係,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要充分發揮好黨委、政府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統籌作用,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守土”職能作用,人民團體、羣衆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互聯、互補、互動的積極作用,廣大人民羣衆推動社會建設的根本作用。同時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多種方式進行社會治理。

源頭治理明確了社會治理方式的次序,即不同社會治理方式的優先次序、輕重緩急、標本關係。要堅持源頭治理,治本抓源,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爲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羣衆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使關口前移,儘可能防止、減少和弱化嚴重社會

問題、社會矛盾的產生,從深層次上解決影響社會治理的源頭性、基礎性、根本性問題,在矛盾化解方面實現從重末端向重源頭轉變,在社會治理方面實現從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具體地說,就要以改善民生爲重點,強調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注重制度安排的公平正義。

“四個治理”內容豐富,是一個相互聯繫、有機統一的整體,其中依法治理更具根本性、長遠性意義。

3.把法治作爲創新社會治理的基本手段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在社會建設理論和實踐方面進行了不懈探索,對社會建設任務和規律的認識越來越深入、把握越來越準確、運用越來越科學。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握髮展大勢,積極迴應社會呼聲和羣衆關切,明確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爲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應該說,自從人類產生後,爲了調節人類社羣內部的關係,就開始建立相應的規範和制度。若沒有這些規範,人與人之間幾乎就難以交往,社會也就難以進步。在這些規範或制度當中,法律規範和制度與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利益關係的聯繫極爲緊密、直接。在調節社會關係的實踐中,制定法律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從實際出發,爲社會提供規則的過程;實施法律的過程,就是把這種一般規範在具體個案落實,實現社會良性運行的過程。

與人治相比,法治的社會性更強調社會關係的均衡,更利於實現社會的整體穩定和長治久安。權力雖然有強制性,但一旦缺少規範,缺乏程序,許多矛盾是被暴力或權威壓服的。只有將公權的行使納入法治的軌道上,纔不會造成更多的矛盾,纔能有效地實現社會治理。

一方面,實現社會多方依法共治。過去我們講國家和社會的關係、和人民的關係,最早說的是國家統治,後來講國家管理,現在應該果斷變“國家管理”爲“國家治理”,三者雖一字之差,區別還是比較大的。“國家統治”,就是強者統治弱者,誰是強者,黨和政府,誰是弱者,社會和公衆,社會和公衆是被統治的對象。“國家管理”也有管的意思,我管着你,你要聽我的。“國家治理”強調多主體,無論是黨和政府,還是社會和公衆,大家都是主體,都是國家管理者,改變過去單主體的治理方式,將黨、政府和社會、公衆的活力都充分調動起來,依靠多方合力實現全方位的依法治理,跨界協作,協同創新,從而實現國家治理效率最大化。黨作爲國家事務的領導者,是國家治理在宏觀層面的最重要主體;政府在黨的領導下具有治理主體與客體的雙重身份,處於國家治理的中觀層面;各種社會力量、民衆力量是國家治理的微觀層面。要堅持黨領導下多方參與、共同治理的理念和主張,加強黨委領導,堅持政府負責,鼓勵和支持人民羣衆和社會各方面更加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治理。

另一方面,實現虛擬社會依法治理。我國的網絡社會起步晚,網絡立法相對落後。新形勢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改革互聯網治理領域的體制機制、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的網絡立法應當在立足現實的基礎上具有前瞻性,依據網絡社會的特徵,充分認識到網絡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以超前的眼光進行網絡犯罪立法,做到既要維護網絡社會秩序、懲治網絡犯罪,又要有利於網絡社會發展、有利於信息傳播。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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