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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五、以協商民主實踐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一)協商民主的內涵

協商民主在我國的民主生活中具有重大意義。關於協商民主,學界有以下不同的看法。

其一,作爲決策形式的協商民主。米勒認爲,當一種民主體制的決策是通過公開討論,每個參與者能夠自由表達,同樣願意傾聽並考慮相反的觀點做出的,那麼,這種民主體制就是協商的。這種決策不僅反映了參與者先前的利益和觀點,而且還反映了他們在思考各方觀點之後做出的判斷,以及應該用來解決分歧的原則和程序。

其二,作爲治理形式的協商民主。現代社會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利益多元化及與之相適應的價值觀的多元性。多元化必然會產生矛盾,協商民主作爲一種民主治理形式,能夠有效面對多元對立社會的核心問題。另外它強調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及責任,強調對話,強調協商。

其三,作爲社團或政府形式的協商民主。例如,庫克認爲,如果用最簡單的術語來表述的話,協商民主指的是爲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討論提供基本空間的民主政府。科恩也認爲,協商民主是一種事務受其成員的公共協商所支配的團體。這種團體將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將其看成是能夠根據公正和平等價值來解釋的協商理想。

其四,民主形態說。這是針對選舉民主來講的,西方一直以選舉民主這種價值觀來“攻城略地”,爲了對抗這種理論上的攻勢,必須發明和創造新的民主形式。協商民主作爲人類社會民主發展的新形態而提出的。朱勤軍指出:“協商政治是在吸收各種民主理論共同價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新型民主形態。”

(二)協商民主的特點

協商民主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多元。協商民主的基礎無疑是多元主體。社會發展必然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各種各樣矛盾賦予社會矛盾的參與者各種各樣的角色。每一個主體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或主張能夠得到實現,而要實現這些主張,除了傳統的暴力革命外還有其他方法。協商民主這種多元性無疑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甚至可以這樣說,多元性主體的存在也是協商民主發展的動力。多元主體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張並進行協商,所以說參與並不是簡單地舉手表決,它要求主體自己要有參與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合法。協商過程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這就賦予了協商民主法制內涵,合法性必須出於自願(不管內容如何但形式上必須自願)。協商民主過程達成的共識不再是個人的意志,而是全體成員意志的最大公約數,這也賦予了協商民主的合法性。

第三,平等。在協商民主中,協商主體必須是平等的,若協商的主體不具有平等性,協商出來的結果雖然形式上是集體的意志,但由於不平等的地位,根本不能體現集體的意志。所謂平等,指的是參與者的權利是平等的。也就是說,每個人不僅擁有平等的表達機會,而且還具有實際參與公共領域的能力。

第四,自由。平等是自由的前提,當還存在人身依附的條件下,人是不可能自由的;只有平等,不管是形式上的平等還是實質上的平等都能夠爲自由提供相應的基礎。勞動力和資本形式上的平等就爲自由提供了條件,雖然資本和勞動實質上不是平等的。協商過程必須是自由的而不是強制的,若不是自由的,就不存在協商這一說法。當然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在協商民主當中,自由指的是:參與者除了受商議結果與先決條件的約束外,並無其他規範和權威等的限制,並且他們相信只有通過自由的協商來實現特定的政策的合法性。

第五,理性。協商民主強調選擇應該通過協商方式做出,所依據的標準是理性而不是權力。理性作爲判斷正當性的標準及可接受的依據,並使偏見無法獲得採納。因此它不僅僅注重多數的意願,更關注集體的理性反思。協商的目標是實現理性驅動的共識。

概括起來,協商民主主張基於共同利益,經由公共論壇進行的平等、自由的對話、爭辯、討論和協商,以求達致社會成員廣泛接受的共識。這種經過協商所形成的決策,雖未必一定產生正確的決策,但由於融入了各方參與者的意見會產生更多的政治支持、信任與正當性。

(三)協商民主有益於基層社會矛盾化解

協商民主是一種有效的公共事務的治理形式,有益於基層社會矛盾化解。

其一,協商民主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目前,我國社會出現的各種各樣的矛盾,很大一部分是因爲缺乏公平和正義。協商民主強調公共參與,在決策中尊重多數人的意見,這符合民主由多數人決定這一特點。但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不同的地方在於,其不是單純由票數的多少來決定公共政策走向,它還考慮少數人的合理利益和主張。這樣就能防止“多數人的暴政”。即使政策達不到共識,也可以爲下一階段的決策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有利於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其二,協商民主有利於緩解社會衝突。暴力的產生總是因爲其他手段的無效,只要談判和對話的大門還打開着,暴力就難以發生。協商民主是在尊重各主體平等、自由的基礎上對話和協商。協商民主承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社會利益的多元化、社會文化的多元化。協商民主不僅承認這一切,還尊重這一切,它還確保個社會主體能夠將自己的利益和主張提出來進行辯論,並建立相應的制度平臺。這樣,各階層及弱勢羣體就有表達和對話的平臺,這樣就能遏制強勢羣體或既得利益集團對公共政策的操控,從而使得政策更加傾向於公平,這就很好地解決了社會矛盾,減少了社會矛盾激烈爆發的可能性。這是因爲,協商民主能夠很好地整合民意、協調利益關係。社會矛盾的產生都來源於利益或文化的衝突。能夠協調好利益關係也就把社會矛盾解決好了。協商民主承認大家地位平等,通過平等對話解決多元利益矛盾。社會矛盾相當大一部分是因爲政策制定不合理所導致的。協商民主有利於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化和公平公正。另外協商民主的實踐能夠培養公民的自由、平等、理性等現代公民的特性。現代公民的培養將使得公民在遇到社會矛盾時不會鋌而走險,爆發激烈衝突。

總而言之,理性、自由、平等是協商民主的特徵,是協商民主內含的要求。公民在參與公共討論時,本身就是在參與社會治理,就是政府與公民及其他社會組織一起參與社會治理。另外從社會治理來看,社會治理是一項具有高度自由性的活動,它要求公民具有理性、自由、平等等現代公民所具備的特徵。在參與社會治理過程中,要求各社會主體在自由、平等、理性的前提下進行對話和協商。這樣其本身就是各社會主體在社會治理過程中運用協商民主這一形式。

(四)充分發揮協商民主作用,推進基層社會矛盾化解

在這個日益多元化的社會,對抗只會加劇矛盾,平等與合作似乎更爲重要。協商民主作爲一種重要的治理形式,能保持社會動態穩定,另外協商民主實踐能夠培養現代公民做具有理性、自由、平等的人。這些都爲化解社會矛盾營造良好環境。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具體來講就是指現代社會中,黨和政府不再是社會治理的唯一主體,社會治理的主體包括了企業、輿論及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社會各主體參與社會治理必須有一個良好平臺。社會治理主體的多元與公共參與和協商民主的多元性及公共參與性表明社會治理和協商民主兩者具有一致性;表明充分發揮協商民主作用,能夠推進社會矛盾化解。

首先,發揮人民政協這個基本政治制度的作用,推動社會矛盾化解。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愛國人士共同創立的。它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大政方針和羣衆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這有利於堅持和改善共產黨的領導,又有利於更廣泛地聯繫和團結各階層羣衆。從協商主體來看,以前主要是執政黨、參政黨和黨外各界之間的協商和通過人民政協渠道進行的政治協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促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現在的協商渠道就包括了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協商的渠道、覆蓋面就寬得多了。從協商形式來看,現在協商形

式更加多樣化了,包括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另外加強政治協商的制度化建設,將我國的協商民主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要建成一個完整的民主體系。政治協商的主體拓展了,就能夠與社會治理的主體相一致,就能夠更加有利於社會治理。協商民主的形式越豐富,就能夠爲社會治理提供越來越多工具或手段。制度化和體系化建設,也將爲社會矛盾化解提供法律及制度性保障。

新形勢下,要發揮協商民主的優越性,在協商民主的主體上就要擴展。鑑於我國協商主體偏向中高層,故在我國政治協商當中,應該在政治協商當中增加基層羣衆和社會組織代表的數量。要增加農民、工人代表的數量,使來自弱勢羣體的代表和委員數量及所佔比例均有所增加。要爲不同階層打造對話平臺,使得每個公民都能夠參與到協商民主當中。此外,應該提高社會各類組織的地位。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使得政府的職能發生改變,社會組織的力量在不斷增強。要放寬社會組織審批的手續條件,爲各類社會組織的成長提供更好的政策環境。

其次,發揮民主聽證會作用,推動社會矛盾化解。以前主要是就重大決策進行協商,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就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開展協商。中國有13億多人口,億萬羣衆的任何一件小事都是大事,所以要從大事的角度來看小事。要把協商民主的着眼點放在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上。在涉及一些重大的國計民生的問題上,適時召開民主聽證會,並邀請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人士參加,直接聽取意見,實行面對面的協商民主。如就重要的漲價問題應該舉行聽證會。經過聽證程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探討漲價是否有必要及漲價應該漲多少,儘量減少老百姓的生活成本。

再次,發揮基層協商民主作用,推動社會矛盾化解。協商民主以前是少數上層人士之間的協商,現在應該將協商民主擴展到基層的建設當中,讓基層事務中更多地使用協商民主的形式。在基層的社會治理過程中,人們面對的主要是人民內部矛盾,是非對抗性矛盾,一致性大於非一致性,在這樣的條件下,實行民主協商是可以解決問題的。協商民主在基層的運用將會維護社會穩定,也能增加政策的合法性,更能保證公民參與社會治理,從而使得社會治理得以良性循環,進而又推動和豐富協商民主進步和形式上的多樣性。如現在社區協商民主的一些新形式:社區議事會、社區通報會、社區交流會、民主評議會、羣衆大會、網絡論壇、網絡社區等。

要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的建設,企業是一個很好的平臺。當前影響社會治理一個很大的因素就是基層社會矛盾的增加,而收入分配差距過大是社會矛盾爆發的主要誘因。要創新社會治理,就必須妥善解決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問題。2012年,“勞動報酬佔我國GDP的比例爲37.2%,這與發達國家60%以上的差距很大,與我國1985年相比也下降了近20%”。近幾年來發生的多起停工、甚至暴力性勞資糾紛,讓我們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如果能在協商民主的指導下,積極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提高勞動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勞動者的報酬,許多暴力性的勞資衝突就不會發生。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強調勞資雙方進行平等參與和理性協商,充分體現了協商民主的理論價值。從上世紀90年代,我國就開始探索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但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使得其作用發揮得很不夠,現在應大力予以完善。

一方面,要建立能夠確保勞資雙方都能夠理性參與的理性討論平臺,並且從法律上對此作出保護。因爲一般來講,勞資雙方,資方力量更強大,故在平臺建設上應該更加強調勞動者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勞動者、資方、政府、工會、社會團體在工資集體協商中都能依據法律來規範自身的行爲。

另一方面,要強化黨領導下的工會職能,充分發揮工會保護工人羣體利益這一功能。列寧曾說過:在一個勞資衝突尖銳、罷工頻發的國家或地區,是不可能進行正常的生產生活和經濟建設的。單個人與資方進行工資協商,勢力總是弱的,只有團結起來,進行集體協商,才能爭取到更多的利益。工會應該充分利用協商民主這一制度,在協商過程中,除了講道理還要提出自己的利益和主張。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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