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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黨權威及其生成_一、權威的產生、發展與特點

第二章 政黨權威及其生成_一、權威的產生、發展與特點

政黨權威及其生成

在人類社會中,權威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它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伴隨着人類社會產生,權威出現了。這是因爲“只要人們(不管是一個人,幾個人還是許多人)明確地或緘默地允許他人對自己作出某種行爲規範的決定,權威就出現了。”權威出現後,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如政治權威、經濟權威、文化權威、軍事權威、法律權威等等。在政治權威中,政黨權威是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研究政黨權威,首先必須要從對權威的研究入手。

一、權威的產生、發展與特點

(一)權威的定義

“權威”一詞,是從拉丁文化autoritas派生出來的,原意是威信、創始人、財產權或所有權。其基本的意思和動詞augere相關,表示博大、增加的意思。Autoritas就是通過增添理由來擴大行動的意志。權威這個詞在英語中是authority,在德語是authoraet,在法語中是auctor。從詞源上說,西方詞典中對權威多包括五個方面的涵義:1.創者,創始者;2.祖父、先父、父主;3.作者;4.萬物的起源、賦予存在者,尤指上帝;5.事物,作品的來源、淵源或根據。而在中國的漢語詞典中對權威的解釋相對簡單,《辭海》中沒有對權威一詞做出解釋。《辭源》把“權威”解釋爲“權力威勢”。《現代漢語詞典》認爲權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如權威著作;二是指在某種範圍內最有威望、地位的人或事物,如某人在某一學術領域具有威望和地位,人們就把他稱之爲該領域的學術權威。

僅從詞源學上了解權威還十分膚淺,因爲這些解釋還不是一種理論,要想更深層次上理解權威的概念,還得看學者們對“權威”的論述和界定。目前學術界對權威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權威是一種權力

很多學者都把權威的內涵界定爲一種權力,這種權力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達爾認爲:“當領袖的影響力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時,通常就被稱爲權威。那麼,權威就是一種特殊的影響力,即合法的影響力。”約翰布勞認爲“集體贊同某種權力可使權力合法化。……這種一致意見表現成羣體的壓力,又促使人們服從統治者的指令,從而加強了他的控制權力,使他的權威合法化”。美國學者萊斯利·裡普森認爲權威是正當的權力。他說:“如果說權力是赤裸裸的,那麼權威就是穿上了合法外衣的權力。”D.赫爾雷格爾、斯洛克姆、伍德曼認爲“權威是指由組織正式授予的以及被員工們認爲是正確和適當並予以接受的合法性權力”。邁克爾·羅斯金認爲:“權威是指特定的領導人贏得服從的能力。這種服從來自於領導者所屬職位的合法權力。”拉斯維爾和卡普蘭傲慢地宣稱“權威是合乎規範的權力”。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贊助的一項術語研究指出,權威一詞的“普通用法”是“得到同意、尊重和承認的合法權力”。而薩託利本也認爲:“權威是建立在威望和尊敬之上的權力。”

受西方學者的影響,國內許多學者也把權威視爲一種權力。王滬寧認爲“權威就是權力”。孫錢章、吳江、馬抗美認爲,權威是廣義的權力。葉富春認爲:“權威是權力的一種高級形態,它是指權力主體由於自身特殊的能力,品格風範或做出的貢獻,而使自身具有的使人信服尊重的一種威望和力量,以及由此產生的具有合法根據的影響力。”於顯洋等人認爲“權威是摒棄了強制性影響方式的合法性權力”。

2.權威是指擁有權力的人,指擁有威信和影響力的人

權威本來的意義是指某些事物(如詩歌、雕塑、法律等)的創始人,尤其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城市的創始人。法國學者莫里斯·迪韋爾熱認爲“權威就是被賦予權力的人所具有的身份。或乾脆說,權威就是握有權力的人”。他說“有些人使用了另一種術語,他們把我們稱爲權力(即被認出是合法的力量或影響)的叫做權威,把一個人利用嚴懲(即我們所說的強制)的威脅來強迫別人服從他的意志的能力稱作權力”。而他認爲“權威(複數)就是掌握權力的人,單數的權威則是權力本身的同義詞”。迪韋爾熱的觀點雖然有些前後矛盾,但核心的意思還是把權威和人物聯繫起來。馬克斯·韋伯對權威曾作過三種分類。其中一種類型是超凡魅力型權威,他認爲:“超凡魅力型權威是指具有特殊魅力的領袖,他由於其非同一般的洞察力,英雄主義的品格或傑出的才能而受到人們的高度依賴和自願服從。”迪韋爾熱的觀點反映出權威必須只有擁有權力的人才能稱之爲權威,而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則與之截然相反,許多偉大人物並不擁有權力,它們獲得權威或被稱之爲權威是因爲他們在某領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很高聲譽,而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如柏拉圖、牛頓、愛因斯坦等人在某研究領域內取得了卓越的成績而成爲萬古流芳的權威。

3.權威是一種控制

持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社會學家科爾曼。他認爲權威“即指擁有控制他人行動的權利。如果說甲對乙在某些方面具有權威地位,意即甲有權在那些方面控制乙的行動”。這種控制行爲形成了一種權威關係,“如果行動者甲有權控制乙的某些行動,則行動者甲和乙之間存在着權威關係”。很顯然這種權威關係的建立是以行動者自願轉讓控制行動的權利爲基礎的。因爲在“社會交換的簡單系統中,行動者控制的所有文件和資源都可轉讓,例如經濟生活中的私人物品。但是,在一般情況下,行動者控制的許多物品、事件或資源卻無法轉讓,其中最重要的是行動者自己的行動。他所能出讓的僅僅是有關行動的某種允諾或在特定限制下控制自身行動的權利”。除了科爾曼以外,還有其他一些學者從權利的角度解釋過權威,福克斯認爲“權威就在於期望和要求服從的權利”。帕森斯也認爲權威“包括在社會關係體系中控制他人的行爲被合法化了的權利(或者)責任”。從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學者們的觀點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支配者擁有權利是權威存在的必要條件。如果行動者甲將權利轉讓給乙,那麼甲成了被支配者,乙就成爲支配者,甲和乙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權威關係。這種權威關係實際上又分爲共同的權威關係和分離的權威關係兩種類型。共同的權威關係和分離的權威關係反映的內容主要是支配者的命令與被支配者的利益是否一致。在共同的權威關係中,支配者的命令體現了被支配者的利益。在分離的權威關係中,只有額外補償才能保證被支配者的利益獲得滿足。

以上幾種對權威內涵的解釋多從社會學和組織行爲學的角度出發把權威與權力、權利、權威者聯繫起來,事實上權威範疇,主要反映的是一種關係,是一種對他人意志的服從關係。對此恩格斯有一個著名的論述,他說:“這裡所說的權威,是指把別人的意志強加給我們,另一方面,權威又是以服從爲前提的。”從言語上看,恩格斯這裡所說的服從是指強制性的服從,這種強制性的服從就是指不管你認同不認同別人的意志,在行動上你必須服從。事實上還有一種服從就是自願性服從,這種服從的前提是指別人的意志有着主觀價值上的認同。因此,以恩格斯對權威的論述爲基礎,如果要對權威下個定義,那就是所謂“權威就是指對別人意志的認同或服從”。本書採用的權威的涵義就是一方對另一方意志的認同或服從。這種定義的出發點是爲了彰顯權威的本質。這種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指對別人意志的認同,如價值觀上的認同的,在行動中就會自願地服從他人的意志;二是指即使對別人的

意志不是認同的,在行動中如果採取了服從的行爲,那麼這也是權威發生了作用,認同別人意志的權威實際是指合法的權威。也就是說權威的本質體現在主觀和客觀兩個層面,主觀層面是指在價值觀上對別人的意志是認同。客觀層面是指在行動中服從了別人的意志,按別人的意志行事。不認同別人意志的權威顯然是不合法的,但自古以來一直卻存在,我們也不能抹殺它的客觀存在性。

主觀上的認同別人的意志指承認權威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權威的基礎在於它的合法性。羅德里克·馬丁說:“權威概念的實質性要素是‘合法性’。”福克斯認爲權威的產生在於規範的合法化“當下屬的認可擴展到承認上司扮演統治角色的規則的時候,即,使支配這種關係的規範合法化的時候,權威就產生了”。國內學者於顯洋也認爲“權威就其實質而言就是合法性權力,它無須藉助於鎮壓、逼迫、威脅等強行控制方式”。

事實上,合法性本來的意義就是指人們對一定的事物所表現出來的一種贊同態度和支持行爲。利普塞特認爲“羣體按照政治制度的價值觀念是否符合他們的價值觀念來確定該制度是合法的或非法的”。迪韋爾熱也認爲“權力合法性唯一基礎和來源是它符合本集體的價值和標準體系所規定的合法性設想,而且本集體內部一致同意這種設想”。應該說認同別人的意志承認權威的合法性是權威存在的堅實的基礎,但在社會現實生活中,不認同別人的意志被強制性服從的權威也大量存在着。恩格斯曾經指出“我不知道什麼東西能比革命更有權威了,如果用炸彈和槍彈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別人,就像在一切革命中那樣,那麼,我認爲,這就是在行使權威”。這說明在革命中,用炸彈和槍彈強制手段強迫別人服從的例子是大量存在的。伊斯頓在《政治生活的系統分析》中也指出:“如果一個人用槍對着你,要你交出錢包,而你屈服了,他就有了高於你的權威,即使你對這樣的權威提出挑戰,你認爲這種權威是強制的脅迫性的,但實質是一樣的。強制,只是表明不合法的權威的又一方法。”

通過對兩種情況的分析可以看出,權威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只要別人的意志得到了服從。不管這種服從是自願的服從,還是強迫的服從,權威就存在了。

(二)權威的產生及其發展

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始終是在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過程進行的,人類在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生產勞動過程中,一方面使自然界發生了有利於人的變化,另一方面也使人自身從自然中得以分化和發展。這一過程的顯著特點就是自然界存在的客觀規律,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它對人類利用自然進行創造性的勞動起着制約作用。這種制約作用使人們認識到有一些東西人類必須服從它,否則生產勞動就不可能順利進行,人的生存就受到威脅,這樣就使權威的產生成爲可能,爲此人類一方面不得不服從它。另一方面,人們又要對它進行認識,所以人類對權威的認識也逐漸形成。馬克思主義認爲人是自然的產物,這不僅僅指人是自然界長期發展的產物,而且指人在最終意義上要生存和發展必須尊重和遵守自然發展的基本規律和基本要求。因此,只要人類與自然的關係存在,人類創造性的改造自然的活動存在,那麼,人類認識和改造自然的創造性成果也就必然會不斷涌現,這就爲權威的產生和繼續存在提供了可能。

由於權威的產生有其歷史必然性,所以權威產生以後就起着規範社會秩序的作用。一定的社會總是需要一定的權威來維護秩序,而一定的權威也只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恩格斯曾經考察了現代資產階級社會基礎的經濟關係,發現了這些經濟關係有一種使各個分散的活動越來越爲人們的聯合活動所代替的趨勢。而這種“聯合活動、互相依賴的工作過程的錯綜複雜化,正在到處取代各個人的獨立活動”。而聯合活動正是靠權威才能組織起來。這是因爲“問題是靠權威來解決的”。恩格斯以紡紗廠爲例,指出了社會生產越是發展,勞動的社會化程度愈是提高,權威的作用就越重要。棉花要成爲棉紗不僅需要六道工序,而且需在不同的車間裡進行加工,另外機器的運轉需要許多勞動者操作維護。因此勞動者需要毫無例外地一律遵守一致的工作時間,在生產中隨時都會發生有關生產過程、材料分配等細節問題。“不管這些問題是怎樣解決的,是根據領導各勞動部門的代表決定來解決的呢,還是在可能情況下用多數表決的辦法來解決,個別人的意志總是要表示服從”。

權威不僅在大工業生產中發揮作用,而且在人類的日常生活中也會發揮作用。“能最清楚地說明需要權威,而且是需要專斷的權威的,要算是汪洋大海上航行的船了。那裡,在危急關頭,大家的生命能否得救,就要看所有的人能否立即絕對服從一個人的意志。”恩格斯在論權威中批駁了反權威主義者要求廢除政治權威的謬論,更強調了政治權威對於維護政治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他說:“革命無疑是天下最權威的東西。革命就是一部分人用槍桿、刺刀、大炮、即用非常權威的手段強迫另一部分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獲得勝利的政黨如果不願意失去自己努力爭得的成果,就必須憑藉它的武器對反動派造成恐懼,來維持自己的統治。要是巴黎公社面對資產者沒有運用武裝人民這個權威,它能支持哪怕一天嗎?反過來說,難道我們沒有理由責備公社把這個權威用得太少了嗎?”由此可見,權威在社會生活、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發揮着作用,協調社會各要素,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使社會處於穩定、和諧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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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唯物主義認爲權威不是哪個社會形態所特有的,而是與人類社會相伴相隨的一種必然現象。因此權威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不僅在大工業生產資本主義社會存在,還存在於各個社會形態。在原始社會裡,由於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過着羣居、狩獵的生活。雖然沒有國家的存在,但部落、氏族公社制度起着維護秩序的作用,它們的權威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出於對自然的崇拜,部落的酋長、氏族的首領往往就成爲“神”的化身,他們的意志要求氏族、部落成員必須服從。正是這種權威,推動了原始社會的正常運轉,使一切有條不紊地進行着、發展着。

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增加。交換的發展,人類逐漸成了自然發生的共同體的臍帶,原來氏族中的一部分顯貴霸佔了越來越多的財產,成爲奴隸主,另一部分則淪爲奴隸,於是進入了第一個人剝削人的社會——奴隸社會。爲了使衝突得到控制,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於是產生了擁有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暴力機關的國家。它們是實行奴隸主專政的權威機關。這種政治權威是以父權家長制家庭爲基礎不斷髮展起來的。它使族權與政權相統一,以層層相屬的宗法關係構成奴隸主貴族等級的階梯,並以這種階梯中的上下、貴賤形成各種名分。爲保持這種名分不被破壞,則依靠政令刑罰等強制性的權威手段。在當時的制度下,奴隸主對奴隸的權威不受任何限制,因爲奴隸不是被作爲人,而是被作爲會說話的工具可以任意出賣或殺死。這種權威的殘暴性使階級矛盾日趨尖銳,使奴隸毫無勞動興趣,從而使生產發展受到很大限制。

隨着奴隸的大量逃亡、早死、起義以及井田制的破壞,奴隸制瓦解,接着過渡到封建社會。在封建制度下,改變了世卿世祿制,推行了郡縣制,建立了高度集權的封建官僚制度。這種權威的頂端就是帝王,地主階級雖不能再像奴隸主那樣任意殺死農民(或農奴),但由於他們擁有絕大部分土地,所以他們有迫使農民附屬於自己的巨大權威。農民

雖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也很難擺脫對地主階級的依附關係。當時的封建專制是地主階級運用的重要權威形式,同時發揮作用的法律、道德只是這種專制制度的補充。但與奴隸社會相比,由於農民畢竟有了一定的限制,殘酷程度也有所減弱。

由於生產力的繼續發展,手工工場和機器大工業代替了田園式的自然經濟,商品生產的發展使人類社會進入了資本主義階段。一方面,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需要無產者成爲有人身自由的僱傭者,另一方面,這種生產方式使聯合活動急劇增加,使社會結構和各種社會關係進一步複雜化。這種變化,使以封建專制主義爲特徵的權威不得不被否定,因爲不論是血統的貴賤、等級的高下,還是高度集權的專制獨裁,都與商品生產、自由貿易、等價交換原則根本不相適應。於是資產階級找到了適合其統治的新的權威形式——資產階級民主制,並將其用完備的法律加以規範。資產階級使民主和法制具有最高的權威性質,實際上這種權威不外是體現資產階級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爲依託的資產階級專政。但從權威的範圍和形式看,較之過去畢竟有所進步。

社會主義社會是自原始社會後第一個消滅了剝削制度的社會。這種社會制度仍然需要權威。社會主義社會對廣大人民實行民主,只對少數敵對分子實行專政,權威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社會主義的民主和法制的權威。表面上看,國家權力機關是權威的主體,人民是權威的客體,但由於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是國家的真正主人,國家機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利的,因此人民纔是權威真正的主體,所以權威的主體與客體是高度一致的。在社會主義社會裡民主與權威是相互滲透的。因爲人民是國家的真正主人,所以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也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的權威。權威的運行需要經過民主的程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來,才能獲得真正的保障,否則民主就會成爲議而不決、權威就會成爲專制。所以說在社會主義社會裡權威本質上是民主的權威、爲了實現民主的權威;而民主需要確立自己的權威地位,需要藉助一定的權威形式實現自己。

民主要得到確實的保障,必須通過加強法制來進行。因爲只有使民主法制化、制度化,這種制度和法律纔不會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會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只有增強法制的權威,才能保證社會主義權威的人民性與權威的強制性並行不悖。

在未來社會裡,由於階級和國家消失,政治權威也會隨之消失,但是“公共職能將失去其政治性質,而變爲維護真正社會利益的簡單的管理職能”。這說明在未來的共產主義社會,政治權威消失後,社會裡生產管理和思想文化領域的權威將會繼續存在併發揮着維護秩序,穩定社會的作用。

(三)權威的特點

權威的特點。作爲一種在各個領域內普遍存在的客觀現象,權威雖然看不見,摸不着,但人們卻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它確確實實地在發揮着作用。權威與其他社會現象相比,也有自身顯著的特點。

1.侷限性

權威就其表現形式而言,是在某種範圍內被公認具有影響力或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與威望的人構成組織機構及其規則。也就是說權威有其發生作用的“權威場域”。離開了這個“場域”,權威就失效了,就不再獲得服從。迪韋爾熱就認爲“各個有權威的人都有一個明確的權力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他就是一個平常的人,別人不再服從他”。事實上任何一種權威關係,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科爾曼曾經歸納了對權威關係進行限制的四種形式。第一,權威行使的範圍受到限制。例如,在僱傭關係中,老闆只有在工作方面有權指揮員工的行動。對於工作之外的私人勞務,勞資協定是禁止的;第二,權威行使的時間受到限制。在工作時間,老闆有權支配員工的行爲,在工作時間之外,員工拒絕爲老闆提供服從。學校對學生的約束也僅限於校內時間,離開學校後,學校則無權對學生行使權威;第三,權威行使的地理範圍受到限制。國家的權威以貧民爲對象,以國界表明其行使範圍。儘管國家的某些權威可以應用於身處異國的公民,但國家的基本權威只能在國界之內行使;第四,權威行使的形式限制。一般說來,權威的授予使支配者擁有兩種形式的權利,即命令被支配者採取某些行動或禁止被支配者採取某些行動。在正式的組織機構內,權威通常是命令式,而國家對公民行使的權威大部分以禁令的形式出現。

2.制度性

權威制度性的特徵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權威本身就是制度性的。正如迪韋爾熱所說“權威的概念揭示了社會結構的一個基本要素,即在一個集體中一般都有一些符合一定章法的角色體系,它使處於這種地位的人有權讓處於其他地位的人服從自己,而且後者也認爲這樣做是合法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切權威都是制度性的。也就是說,權威要符合一種章法,這種章法不限於由某個人來行使權威,它既適用於前人,也適用於後者,因此,繼承機制是這種章法的一個要素。從這個角度講,甚至所謂個人的權威也是制度性的”。二是權威通過使行爲模式規則化而形成秩序。博登海默指出“毋庸置疑,人們在生活安排方面對連續性的訴求與他們要求在相互關係中遵守規則的傾向之間是存在着聯繫的。遵循規則化的行爲方式,爲社會生活提供了很高的有序性和穩定性”。權威通過外化的行爲規則和機制,對社會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社會按其特定的秩序軌道正常運行。

3.正當性

權威的正當性一般是指權威的來源是正當的,從權威發展史上看,權威基本上有兩個來源:一是權威來源於神授權力。在矇昧時代,人們不瞭解自然運行的規律,常常對周圍的一切迷惑不解,在神秘的宇宙和大自然的威力面前,人自身顯得十分渺小,爲了求得與周遭環境的和諧,在風雨飄搖之中尋求一個安全港,人們不得不向神秘莫測的神力低頭。因此統治者就利用人們的矇昧無知,宣稱自己是神的化身,利用宗教和巫術加強自己的權威。“他們是親自主持宗教和巫術儀式,來被當作神而爲人崇拜,或將自己的血緣追溯到神聖的遠祖。先知則宣稱自己親聆神誨,掌握了神的誡命和法典,教士也力圖把自己打扮成神聖的代表和信仰的監護者。統治者不僅被視爲人,而且也被視爲先知和教士,他們與神溝通,以神的名義實施統治”。統治者大力宣揚“君權神授”,目的是證明權威的來源是正當的,使人們能俯首聽命而不必心存異議。二是權威來源於血統。統治者宣稱自己的權威不是來源於上蒼,而是來源於歷史,繼承先輩的“遺志”。裡普森認爲以社會成員的出身即父輩的社會地位作爲標準,將社會按照階級進行劃分,這是保證國家連續和穩定的最有效的方法。按照這個原則組成的社會關係能保持連續不變。這種權威的來源理論,看似正當,實際上是統治者爲維持社會地位編織的藉口,也是階級社會的自我防禦。另外訴諸武力也可獲得服從,贏得權威。事實上擁有權力也就意味着擁有種種手段來推行自己的意志,這反過來又可以爲權力擁有者所擁有的權力的正義論進行辯護。進一步講“如果我們相信‘強權好公理’,相信政府的權威要靠力量來證明,其合法性則必須通過成功地打擊對手的挑戰來獲得證明。另一方面,也只有那些使用暴力推翻現存秩序的人才有資格繼承權威。”從歷史上看,征服者通過暴力強制推行的規則,後來也會變成習慣而被接受並依靠慣性運轉。通過血腥取得的權力會變成正義而得以繼承。不正當權威轉爲正當權威就是通過這樣一種方式來進行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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