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心理干預事業現狀
(一)心理干預的概念
心理干預,是指在心理學理論的指導下,有計劃、有步驟地對一定對象的心理活動、個體特徵或心理問題施加影響,使之恢復心理平衡,使其情緒、認知、行爲重新回到危機前水平或高於危機前水平。心理干預的手段包括心理治療、心理諮詢、心理康復、心理危機干預等。
(二)心理干預的目的和作用
心理干預的目的,是及時對那些正在經歷心理危機、處於困境或遭受挫折和即將發生危險的對象提供支持和幫助,使其重建心理健康,恢復心理平衡。具體地講主要有以下三點:首先,要防止當事人出現一些過激行爲,如自傷、自殺或攻擊他人等;其次,適當地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鼓勵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宣泄自己的負面情緒,鼓勵其建立起自信心和樹立正確的自我評價;再次,對比較嚴重的個體提供適當的醫療幫助,處理昏厥、情感休克或激動狀態等。
很多研究和實例證明,良好的心理干預機制對於社會的發展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發生突發事件時,心理干預可起到緩解痛苦、調節情緒、塑造社會認知、調整社會關係、整合人際系統等作用,可以增進個體心理健康。
(三)我國心理干預事業發展現狀
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社會轉型期,也處於各種矛盾和問題交織的時期。然而,與我國取得的舉世矚目的經濟建設成果相比,我國
的社會心理疏導機制建設就顯得相對落後。長期以來,我國的心理學科建設發展處於相對滯後的狀態,缺乏頂尖級的心理學人才,且精神病院的醫生、學校的心理輔導老師等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許多都沒有接受過專業的心理學訓練。另外,由於缺乏標準和監管,一些心理諮詢機構單純以營利爲目的,誤導了社會大衆對於心理健康的認識。
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國外的心理干預獲得了較快的發展,許多國家將其作爲幫助遭受心理創傷者走出負面情緒的一種有效的措施。尤其是歐美地區和日本、以色列等國,在突發事件中運用心理危機干預已成爲突發事件救援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他們建立起了一整套較爲成熟的心理干預機制,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突發事件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了災後心理干預工作的初步嘗試,在諸如礦難、大火等突發事件中都有了心理干預的嘗試。根據資料顯示,我國有據可查的第一例正規心理危機干預是在1994年新疆克拉瑪依火災發生後,當時,北大精神衛生研究所的專家對傷亡者的家屬進行了爲期兩個月的心理干預,及時的心理疏導對幫助受難者家屬走出絕望無助的心態,最大限度降低災害的社會負面影響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2000年國務院頒佈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年—2010年)》明確規定:“發生重大災難後,當地應進行精神衛生干預,並展開受災人羣心理應急救援工作,使重大
災難後受災人羣中50%獲得心理救助服務。”2004年《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積極開展重大災難後受災人羣的心理干預和心理應急救援工作,評估受災人羣的精神衛生需求,確定災後心理衛生干預的重點人羣,提供電話諮詢、門診治療等危機干預服務”,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災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要求。
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後,衛生部及其他政府部門和衆多民間組織,向災區派遣了至少50支心理救援隊,展開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心理救援。
目前,我國的社會心理干預機制仍很不完善,並沒有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的系統網絡,力量仍很單薄。並且,當前進行的社會心理干預大多是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被動參與,極少有主動的干預。對受災羣衆的心理慰藉和輔導即心理應急救援相對來講仍然比較薄弱。
當然,隨着社會的發展,僅僅將心理干預侷限於遭受重大災害的羣體,還遠遠不夠。文化、思想、觀念的衝撞、擠壓,使羣體性心理危機已演變爲一個社會問題。有專家指出:“文化和社會衝突給人帶來了巨大壓力,精神上處於亞健康狀態的人佔總人口的20%到40%。”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至少有25萬人自殺,200萬人自殺未遂。因此,我們應該從尊重人的生命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把建立健全社會心理干預機制作爲現代社會治理手段,加大推廣普及力度,通過制度建設加以規範、引導和培育。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