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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從人治、綜治到法治

第9編 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對立_從人治、綜治到法治

從人治、綜治到法治

○郝鐵川

在這近百年的社會轉型時期,我們既不可能沿用過去的人治,也不可能馬上實現水平很高的法治,只能是兩者兼而有之的綜治。

前不久,西南政法大學的傅子堂博士在一次座談會上提出,中國的法治現代化將經歷從人治到綜治(綜合治理)、再到法治三個階段,而當前我們正處於從人治到法治的中間過渡階段,即綜合治理。由於發言時間限制,傅博士未及詳細闡述其提出的“綜治”涵義。我這裡借題發揮,略抒己意。

所謂“綜治”是指當前我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經濟文化事務,還不能事事、處處都惟法是行,而必須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行政等多種手段,綜合治理國家。法治在現階段社會生活中無疑具有前所未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但要達到“法律至上”的境界尚待時日。這並不是我們追求法治的誠意不足,而是法治的基礎一時難以具備,無法全面啓動法治。

社會造就法治,但法治卻不能創造社會。法律只能對某種社會經濟關係、政治關係等加以確認,而不能產生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當一個社會不具備一定條件時,法律無能爲力。

例如,現代法治的一個基本追求是平等,平等包括起點平等、過程平等和結果平等。而當前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不僅達不到結果平等,即使起點平等和過程平等也一時難以全部做到。國企改革就是典型事例。

就起點平等而言,國有企業與非國有制企業的地位在事實上是不平等的,因爲兩者產生於不同的經濟體制,前者長期以來一直是作爲行政機關的附庸而運作,而後者卻一開始即按市場經濟規律而運行,如果不考慮兩者的歷史傳統和客觀現狀的差異,硬把二者拉到同一起跑線上競賽,那麼前者必敗無疑。而敗的後果更爲可怕:大多數職工失業,國民經濟走向崩潰,黨和國家的物質基礎動搖。其實,道理很簡單,你讓一個七八歲的孩子和一個十七八歲的青年在同樣的起點上賽跑,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實際上離平等十萬八千里。這一客觀現實必然決定了我國《破產法》實施的難度,決定了前幾年政府解決“三角債”不可能遵循“資不抵債即破產”的法律原則,只有採用行政、經濟等非法律手段來解決。

就過程平等而言,我們曾長期實行價格雙軌制,而在當時又不可能一下子把價格市場化,必須採用行政手段制定計劃價格。這樣一來,各種經濟活動主體在競爭過程中就無法享受平等待遇。

現階段的“綜治”說到底是由現階段的國情決定的。西方發達國家是在市場經濟的整體發育成熟的情況下邁向法治的,在市場經濟剛剛起步、尚未成熟階段,並無多少現代意義上的法治可言,這是衆所周知的事實。我國目前也正處於市場經濟發育階段,處於由農業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勞動的農業,逐步轉變爲非農業人口占多數、包含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工業化國家的歷史

階段;是由自然經濟半自然經濟佔很大比重,逐步轉變爲經濟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歷史階段;是由文盲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後,逐步轉變爲科技教育文化比較發達的歷史階段;是由貧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較低,逐步轉變爲全體人民比較富裕的歷史階段。這樣的歷史進程,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

在這一特殊國情下,我國的法治水平只能是初級階段的水平,不可能完全排斥非法律手段的運用,不可能馬上實現法治的理想狀態——公平。例如,現行《選舉法》在一個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與一個農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方面的規定是不平等的。但這是因爲我國十二億人口中九億是農民,如果絕對地按人口比例產生全國人大代表,那麼農民代表必定在全國人大代表中佔多數,我們的人代會就會變成農代會、農會。再如,人們都意識到了我國人大代表實行兼職制,會導致人大代表缺乏必要的時間去聯繫選民,代表工作與本職工作產生一定的矛盾,但爲什麼我們不實行代表專職制?因爲目前我國鄉鎮以上的人大代表有三百多萬,把這三百多萬人都變成專職的人大代表,國家的財力能否做到是一個不容忽略的因素。

因此,在這近百年的社會轉型時期,我們既不可能沿用過去的人治,也不可能馬上實現水平很高的法治,只能是兩者兼而有之的綜治。

(選自《法治隨想錄》,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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