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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二、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羅伯特·達爾認爲:“在社會中絕大部分的政治積極分子對政策問題通常存在着共識,這在政治中是第一位的,構成政治的基礎,它包含着政治,限制着政治,構成政治的條件。沒有這樣一種共識,任何民主的體制都不會長久地經歷選舉和政黨競爭所帶來的無休止的刺激與挫折而依然生存下來。”決策是決策主體使用科學方法,在對決策對象獲取足夠信息的基礎上,從若干方案中選擇一個最具合理和可行的方案分析、判斷和抉擇的過程。民主決策,指在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方面,保證廣泛的人民參與,傾聽意見並集中民智,使決策建立在民主和科學的基礎之上;決策者在決策的過程中虛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廣泛掌握決策信息,採用集體決策制度,通過專家諮詢、社會公示、社會聽證等程序,充分發揮民主作用,堅持走羣衆路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保證決策的公開民主透明化,減少隨意性,以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保證不同利益主體的平衡。

民主決策與基層社會矛盾化解之間具有很大的相關性。民主決策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決策過程的民主程度並不是整齊劃一的,它受到各種條件的制約,取得的效果自然也是千差萬別,民主決策實施到位,可以從源頭上減少弱化社會矛盾,民主決策也有助於化解已經產生的社會矛盾,但是化解社會矛盾,光有民主決策還不夠,還需要很多其他條件,因爲社會矛盾就像一張大網,涵蓋的範圍十分廣泛,產生的原因非常複雜,在化解的過程中牽一髮而動全身,需要各個主體之間相互配合、提高默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良好的實施方案。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這是加強黨的羣衆工作、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舉措,是一項對化解基層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設,對於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意義重大。

以基層民主決策推動社會矛盾化解之所以可行,是因爲民主決策能夠照顧多數人利益,提供決策的合法性,保持政治穩定與長治久安。民主決策要實現這些優勢,至少需要具備如下條件:一是規則的公平正義性;二是保證廣泛社會共識的同質文化。基層民主決策應充分考慮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凡是決策存在高風險的,應儘可能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儘快調整決策方案;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措施後,再實施;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

但要妥善處理羣衆的合理訴求。

在農村,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其形式就是通過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來實現的。在鄉村實踐和理論研究中,通常傾向於把“民主選舉”作爲工作重點,而忽視其他方面。然而村委會選舉僅是實現權力更替的一種手段,是村民自治的一個方面,它並不能代替村民自治。因爲,一方面選舉本身並不能制定政策,它只是決定了選擇由誰來制定政策;另一方面選舉也不具備解決羣衆爭端的功能,它只是決定選擇由誰來解決爭端。由此可見,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民主決策則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關鍵,它決定了民主管理的方向和民主監督的內容。村民會議是形成民主決策的主要組織形式。因此,爲了能夠使民主決策順利產生並落地,就必須以制度將其確定下來,建立完善村民會議制度。但鑑於我國地域廣闊,農村情況千差萬別,村莊規模大小不一,在一些人數較多、居住分散的村莊,村民會議面臨難組織、難召開、難議決的實際困難,爲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可以通過設立村民代表會議,部分的代替村民會議的功能。

在城鎮,民主決策的主體是社區居民,社區居民通過社區居民會議、協商議事會、聽證會等形式,對社區內的公共事務進行民主決策。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健全黨內民主制度體系”,並對完善黨內民主決策機制提出了具體措施,即在黨內,要實行基層黨組織重大事項的民主討論。基層黨務工作分爲常規性事務工作和重大事項兩種。前者指那些經常重複出現的、性質非常相近的例行性事情,後者指那些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原則性等特點的需要決策的事情。如何以科學的方法對這兩類工作進行決策?一般來說,基層黨組織內的常規事務可由基層黨組織有關部門的領導、工作人員直接照章辦事,事後通報即可。而涉及基層黨組織內的重大事務,則必須在決策中廣泛聽取黨員羣衆的意見和建議,正如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健全黨員民主權利保障制度”,使得更多的黨員參與到決策過程中,提高了黨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如何做好基層黨組織重大事項的民主討論?首當其衝便是明確什麼是“重大事項”。基層黨組織可以根據上級文件精神並結合自身的實際,列出一個“重大事項清單”,確定下來。規定凡被列爲基層黨組織重大事項的要廣泛聽取黨員、羣衆的意見和建議,經民主討論後再做決策。

總之,要全面提升民主決策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要

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羣衆特別是困難羣體的利益,充分考慮羣衆的實際承受能力,化解因決策失誤造成的基層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正確處理“謀”與“斷”的關係。“謀”即在有限的決策時間裡要多聽、多看、多調研,儘可能多地掌握情況,古人有云“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就是這個道理。“斷”即在掌握了各種情況的基礎上,發揮民主集中制,果斷處置問題,下決斷。由此可見,“謀”和“斷”是決策過程中既區分開來又密不可分的兩個階段。“謀”是“斷”的前提,“斷”是“謀”的結論。(2)正確處理按程序辦事與特事特辦的關係。在日常工作中,對於那些經常性、反覆性出現的事情,已經形成了固有的、規範化、程序化的辦事流程,此時,我們應按程序辦事。但是隨着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總有一部分的事情,我們之前沒遭遇過,沒有現成的路子可遵循,此時,我們就應該創造性地解決問題,特事特辦。(3)正確處理多數人意見與尊重少數人意見的關係。既不能搞“多人暴政”,也不能搞“精英政治”。在決策過程中,首先要注意徵求和聽取多數人的意見。同時,對於少數人發表的言之有據、言之成理的意見和鄭重呼籲、一再呼籲的建議更應引起高度的重視。(4)正確處理民主意識與民主制度的關係。要建立、完善體現民主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一系列制度,如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制度、專家諮詢制度、決策論證和評估制度、決策監督制度、決策責任制度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等,把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納入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軌道,爲實現科學民主決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證。(5)健全完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大事項,全面實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由決策或者審批部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評估,並對評估結論負責,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爲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大事項實施的前置程序,力爭將各類不穩定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切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經過論證,要按照決策實施後可能對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包括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的風險等級。凡是決策存在高風險的,應當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後再作決策;存在中風險的,待採取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措施後,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羣衆的合理訴求。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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