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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基層民主選舉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一、以基層民主選舉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發揮基層民主職能優勢,化解基層社會矛盾

依靠基層民主化解基層矛盾,這是由基層矛盾的現狀和性質決定的。當前我國社會正處於急劇的社會轉型期,這是一個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社會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風險期。如果人民內部矛盾處置不當,局部問題就可能轉化爲全局問題,非對抗性矛盾就可能激化爲對抗性矛盾,中國的“戰略機遇期”就可能變成“社會動盪期”。基層社會矛盾往往伴隨着弱勢羣體積累許久的不滿情緒的宣泄,罷工、遊行、上訪等行爲就成了弱勢羣體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表達和追求利益的方式,但正如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所言,這類行爲往往是“那些本身不具有影響決策者的途徑或資源的集團,只能使用爭取同情和支持的非常性手段”。然而,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基層作爲組成社會這個大機體最基本的細胞,各種思潮在此激盪,各種信息在此交流融合,因此,各種社會現象、社會問題最先通過基層反映出來、表現出來,政府的各項方針決策最終通過基層的實踐檢驗出來、完善起來。所以說,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圖偉業中,要時時刻刻盯緊基層、抓住基礎。基層歷來是民主政治的發源地和實驗田。在這塊實驗田上,培育了民主精神、鍛鍊了民主素質、推動了民主實踐,也正是這塊實驗田滋養了基層民主的建設。

“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從“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中發展演化出來的,是中國共產黨關於人民民主權利內容的概括。1993年,在民政部下發的關於開展村民自治規範活動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四個民主”。到了1994年,在第十次全國民政會議正式通過使用。1997年,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對此進行了一些闡述並作爲一個規範概念最終確定下來。當前,制度創新是依靠基層民主化解基層矛盾的關鍵點。在農村,要大力推進以村民自治爲核心的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創新。在城鎮,要大力推進以社區居民自治爲核心的城市基層民主制度創新。當前,在化解基層社會矛盾中,由於部分基層羣衆的民主意識和素養不夠,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一些地方和單位基層民主建設抓得不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不完善,羣衆知情權、選舉權、參與權、監督權落實不到位,少數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民主意識不強、民主方法不懂、民主作風不硬,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控制在局部的能力還很弱。

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必須明確思路,要把社會矛盾調節重心在基層,必須健全和完善社會基層組織的管理體制,重點而言就是完善我國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的形式、功能和作用。應該說,我國城鄉基層自治組織是實行基層直接民主的最好形式。廣大羣衆通過這種形式,組織起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依法辦理羣衆自己的事情,可以比由政府辦更適

當、更有效,並且有利於羣衆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處理好羣衆內部的矛盾,調動羣衆的積極性,促進基層直至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

一、以基層民主選舉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爲了防止民主可能遭到寡頭統治的侵蝕,經常性的選舉無疑是一種基本的預防手段。”民主選舉,是指人民根據自己的意願,按照法定形式,選定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和某些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爲,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是人民行使和實現其基本政治權利的一種方式。

要使億萬農民共同有效地參與到政治中,投入民主選舉之中,就必須要有規範、穩定的法律體系和完善的民主選舉制度和程序,以增強其可操作性。現階段,我國憲法從根本上規定了村民委員會作爲農村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的性質、職能、程序和任期等相關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規定,村民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爲做到選舉的公開、公平、公正,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參加投票選舉,當場公佈選舉結果。通過村民自治,廣大農民羣衆切實行使了本來就屬於自己的民主權利,有了更大的積極性,把政府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由羣衆自己管起來,加上村民委員會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也有利於鄉、鎮政府有關工作的推行和開展。

社會參與成爲城市社區發展結構性的驅動力,而在社會參與的諸多要素中民主選舉是社區居委會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前提和基礎,是所有一切正常有序進行的首要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委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近年來,城市社區的基層民主選舉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斷提高。通過直選成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呈現出年輕化、知識化和職業化的趨勢。

建國後,我國共頒佈了兩部選舉法,分別是1953年版和現行的1979年版。後者又分別於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進行了五次修改。使我國的選舉法日臻完善。在1953年的選舉法中,規定了全國人大代表城鄉人口的比例是8∶1;1979年的選舉法擴大了直接選舉的範圍,將直接選舉從農村鄉鎮一級擴大到縣一級,同時規定一律實行差額選舉。1982年,選舉法經修改,增加了對代表資格終止情況下補選代表的規定。第二次修改時,又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這一規定至今有效,同時還增加了代表辭職的規定。第三次修改時,將省、自治區和全國人大代表中農村每一代表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從

原來的5∶1和8∶1統一修訂爲4∶1。第四次修改時,又恢復了直接選舉中的預選環節,增加了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的規定。最新的一次修改,第一次將我國農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國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規定爲1∶1。這也是自1953年以來我國城鄉居民選舉首次實現“同票同權”。選舉法歷經幾次變遷,使得我國選舉制度在民主性、科學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進一步完善,爲保障人民羣衆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築牢了一層又一層的堤壩。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以往,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選舉,多采用上級黨組織經一定組織考察程序,形成了候選人名單,然後交由黨員選舉的方式。當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逐步改進和完善基層黨內選舉制度。(1)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建立組織提名與黨員或代表聯名相結合的提名制度,推進候選人提名的制度化、規範化進程。(2)改進候選人介紹方式。候選人的介紹,分組織介紹和自我介紹兩種方式。“組織介紹”,即由黨組織進行人事安排的說明,對候選人的文化程度、知識水平、政治履歷、以往政績等方面進行詳細、準確、適當的介紹和宣傳。“自我介紹”,即試行候選人競選方式,對競選演說的範圍、承諾內容及方式等作出詳細的規定。通過競選演說、接受質詢與提問增進了解。建立候選人與選舉人見面制度,由候選人採取發放書面材料、回答選舉人疑問等方式,讓黨員或黨員代表對候選人的參選目的、動機、施政綱領有充分的瞭解。(3)改進和完善黨內選舉程序。選舉程序要設計得合理、規範和嚴格,有利於選舉人意志的表達。在經民主程序產生合適的候選人名單後,正式提交全體黨員進行直接選舉,產生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

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將“民主選舉”置於“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之首,可見,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實現形式,已日益成爲中國決策層的共識。所謂選舉的實質,就是將民意轉化爲選票,把選票這一量化的民意作爲“人民公認”的具體體現。由此,民主政治發展的一條可行路徑,就是以選人用人爲突破口,從基層的創新開始,漸進地、自下而上地逐步探索。

大量事實證明,選人用人事關事業興衰、民心向背、幹部成長,乃至國家前途、民族未來。當前,選人用人制度的不科學、不規範是引發基層矛盾的重點因素之一。要想有效化解基層矛盾,就必須繼續推廣“兩推一選”的經驗,加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村委會的選舉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要求要求,充分保障羣衆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嚴格遵照選舉的程序,充分尊重選舉的結果。堅決反對指選、派選、賄選等行爲。讓選舉全程均在陽光下操作,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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