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矛盾調處機制
和諧社會不是一個沒有利益衝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和化解利益衝突的社會。隨着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出現了社會矛盾多發多樣的狀況。社會利益差距擴大、特別是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引起的種種矛盾,已經成爲影響我國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關鍵是我們要正視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確途徑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處理矛盾的體制機制,而不能讓矛盾積累和發展起來,以致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爲此,要學會善於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調處矛盾,特別是要學會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調處矛盾糾紛,把調處矛盾的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要學會和善於運用經濟手段調整利益關係,特別是物質利益關係和物質利益矛盾;要善於綜合運用教育、協商、調解等行之有效的解決矛盾的方法。總之,矛盾調處機制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建立此機制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及時化解和消除社會上不安全、不穩定的因素,加強和諧社會的建設。當前,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矛盾調處機制,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建立健全超前聯動的矛盾排查調處機制。人民內部矛盾涉及的行業多、領域廣,僅靠一兩個部門是無法完成排查調處任務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羣衆權益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在實踐中,個別基層單位和工作人員對排查工作認識不到位,認爲這項工作是“軟任務”,可查可不查的就不查,只聽命於上級要求,對不間斷的排查工作產生厭煩情緒,缺乏主動性。即使查出了問題,也是能將就的就將就。對於勒令整頓整改的則又缺乏回訪機制。由於排查不到位,作用難以發揮,導致調處工作忙於應付,缺乏前瞻性和計劃性,處於被動的局面。爲了改變這種不利情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各相關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起超前聯動的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機制。(1)主動出擊,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在日常工作中,就應該建立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和應急方案,針對所在地區社會管理中的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經常性的分析排查,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工程、特殊羣體、敏感時期的監控和排查,建立地區矛盾糾紛情報臺賬。(2)積極應對排查出來的問題。要按照“見微知著、搶得先機、爭取主動、防止激化”的要求,對已經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羣體性不穩定因素迅速進行研判,並及時上報,做到心中有數,並贏得上級部門的指導與支持。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尤其要注意發揮好基層組織特別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通過民主議事、民主懇談等形式,協調利益關係,化解矛盾糾紛,使村民委員會
和居民委員會成爲保障城鄉居民安居樂業的重要組織形式。基層組織應善於引導羣衆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運用綜合措施把重大矛盾隱患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並在矛盾糾紛的調處過程中切實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第二,建立健全矛盾發生時的合力化解機制。人民羣衆反映的許多問題,成因比較複雜,涉及面廣。以往有些單位大局意識不強,存在各自爲政的現象,涉及跨地區、跨部門的矛盾糾紛存在觀望猶豫、互相推諉現象,信息難以形成共享、聯調聯處工作難以緊湊,需要有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合力化解。徹底地調處化解才能真正達到定紛止爭、保障羣衆權益的效果。(1)建立健全現場合力化解機制。一旦發生突發性事件,尤其是大規模的羣體性事件,屬地領導機關應立刻組織相關的涉事單位、業務主管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現場,多部門要口徑一致、羣策羣力、相互配合,妥善處理好羣衆需求。(2)建立健全立體化的矛盾調處機制。在矛盾調處過程中,政府切忌大包大攬,應充分依靠羣衆,藉助各種相關的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到矛盾的調處中。如調動富有正義感且有威望的羣衆代表、矛盾糾紛當事人的親屬和親戚朋友以及工會、婦聯、共青團等團體參與其中。
第三,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置矛盾的利益協調機制。政府在決定實施項目前,要充分做好相關的社會調查,充分掌握所涉及羣衆的人數、戶數、職業狀況、收入狀況、身體狀況等信息,建立詳細的資料臺賬,認真研判所涉及羣衆方方面面的利益,以及可能會出現的羣衆訴求,制定相應的預案,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發生的機率。對那些已經出現的社會矛盾,應積極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能解決的應想方設法快速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難以解決的,應給羣衆說明原因,並給出解決的建議,並職責到人,保證矛盾的有效調處。
第四,構建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夯實人民調解基礎,建立健全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與樓門院(小組)四級縱向調解網絡。建立健全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爲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新機制,認真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調解案件。對於大部分鄰里矛盾、婚姻家庭矛盾、財產繼承矛盾等一般的民間糾紛,街道居委會、社區或鄉鎮村能解決的,應熱心地幫助協調解決;解決不了的,應聯繫公安、法院等有關部分幫助解決。完善司法調解格局,把調解優先的原則貫穿到執法辦案工作中去。充分挖掘民間資源,充分利用鄉規民約,充分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化解調處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
紛的法定組織,各街道、社區都必須有調解委員會,同時在片區或村民小組配備調解員。加強社區與社區之間、街道與街道之間、社區與街道之間等的聯繫,形成上下貫通、縱橫交織的網絡系統。通過上述“大調解”,形成社會管理合力,及時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要善於運用教育、對話、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
第五,建立健全矛盾調處中的督查督辦工作機制。督查督辦是確保人民內部矛盾有效解決的一個重要手段,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信訪等部門的職能作用,依託信息化和電子政務平臺,建立和完善電子督查系統,形成有效的督查督辦激勵機制。根據督查事項性質、輕重緩急等,採取電話督辦、書面督辦、會議督辦、調研督辦、聯合督辦等,多渠道解決問題。對以下三種情形要嚴肅處理,通過督查督辦,使之得到妥善處置。一是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處理羣衆訴求、不按規定時限反饋處理結果的;二是在處理羣衆訴求中,個別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不負責、不作爲的;三是相關責任單位之間相互推諉、敷衍,以各種藉口拒不執行已經形成的調處意見的。
第六,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方面對引發矛盾的責任單位、個人進行責任追究,從源頭上減少人民內部矛盾的產生;另一方面對在矛盾調處不負責、不作爲、亂作爲的責任單位、個人進行責任追究,使人民內部矛盾的得到合理解決。
第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一要加強機構隊伍建設,進一步創新加強基層和成員單位的調處工作機構配置,定機構、定職能、定編制、定崗位、定人員,力爭解決一線調解隊伍力量不足的問題。新時期矛盾糾紛以利益衝突爲特徵,涉及政策、法律、經濟和矛盾糾紛調處方面的專業知識,舊經驗、舊方法等傳統方式調節很難奏效,而由於基層人民調解員大多沒有經過專業訓練,法律知識面比較窄。因此,綜治信訪維穩工作中心新配置人員要加強專業培訓工作。應採取集中培訓、分級培訓、重點培訓、專業培訓、個別培訓等方式進行,不斷提高基層人員綜合素質和排查調處化解能力。二要創新責任考覈機制。進一步完善考覈獎懲機制,確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到實處。每年年終要對各部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實效進行效績考覈,並根據考覈結果,嚴格落實獎懲措施,對排查調處化解先進做法進行推廣,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長期矛盾排查調處化解工作處於被動局面的單位亮黃牌、發通報;因排查調處不力致使矛盾糾紛激化升級造成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堅決實行“一票否決”,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