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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四、權益保障機制

第五章 利益制度訴求與維護羣衆權益機制_四、權益保障機制

四、權益保障機制

權益保障機制是社會和諧之本、發展之基。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歷史過程中,社會利益結構不斷調整和變化,各類社會矛盾呈多發態勢,切實尊重和保障各社會羣體和社會階層的權益,是全面推進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治本之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注重並不斷加大權益保障機制建設。從當前情況看,我國權益保障機制體系已初具規模,基本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爲依據,以各權益保障專門法律爲主體的一整套權益保障的法律體系。

但是,現行權益保障機制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一,權益保障制度法典的內容尚待充實。關於各權益保障主體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重要機構應該具有怎樣的職能和作用等,法律往往缺乏明確的規定。其二,適用法律困難。制定的法律沒法實施、或實施效果不好就是對法治精神的背叛。其三,立法技術滯後。公民權益是一個隨時代之演進而內容不斷變化的概念,現行列舉式的立法技術顯然與權益保障的性質本身不相協調。上述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不利於基層社會矛盾的化解,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人爲本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以解決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爲重點。因而,切實保障和實現人民羣衆的基本權益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中之重。既要着力解決土地徵用、城市建設拆遷、環境保護、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涉法涉訴中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又要着力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權益保障機制,用健全的制度、體制和機制維護、保障和實現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從當前來講,尤其要建立健全六大權益保障機制,即社會治安防控機制、就業權保障機制、健康權保障機制、受教育權保障機制、受救助權保障機制和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權保障機制,從而維護、保障和實現人民羣衆的基本合法權益。

第一,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機制。社會治安防控機制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健康運行的重要支撐。在防控主體上,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警務力量的主導作用,同時要發揮保安和志願者的作用;在防控範圍上,要建立健全街區防控網、社區防控網、單位內部防控網、視頻防控網、虛擬社會防控網組成的治安防控體系,做到社會全覆蓋;在防控對象上,要

特別加強對重點人羣的管理與服務;在防控組織建設上,要加強羣防羣治組織、110系統以及區域警務協作建設;在防控手段上,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人防、物防與技防的有效結合。

第二,建立健全就業權保障機制。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人力資源十分豐富。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與結構性矛盾並存,城鎮就業壓力加大與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加速同時出現,新增勞動力就業與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就業壓力就更加大了。因此,必須把擴大就業作爲經濟社會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重要目標,實現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大力發展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實行促進就業的財稅金融政策,積極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加強創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深化戶籍、勞動就業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鄉統一的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完善人員流動政策,規範發展就業服務機構。強化政府的促進就業職能,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加強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的就業指導和服務。擴大再就業政策扶持範圍,健全再就業援助制度,着力幫助零就業家庭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第三,建立健全健康權保障機制。健康權是人民羣衆的基本權益之一,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保障人民羣衆的健康權是以人爲本的重要體現,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落腳點。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強化政府責任,嚴格監督管理,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衛生保健制度,爲羣衆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第四,建立健全受教育權保障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人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機會,是黨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這就要求我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建設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終身教育體系,保障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要明確各級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務的職責,保證財政性教育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

入增長幅度,逐步使財政性教育經費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4%。繼續普及和鞏固九年義務教育,落實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在農村並逐步在城市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全面落實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課本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政策,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五,建立健全受救助權保障機制。獲得社會救助是公民應享受的權利,爲公民提供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應盡的義務。建立健全對困難羣衆的社會救助制度,要以面向全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爲基礎,努力做到普遍性救助與專項救助相結合,現金救助與提供實物、服務相結合。在救助方式上,做到常規救助與臨時救助相結合;在救助管理上,做到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聯動相結合;在救助主體上,做到政府救助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同時,通過擴大政府公共服務的範圍和領域,進一步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在社會救助標準方面的差異。當前要重點解決困難羣衆在就業、住房、子女入學、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使他們能夠同享改革與發展的成果。

第六,建立健全保障公民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權利機制。在我國,全體公民都應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這就要求我們健全公共財政體制,調整財政收支結構,把更多財政資金投向公共服務領域,加大財政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再就業服務、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總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羣衆權益機制,其根本目的是解決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當務之急是加快解決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針對這些問題,在着力維護羣衆權益、妥善處理相關問題的同時,加快法制建設步伐,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羣衆權益機制,探求和完善從根本上清除侵害羣衆權益現象的長久之計。因此,體制化建設是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矛盾和社會衝突的根本出路,只有社會穩定和利益表達並重,建立以利益均衡爲中心的制度化的矛盾化解機制,纔可能真正有效地均衡利益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當然,在改革和發展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處理好維護羣衆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關係,既不能以“維穩”的名義壓制羣衆“維權”的訴求,也不能以“維權”的名義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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