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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法治與中國政治改進(節選)

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法治與中國政治改進(節選)

法治與中國政治改進(節選)

○吳恩裕

所謂中國缺乏法治乃是說:中國雖然有法律,但是這些法律並沒有普遍及徹底實行,反過來說就是:中國雖然有法律,但是它們並沒有被全體中國人民普遍及徹底地遵行。

在西洋和中國政治學說的歷史中,都有關於法治的討論;而且這種討論,又常常是和人治的問題拉在一起的。柏拉圖的哲學王的政治,當然是極端的人治主義;可是他晚年卻又相信:這種政治雖然是理想上至善的政治,在事實上卻是不可得到的了。所以,他晚年仍然倡導法治,而他的《法律篇》一書,卻集此說之大成。至於亞理士多德,則更是主張法治的了。柏、亞以後,西洋的政治學說,大體上是以法治的主張爲主要的潮流。雖然偶爾也有人治的主張,但那顯然是暫時的反動,不能改變上述主流的方向。

中國討論法治主義和人治問題最惹人注意的是法家。他們的見解大致與西洋的學者相似。並且,他們的論證,以視西洋學者,亦了無愧色。他們徹底懂得人治的缺點何在,法治的長處何在。例如《商君書》、《管子》、《韓非子》諸書中所包含的理論,都可以證實我們的說法。但是法家學說對於中國實際政治的影響,幾乎和短命的秦國壽命相始終。秦亡以後,影響中國實際政治的,是道家,是儒家,而不是法家的學說了。對於法治事實最有重大阻礙的,是荀子的學說。他的主張可以說亦相當重視法治。但是他卻認爲“人存政舉,人亡政息”;認爲“有治人,無治法”。這樣一來,無論立了什麼樣的好法,只要這“人”不存在了,這“法”也就沒有方法推行了。荀子本來的意思,也未嘗沒有道理,因爲在我看來,用現在的名詞術語說,他注意的似乎是:個人道德操守對於政治的影響。這種影響,其實也是不能否認的事實。但關於此點,我們在此暫不多說,留待另文討論。我們在這裡要注意的是:中國的思想家受了荀子學說的影響,便都主張人治了,便大都認爲:如果想把政治弄好,便可以忽視法律,而僅以賢明的治者促成了。

這影響是很壞的,而且必然要壞的,因爲在理論上:

(一)人治只是以一個人的聰明才智來治理國事,而法律的治理卻包括着許多人的智慧。關於人治是一個人的聰明一點,不必多加解釋,這是很顯明的。關於法治是衆人的聰明一點,我們須知:無論是立法者所立之法,或是風俗習慣累積成功的法律,它們卻都是衆人的經驗、智慧、意志所造成的。因此,法律的治理自然要比個人的治理高明得多。也就是說:法治更易促政治步入正軌,更易使人民得到充分的自由,而人治則剛剛與此相反。

(二)個人永遠不能脫離感情的支配,一有感情,則自然就會產生偏私,偏私不公乃是政治混亂的主要原因。所以,人治的一個大問題即是:無法擺脫足以造成不公正現象的感情作用。法律裡面,既然沒有感情,自然就不會產生不公正的現象。西洋學生讚譽法律爲“不具感情的智慧”就是這種意思。這一點關係非常重大,因爲政治的良窳幾乎就全視是否有不公正,有偏私而定。所以,就此觀點言,人治也不如法治。

了以上兩種主要的理由外,中國法家所列舉的理由,也有值得提及的。他們把法律看成一種尺度或繩墨。有了這個尺度或繩墨,即使是個愚人,也不難治理國事,而中人則可以大有治績了。至於聰明的治者,若再有法治這個尺度或準繩的幫助,則政治之良好,指日可待。但假如沒有這個尺度或準繩,則即使是個絕頂聰明賢德的治者,也是很難望有治績的。至於中材及下愚之人,若無法律這個準繩,則必把政治弄得昏天黑地,民不堪命無疑。中國法家這個理由,嚴格地說,也應附屬於上述第(一)項中。不過上述第(一)項中的理由是談知識範圍大小及程度深淺的,而法家的主張則是說知識的性質的。

有了這些理由,我們深信:中國政治思想家接受荀子這種主張,而提倡人治,輕視法治,對於中國的實際政治的影響,是非常壞的。

這結果就造成了中國幾千年來缺乏“法治”的事實。所謂中國缺乏法治,並不是說:中國根本沒有法律。中國顯然是有法律的,並且某些朝代的法律(如隋唐),還很爲近代法律學者所稱道。所謂中國缺乏法治乃是說:中國雖然有法律,但是這些法律並沒有普遍及徹底實行,反過來說就是:中國雖然有法律,但是它們並沒有被全體中國人民普遍及徹底地遵行。

先就治者說。中國各朝代最高的治者,儘可以爲所欲爲,他們的行爲是不受人間法律約束的。我們逐一翻閱各朝代的歷史,就可以證明這句話是對的。這一點就是與法治國家的條件違背。因爲在一個法治的國家中,所有的人都要守法律。遵守法律的要求既然是普遍的,那麼,治者當然也就不能例外了。並且他們既不守法,就無責任可言。他們治理國事是不負任何責任的。治理得好,固然無話可講;治理得不好,也無話可說。在此種情形之下,如何會有良好的政治出現?

中國的一般人民,也缺乏守法的觀念。有的人用種種技巧,來避免法律的約束,又有的人憑藉特殊的勢力,而強不守法。總而言之,中國人民不但不認爲不守法爲可恥,反而以不守法爲榮。這種心理是普遍的,這種習慣也是根深蒂固了的。在中國文化中,似乎沒有承認守法是美德的;固然遵守道德律是中國先哲一致的訓誨,但以守法爲美德爲光榮,似乎是西洋文明的產物。我們窮原竟委,推求這種不守法的原因,大概無論其不守法的方式如何,心理如何,其自覺或不自覺的動機是自私自利。例如:逃避當兵、納稅,固然是自私自利;而上公共汽車不循秩序地爭先,又何嘗不是自私自利?從前羅素在他所著的《中國之問題》一書中,有一篇的題目叫做《中國人的性格》,其中就指明中國人的自私自利。好多人還認爲他說的不對,或者太不客氣了。其實中國人不能不說是相當自私的。既然自私自利,而又缺乏“羣”的觀念,自然的結果便是:不會甘心情願地守法了。而這種不守法的習慣,對於政治的改進,是非常有阻礙的。中國之非法治國家,就是這種情形造成的。

一個國家,由政治觀點講,只有治者與人民兩種人。在中國這兩種人偏偏都沒有守法的習慣。試問欲求中國爲一法治國家,如何會可能?而這種缺乏守法的習慣,我們認爲和中國文

化傳統的學說很有關係。因爲在傳統學說中那種專持個人智德無須法律的主張,對於一般人民的行爲,影響甚大。

然而,不幸這種缺乏法治精神的習慣,將永遠爲中國政治改進途中的阻力。關於此點,我們可以就兩方面言之。就一般政治措施言,這種精神或習慣的缺乏,會影響政治的進步。就實行民主言,有些法治的精神或習慣,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以下分別述之。

(一)就一般政治措施言,我們須知:凡是有益於社會人羣的政令,其徹底的推行,必須人己皆有守法的精神,始能收效。否則任何政令,即使是能造福於人羣,也徒爲紙上文章,並無實際的效果。在中國,這種事例,更不難覓。中國政治上的當軸,未嘗無增進人民福利的政令,但是每到實施,便有許多意外的困難發生。官僚不認真推行它們,固然是違反法令;人民不認真實行或設種種方法逃避,又或與官吏相通使某種法令名存實亡,這也都是違反法令。譬如逃避納稅,便是人民的不守法令。但假如督察的官吏來徹查時,因爲受逃稅者的賄賂,而對他並不檢舉,這便是官吏也違法了。這種情形,真是舉不勝舉。所以,就一般的施政言,若一國家的人民無論是治者或平民,沒有守法的精神或習慣,則這個國家的政治,是不會良好的。因爲好的政治不只要有好的政令,而且是要能切實施行好的政令。

(二)就民主政治言,則它更需要法治爲基礎了。第一,在治者方面,民主政治中的治者,不過是被當作執行公務的人,他們就是公僕。他們既然是在執行公務,所以他們並不是享受一種法律上的特權,而不受法律約束,他們也是要受法律的限制的,他不能違反法律,無視法律。不但他們不能有軌外的行動,而且當他們公務執行不好的時候,他們還負有相當的責任。他們應該或必需退職,或者受到更嚴重的懲罰。凡此種種,自然都需要法治的精神與習慣。如果沒有這種法治的精神與習慣,則執政者可以玩弄國柄,濫用權力,而且即使自己的公務沒有執行得圓滿,反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自固,則此種政治乃是專制政治,而非民主了。所以就執政者言,在民主政治下的執政者,必須守法勿私方可。

其次,民主政治不能沒有政黨的鬥爭,從事這種政治的鬥爭,尤其需要守法的精神與習慣。固然,每個政黨都要取得政權,但是取得政權的方式,卻是要合法的,舉凡宣傳、競選等等步驟,都必須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無論宣傳和競選如何激烈,但都不能逾越一定的軌道。如果不能守法律,任意所之,則宣傳可以任意謾罵,互相攻訐,而選舉亦不免於利誘威脅,有違民意。假如造成此種形勢,尚有何民主政治之可言。所以,從政黨的鬥爭觀點講,民主政治亦必有法治的精神爲基礎,而缺乏此種精神或習慣,則確是民主政治進行的阻礙。

以上不過略舉數例,以證明缺乏法治的精神或習慣,將永遠是改進中國政治的阻礙。假如要實行民主政治,則更亟須奠定法治的基礎,亦即培養法治的精神或習慣了。

(選自蔡尚思主編《中國現代思想史資料簡編》第5卷,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5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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