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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古人言】

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古人言】

【古人言】

李離自服死罪

○(漢)司馬遷

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爲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爲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爲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爲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選自《史記卷一一九·循吏列傳》)

【譯文】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有一次,因錯判案件冤殺了好人,就把自己拘禁起來請求皇上判處他死罪。文公說:“官階有高低貴賤,刑罰有輕重大小,這案子是下面官吏的過錯,並不是你的罪過。”李離說:“我身爲法官的首長,沒有把職位權利讓給下屬官吏;享受的俸祿很多,並沒有把俸祿分一些給他們。現在我錯判案件殺了人,而把罪過推卸給下面的官吏,我沒有聽說過這樣的道理。”李離推辭不肯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你如果自認爲有罪,那麼,我也有罪了嗎?”李離說:“司法官吏訂有法律,錯判了刑的自己就該受刑,錯殺了人的自己就該抵命。您認爲我能夠審理幽微案情,判斷疑難案件,所以讓我做法官。現在我錯殺了人,我的罪也應判處死刑。”於是李離不接受文公的命令,就拔劍自殺了。

趙綽誓死守法

○(唐)魏徵等

執法一心,不敢惜死。

刑部侍郎辛亶,嘗衣緋褌,俗雲利於官,上以爲厭蠱,將斬之。綽曰:“據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上怒甚,謂綽曰:“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命左僕射高熲將綽斬之,綽曰:“陛下寧可殺臣,不得殺辛亶。”至朝堂,解衣當斬,上使人謂綽曰:“竟何如?”對曰:“執法一心,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釋之。明日,謝綽,勞勉之,賜物三百緞。

時上禁行惡錢,有二人在市,以惡錢

易好者,武侯執以聞,上悉令斬之。綽進諫曰:“此二人坐當杖,殺之非法。”上曰:“不關卿事。”綽曰:“陛下不以臣愚闇,置在法司,欲妄殺人,豈得不關臣事?”上曰:“撼大木不動者,當退。”對曰:“臣望感天心,何論動木!”上覆曰:“啜羹者,熱則置之。天子之威,欲相挫耶?”綽拜而益前,訶之不肯退。上遂入。治書侍御史柳彧覆上奏切諫,上乃止。

(選自《隋書卷六十二·趙綽傳》)

【譯文】

刑部侍郎辛亶,曾經穿過一條紅色的褲子。當時習俗認爲,這樣做能官運亨通。可是,隋文帝卻認爲這是一種“厭蠱”作法,(因此)要把辛亶殺掉。大理寺少卿趙綽說:“按照法律規定,辛亶不應當判處死刑,我不能執行您的詔令。”隋文帝非常生氣,對趙綽說道:“難道你愛惜辛亶的性命,卻不愛惜自己的性命?”於是,文帝命令左僕射高熲把趙綽殺掉。趙綽說:“陛下寧可殺我,絕不能殺辛亶。”趙綽被拉到朝堂外面,剝去朝服,準備執行死刑。隋文帝派人問趙綽說:“你到底怎麼辦?”趙綽回答說:“我一心執法,絕不吝惜個人的生命。”隋文帝站起來,提衣走進宮裡去了,過了好一會兒,才命令放了趙綽。第二天,隋文帝向趙綽道歉,慰勞勉勵他,並賜給他絲絹三百匹段。

當時,隋文帝禁止流通不合乎國家標準的錢幣。有兩個人在市場上,用質量差的錢,交換質量好的錢。巡察官吏逮捕了兩人,上報給隋文帝。隋文帝下令把兩人都殺掉。趙綽上前勸諫說:“這兩個人犯,應定杖打罪,殺掉他們不符合法律規定。”隋文帝說:“不關你的事。”趙綽說:“陛下不認爲我糊塗不明,讓我負責司法部門。您要亂殺人,怎麼能說不關我的事!”隋文帝說:“搖晃大樹,大樹不動,就應該走開。”趙綽回答說:“我期望的是能夠感動天心,怎麼說是搖晃大樹呢!”隋文帝又說:“喝肉羹的時候,如果肉羹熱,就先放下它;天子的威嚴,難道你也想損傷嗎?”趙綽下拜,然後走向前面。隋文帝大聲喝斥他,趙綽仍不肯退下。於是,隋文帝轉身回宮。後來,治書侍御史柳彧又就

此事上奏章,懇切地勸諫皇帝,隋文帝才收回成命。

乞不用貪吏疏

○(北宋)包拯

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

臣聞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今天下郡縣至廣,官吏至衆,而贓污擿發,無日無之。洎具案來上,或橫貸以全其生,或推恩以除其釁。雖有重律,僅同空文。貪猥之徒,殊無忌憚。昔兩漢以贓私致罪者,皆禁錮子孫,矧自犯之乎?太宗朝嘗有臣僚數人犯罪,並配少府監隸役。及該赦宥,謂近臣曰:“此輩既犯贓濫,只可放令遂便,不可復以官爵。”其責貪殘,慎名器如此,皆先朝令典,固可遵行。欲乞今後應臣僚犯贓抵罪,不從輕貸,並依條施行,縱遇大赦,更不錄用。或所犯若輕者,只得受副使上佐。如此,則廉吏知所勸,貪夫知所俱矣。

(選自《包孝肅公奏議》)

【譯文】

我以爲,廉吏,是民衆的表率;而貪官,則是民衆的敵人。當今天下郡縣廣佈,官吏衆多;每天都有官員貪贓枉法的事被揭發出來。等到案件上報官府,自然有人有本事掩蓋事實真相以獲得寬刑免罪,因此而保住了性命。另有些人則因獲得皇上的恩典而得以減免罪刑。即使律令禁嚴,也只是一紙空文而已,對貪鄙的官員們來說,不會覺得有絲毫的畏懼。從前兩漢時代,那些因貪污而犯罪的官吏,子子孫孫都是嚴禁做官的,何況是罪官本人?太宗皇帝在位的時候,曾有幾個官員犯了罪,後來一起被髮配到少府監做僕役。捱到服刑期滿時,太宗皇帝對左右的大臣們說:“這些人已犯過貪污罪,只能罷免他們的官職,聽其自便去,不能再恢復他們的官位。”像這類懲辦貪官酷吏,舉拔廉士賢臣的事情,前朝的典章律令中都是有案可查的,因此,至今我們仍可繼續遵行。在此我請求以後凡是貪贓枉法的官吏被判刑脹罪,一律不再從輕發落,應該依據法律條文行事,即使遇上大赦,他們的罪刑被減免,仍然再也不錄用他們爲官。那些犯罪輕輕的,最多也只授予他們副使、上佐之類的無實際職掌的官。這樣一來,既勸獎了廉吏,也警示了貪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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