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治道變革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 > 治道變革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 > 

三、以基層民主管理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三、以基層民主管理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三、以基層民主管理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民主管理與羣衆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關乎羣衆的切身利益。民主管理,指人民作爲政治主體參加國家事務和企事業的管理,行使憲法賦予的各項權利並承擔憲法賦予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在基層社會的自治中,管理更是人民的直接行爲,是人民民主的實體。實行民主管理,是我們黨始終堅持羣衆路線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只有實行民主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才能更好地化解基層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在農村,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由全體村民討論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按照被形象地稱爲“小憲法”的自治章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在一般農村地區,村幹部要定期公開村務、黨務和財務,接受羣衆監督,形成一整套民主管理、民主決策的機制。村裡的重大決策、重要事務要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公開,同時必須真實具體。特別是在一些敏感問題上,給羣衆一個明白,還幹部一個清白,既保證了羣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又讓幹部辦事有準繩。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越來越多的“單位人”加快向“社會人”、“社區人”轉變,城鄉社區日益成爲社會建設的着力點和黨在基層執政的支撐點。當前我國在開展農村社區建設實驗工作的地方,普遍成立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自治組織負責人牽頭的農村社區議事協商機構,形成社區黨組織爲核心、社區自治組織爲主體、社區社會組織爲補充、駐區單位和農村居民廣泛參與的新型農村社區治理結構。新型農村社區管理體制的建立,使傳統農村社區的封閉性和排他性逐

步消解,開放性和包容性日益增強,可以有效維護農村社區的和諧穩定。

在城市,全國26個國家級實驗區和100多個省級實驗區,都通過省、市、區、街道等各級文件,對社區民主管理內容以及居委會的職權有較爲明確的規定,涉及到社區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截至2010年底,全國8.7萬個城市社區中,普遍建立了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社區居委會在協助政府、服務羣衆、開展居民自治等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許多轄區在人口較多、管理和服務任務較重的城市社區,還建立了社區服務站(社區工作站、社會工作站)等專業服務機構,形成了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三位一體”的新型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概括地講,居委會民主管理的內容主要有:社區服務、社區財務和財產的管理、社區環境、社區衛生、社區文化和教育、社區治安等直接關係到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事務。

但是,從目前總的情況來看,城鄉社區居民自治功能不強,工作發展不平衡。居委會、村委會應付行政性工作過多,對居民羣衆的需求瞭解不多,自助互助活動開展得不夠廣泛。城鄉基層羣衆自治制度建設全面性發展不足。城市居委會直接選舉仍處於起步階段。因此,以基層民主管理推動社會矛盾化解,還需要從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要建立健全新型農村社區管理體制。在農村,要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財務管理、幹部管理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尤其要針對容易誘發矛盾和問題的關鍵環節,重點完善村級民主理財制度、集體資產監管制度、村委會換屆後的移交制度和離任審計制度。在充分考慮公共服務資源配置、人口規模、管

理幅度等因素,充分考慮農民生產生活特點、鄉土文化和風俗習慣,充分尊重農民羣衆的主體地位、民主權利的基礎上,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積極推進農村綜合配套改革,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逐步理順鄉鎮政府與農村社區組織的關係,完善以鄉村治理機制爲重點的新型農村社區管理體制。總之,要實現重大村務的決策由鄉村幹部個人說了算轉變到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說了算;村務管理由單純“幹部管理”轉變到“羣衆自我管理”。

第二,健全城市社區管理體制機制。一是要完善和創新社區管理體制,抓好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等體制機制建設,加強和改進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的管理服務,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二是推進基層羣衆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選齊配強城市居民小組長、樓院門棟長、居民代表,形成居委會及其下屬的委員會、居民小組、樓院、門棟上下貫通、左右聯動的城市基層羣衆自治組織體系。三是建立健全共青團、婦聯、殘聯、老年協會等羣團組織在社區的機構,大力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爲的作用。積極推廣一些地方“民主懇談日”的做法和經驗,不斷拓寬民意溝通的載體和渠道。

第三,要加強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要抓緊編制完善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不斷充實服務內容、完善服務設施、壯大服務隊伍、理順服務機制,使城鄉社區服務與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職業和不同興趣愛好社區居民的服務需求良好對接,特別是要爲老年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和困難家庭提供相應的服務。

(本章完)

< 上一章 目錄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