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響政權機關的運作
前面我們已經講過,奪取和掌握政權是政黨活動的主要目的,一個政黨如果不圍繞政權展開活動,它就和利益團體等其他社會組織無異。而政黨也正是在奪取政權、掌握政權的過程中,宣傳、落實、執行自己的方針、政策,使政權機關的運作爲自己的利益服務。同時政黨在影響政權機關運作的過程中也樹立自己政黨的權威。
(一)組建政府、影響政府運作
執掌了國家行政大權的黨就被稱作是執政黨,沒有獲得執政權地位的黨是在野黨成爲反對黨,無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都對國家政權產生一定的影響。執政黨對政府及其行政過程發揮領導或指導作用,在野黨則對政府起着監督制約作用。爲了有效地運用行政大權使國家機器高效地運轉,執政黨必須組織政府來具體負責行政事務。從政黨在政府組建過程中所處的地位,發揮的作用來看大致可以分爲兩種類型,一類是一黨執政,由一個政黨單獨組閣,自行決定政府組建原則和具體人選,並主要由本黨的成員擔任政府要職;另一種類型是兩黨或多黨聯合組閣,主要是指在大選中處於領先地位並奪得多數選票的政黨,聯合組建政府,並按各黨實力來分配政府的職位。
一黨執政的典型國家是英國、美國和日本。在英國,參加下議院議員大選獲得多數選票的政黨成爲議會第一大政黨擁有單獨組閣權,其內閣成員的全部或大多數都是本黨的議會領袖和資深議員。內閣首相一般由該黨領袖擔任,他負責挑選、調整、更換內閣成員。它以黨的領袖和首相的雙重身份工作,基本上是大權獨攬。但是由於黨內鬥爭的存在,政黨領袖在選擇內閣成員時爲了保持平衡不得不任用各個派系的實權人物爲內閣成員,這同時也體現了執政黨對內閣的領導作用。反對黨雖然沒有組閣權,但它在議會中畢竟也佔有一定的席位,所以它對政府工作也有發言權。當民衆對首相和政府的內政外交政策不滿時,反對黨便會利用這種情況聯合起來,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這種情況造成兩種結果,或者內閣成員辭職,或者執政黨提出解散議會,提前進行大選。在新的大選中,如果執政黨仍就獲得了多數票,它就可以繼續執政;反之,則反對黨執政。一般情況下,執政黨爲了尋求平衡,保持執政地位,通常在政府出現危機時,主動同反對黨進行協商,在政府的政策中吸收它們的主張,或者挑選一部分反對黨議員擔任本黨內閣的成員,從而保持政局的相對穩定。
美國執政黨地位的確立方式是每四年一次的總統大選。因爲在美國,總統掌握着最高國家行政大權。總統所屬的政黨即使在國會中佔有少數席位,它也是執政黨。由於總統擁有組閣權和其他重要權力,所以各政黨都競相獵取總統寶座。雖然美國執政黨組閣是由總統來進行的,但組閣過程本身也受到執政黨的指導與影響。因爲總統是由執政黨的領袖來擔任的,從某種意義上講,總統決策也就是執政黨的決策。總統在任命政府成員時,基本上都是從本黨的黨員中挑選。這些人要麼爲總統的當選立下汗馬功勞,從而得到總統以要職相許的回報,要麼是執政黨的領導骨幹和各實權人物。由於政府要員的名單經國會同意才能生效。所以總統爲了使人選名單順利通過,必須事先與本黨的國會黨團領袖協商,有時還要安排與國會黨團密切的人物入閣,以防止他們在國會中聯合反對黨的力量進行刁難。在一戰期間,民主總統威爾遜任命共和黨人科爾爲國務卿。二戰期間,民主黨總統羅斯福起用共和黨人史汀生爲軍政部長,諾克斯爲海軍部長。
日本《憲法》規定,國會的多數黨組閣。任何政黨只要在國會中佔據多數席位,他就有權組閣,成爲執政黨,但從1955年,日本確立“五五體制”以來一直到90年初“五五體制”終結之前,自民黨在日本一直獨掌大權。但由於自民黨內部派系鬥爭激烈,所以政府成員的人選受到了鬥爭的嚴重影響。一般來說首相的職位由黨內最大實權派首腦出任,但如果派系鬥爭十分強烈,各方提出的人選不能被共同接受,那麼就有可能出現折中的首相。對於內閣職位,特別是外務、大藏等肥缺,名派系爭奪如火如荼,一般來說,各派系都會以實力的大小和地位的高低,在分肥中分到相應的職位。另外,日本內閣的組建和自民黨內部重要職務的安排幾乎是同時進行的。因爲日本的執政黨,不但在大選和議會活動中發揮作用,而且會直接插手具體的行政事務,所以黨內領導職務同樣重要,因此各派系同時也把黨內領導職務作爲競爭的首要目標。這與英美國家是顯著不同的。
多黨執政通常是各政黨力量分散,在大選中都不能單獨組閣的法定議席,因此必須聯合其他政黨,才能控制議會多數席位,聯合組閣。多黨執政又可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一黨爲主邀
請多黨加盟。二是兩個政黨對政府地位平分秋色。
多黨執政的典型國家是意大利。這是由意大利的具體國情和政黨制度的特色決定的。意大利國內政黨衆多,幾大政黨實力又比較接近,都不具備長期單獨執政的絕對優勢。意大利的社會經濟、階級結構和政治勢力複雜,各政黨都有自己的基礎和靠山。各大政黨互不服氣,誰也不可能吃掉另一個政黨。長期以來,意大利的政府組建由天民黨單獨或聯合其它的政黨進行組閣的。這主要是由於天民黨自身實力不足,共產黨長期以來又被排斥在政府之外,天民黨又打着中派旗號,並且得到國內外保守勢力的庇護和支持,所以天民黨在國家政治中影響很大,但是多黨組閣也使各黨互相爭權奪利,互相攻擊、拆臺,導致了政府更換頻繁,社會危機不斷,始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由於各國政體形式和政治制度的差異,所以政黨在各國政體運作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除了日本政黨是直接決策型外,其他各國政黨都是對政體運作施加間接的影響。也就是說這些國家的真正的權力中心和最高決策不再是政黨而是由政黨選舉產生的行政首腦及其領導下的內閣。以美國爲例,由於總統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所以執政黨主要通過兩個渠道來影響政體的運作,一個就是政黨通過黨代表大會和政黨領導集團向總統施加壓力。政黨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和總統的選舉幾乎是一致的。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綱領要求總統候選人接受併成爲他的競選綱領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總統當選後,他的施政綱領要與黨的代表大會上通過的綱領相一致,同時總統在做出重大決策前,一般要同政黨領導集團協商,這是爲了確保政府工作順利運行,減少不必要阻力的權宜之計。此外,大多數總統都希望連選連任,而要兩次參加競選,必須得到兩黨的大力支持,否則難以實現連任夢想。另一個渠道是,政黨通過國會黨團來影響總統的決策和政府的運作。在政府決策中,反對黨大都採取不合作的抵制的態度,而總統在國會中要尋求支持,首選想到的就是本黨的國會黨團。一般來說,在重要決策提交國會前,總統要同本黨黨團進行磋商,有時爲了獲得的支持,總統被迫要做出某些讓步。再來看英國。由於英國政黨的組織比較嚴密,因此,執政黨對內閣運作方式的影響就比較大。在黨內獲得支持是首相及其內閣成員所最關心的。因爲在議會成爲多數黨的政黨的領袖,就會自然成爲首相,而首相一旦在黨內得不支持,就會失去首相寶座。內閣成員的命運也是一樣,如果得不到本黨的提名他就不可能出任政府要職。由於首相及內閣成員提出的議案要經議會審議才能通過,所以他們一般要在事前徵求本黨議會黨團的意見,遵循本黨的利益和意見行事,否則就會與議會黨團產生矛盾,從而導致他們執政時步履維艱。
日本的政黨(特指執政的自民黨)大都直接參與政體運作,它是政府決策及其貫徹執行中一個重要環節。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有點黨政合一的味道。自民黨在議案審議過程的各個程序中始終發揮着主導作用,在議案的起草、修訂和確定的全過程中,始終都能看到自民黨的影子,在政府職能部門草擬和提出議案的過程中,自民黨通過自己在公務員隊伍中的“黨友”(政治觀點傾向於自民黨的非正式成員)和自民黨的骨幹干預議案的制定,使議案在大政方針和具體政策與自民黨的政策相一致,以維護自民黨的利益。另外自民黨直接審議和擬訂議案,各省省廳提出的議案不能直接送給首相和國會,必須首先呈報自民黨中央機構審議和修訂。因爲自民黨有一套常設機構專門負責議案的審議和修訂工作。這使得自民黨在政府方針政策的擬訂中處於關鍵的地位,也可以說是政府工作的中樞神經。
以上所述的是執政黨對政府運作的指導和控制。其實沒有執政的在野黨,在議會中也會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執政黨及其政府發揮制約作用。在英國,在野黨平時注意蒐集執政黨及其政府的缺點和劣勢,並大肆渲染來抵制執政黨,同時宣傳自己的政策主張,千方百計爭取選民。最厲害的就是“影子內閣”了。在下院選舉中居於次多數的黨,可以按現任內閣的編制,組成一個預備性的內閣,其黨的領袖任首相,其他資深議員擔任各部大臣,這樣一旦執政黨倒臺,他們就能順利上臺。平日裡,這些內閣諸大臣口對口研究現任內閣各部的問題,並進行評論和批判,向社會廣爲宣傳,以樹立自己的權威。在美國,反對黨也可以利用在國會的立法權、議案審議權,對聯邦政府實施牽制。另外如果在野黨在國會中佔多數議席,那麼如果總統及政府的某些政策引起社會廣泛不滿並觸犯了反對黨的利益,它們就會啓動彈劾程序把總統趕下臺。1972年,民主黨借“水門事件”向共和黨總統尼克松發難,結果在衆議院獲得通過,尼
克鬆爲避免被審判而被迫辭去總統職務。
(二)影響司法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所以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司法制度的完美。重視西方國家尊奉“三權分立”原則,行政權歸總統、總理、首相及其領導的政府掌握,立法權屬於議會,司法權則由各級法院實施。憲法賦予法院“司法獨立”的特權,法院行使司法權時,不受任何干擾。確保法官具有獨立公斷人的身份,有的國家還規定法官終身制,而且法官任職後不能再以政黨的身份進行活動,在黨派之間要恪守中立。這些規定決定政黨是不能直接領導干預司法工作的。但司法獨立並不意味着“司法至上”,最高法院就可以爲所欲爲了。在實行政黨政治的國家,政黨是政治生活的核心,司法領域也並不是鐵板一塊,政黨會通過各種方式對司法活動進行制約,這也是政黨獲取權威的另一個途徑。
政黨特別是執政黨常常會在法官產生的方式上對司法施加影響。美國的法官的產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行政長官任命產生,聯邦法院法官全部是經國會同意由總統任命的,少數州法院的法官是由州長任命的。從表面上看,法官的任命和政黨沒有什麼關係,但是由於總統和國會都是政黨操縱和控制的,所以法官的任命肯定打上政黨的烙印。事實證明,總統在考慮人選時,總是會考慮到任命對象與總統所屬政黨的關係,也總是會首先從長期追隨、支持或同情本黨的那些法官中進行挑選和提名。據統計自1860年以來,共和黨總統任命29名大法官,其中9名是民主黨人;民主黨總統任命29名大法官,其中3名是共和黨人。總統的任命在參議院會上總是會得到本黨議員的支持,而反對黨議員通常會採取否決的態度,所以聯邦法院法官的任命根本上是政治性的,是同政黨政治息息相關的。仔細分析一下當上法官的人不難發現,他們本身都有過積極的政黨活動經歷,有的甚至在兩黨的政府中任過要職。如20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保守者著稱的最高法院法官範·德萬特,是由塔夫脫總統任命的,他本人早年做過鐵路公司的律師,曾擔任過懷俄明州的共和黨主席,同時期的喬治·薩瑟蘭法官則曾任過猶他州共和黨參議員,是由哈定總統任命爲最高法院法官的;而當時,首席法官休斯早年曾做過紐約州的州長,1910年被塔夫脫總統任命爲最高法院法官,1916年因充當共和黨總統候選人而離開最高法院,後又出任過哈定政府的國務卿,1930年由胡佛總統任命爲最高法院法官。更有甚者,1921年,哈定總統還把前任總統塔夫脫任命爲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最高法院長達十年之久。產生法官的另一種方式是選舉。這基本上是州級法院法官的產生方式。這更離不開政黨的活動支持。各政黨總是把傾向或同情本黨的人選爲法官,而想當法官的人也明白,要想當選必須獲得政黨的幫助,否則就不會當選。
雖然最高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但是司法機構除了法院外還包括檢察院、司法部。如果法院的政黨色彩較淡,那麼這些司法機構的政黨色彩就重了。在英國,立法權屬於下議院,而司法權則屬於上議院。上議院是英國的最高司法機關,受理各種民事、刑事案件。英國的上議院歷來被保守黨所控制,保守黨會利用自己的地位對司法活動施加影響。在美國,司法部長在政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有執行全部聯邦立法的權力。司法部長也是美國的總檢察長和聯邦政府的首席執法官。他在有關法律的事務上代表合衆國;他在最高法院審理特別嚴重和重要的案件時親臨法院;他對各州和各準州所有司法轄區內的合衆國檢察官和執行官實行全面監督和指導。從這些規定看,司法部長對最高法院是有一定製約作用的,而他又是執政黨政府的要員,是由執政黨領袖任命的,這就爲政黨介入司法和檢察活動提供了一個平臺。
此外,政黨還可以通過議會對司法權進行制約。議會通過立法規定了司法機關的組成和職能,並能通過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實施來貫徹議會的政治意圖。這一切都是由執政黨控制的,因爲離開了執政黨的支持,議會的立法無法進行。西方國家的憲法一般都賦予司法機關司法審查權,顯示了司法權的崇高地位。但是憲法又規定議會擁有修改憲法條文的最後權力。如果司法機構經常利用憲法中的這些條款來阻止議會有關法案的生效實施,議會認爲有必要時便會利用憲法的有關條文,使法案通行無阻。另外在外交等問題上,如果政府認爲此案涉及“國家利益”,司法機構對有關案件的審判要維護國家利益,服從行政機關的決策,以政府對外政策爲準繩,絕不容許自行其是,按自己的見解來判案。這在處理國際間諜案、涉外貿易案時,表現尤爲明顯。這些情況都無法拂去來自政黨特別是執政黨的影響,從而使司法獨立原則受到削弱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