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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談談守法精神(節選)

第五編 守法不能有例外_談談守法精神(節選)

談談守法精神(節選)

○陳翰伯

我們要學會和運用這個有力武器,以守法精神教育黨員和人民羣衆,以鞏固人民的統治。無論是誰,如果不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就是反對人民的意志,損害人民的利益,因而是不利於人民的統治的。

法律(包括憲法在內)是有強制性的。國家必須強制全體公民遵守它所公佈的法律。在社會主義國家和人民民主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表現在佔居統治地位的人民必須運用法律鞏固自己的統治,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利益等等。任何人企圖破壞國家和人民羣衆的利益,那麼他就是違反法律。國家就可以根據法律給予制裁。在這種情形下,強制是符合國家和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的。

有人也許懷疑,既然中國人民自己是國家的主人翁,那還用得着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嗎?

我們不要忘記,已被消滅的三個敵人是不甘心自己的失敗的,他們總是要用各種方法陰謀破壞人民革命的成果。對他們,對一切賣國賊和反革命分子,人民的法律首先就有鎮壓的作用。這種鎮壓是必須強制執行的。

我們還要注意這樣的事實:我們對資本主義工商業採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鼓勵和指導它們轉變爲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這個原則雖爲資產階級所承認,但在實行的時候不會不遇到資產階級的各種形式的反抗。因此,在過渡時期是充滿着階級鬥爭的。爲此,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就有重要的作用。我們一方面要使資產階級遵守憲法和各種法律,如使他們服從國家行政機關的管理、國營經濟的領導和工人羣衆的監督;一方面還要運用憲法、各種法律克服資產階級必然會採取的各種反抗。

廣大的個體農民、個體手工業者和其他個體勞動者,由

於他們本身的階級地位,都會經常地受到他們的散漫、無組織性、資本主義自發勢力以及舊社會的傳統和習慣等的影響。當然,我們並不否認,幾年來勞動人民生活的改善,已經大大地提高了他們的政治積極性;可是,在他們之間,和國家長遠利益背道而馳的行爲還不能說是已經完全根絕。正是因爲如此,我們纔要以極大的耐心,通過具體鬥爭,採取種種辦法教育他們信法和守法,教育他們懂得信法和守法是符合他們自己和國家的長遠利益的。

不少工人是剛剛脫離農民或小生產者的階級地位的,不少工人是和社會其他階級或階層有聯繫的,他們不可能不帶來非工人階級思想。在工人階級的隊伍裡,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瞭解自己階級的任務,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瞭解遵守法律的意義。因此,以守法精神教育工人階級,就是要使工人羣衆愛護自己的國家,認清自己階級的任務,以新的態度對待公民應盡的義務。法律的強制性首先是符合工人階級的利益的。因此,階級覺悟越髙的工人羣衆,就越會把維護法律的尊嚴當作自己的責任,而自覺地和積極地遵守法律。

我們還要指出,有人不懂得法律的強制性,沒有守法精神,就是由於沒有懂得法律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與守法精神相對立的思想和行爲是各式各樣的:有人自命有功,天下是他打下來的,政權是他建立起來的,法律是他參加制定的,因而他認爲法律是管別人的,守法只是普通人的事情,和他完全無關;有人沒有什麼法律觀念,在工作中往往不執行國家的指令、不服從計劃、不履行合同義務。所有這些情形還不是個別的或偶然的現象。

目前,全國人民都在討論憲法草案,上述那些錯誤思想和行爲都應該受到批判,並切實加以糾正。

我們應該特別嚴格地要求共產黨員成爲遵守國家法律的模範。

共產黨員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以解放勞動人民,消滅階級,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爲己任的。共產黨是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力量,遵守法律對於每一個黨員來說就具有特別的意義。很難相信一個不遵守國家法律的黨員,居然還會遵守黨紀、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等等。不遵守國家法律這件事情本身就是違反黨章,違反黨員應盡的義務的。黨要求全體黨員都能嚴格地遵守黨紀,並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這個原則對每一個黨員都不是例外的。

我們黨是要領導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我們黨員首先要以身作則,並以守法精神教育人民羣衆。我們馬克思主義者應該充分認識法律這種上層建築的作用。法律形成之後,就不是消極的。它同國家(也是上層建築)一樣,是要爲自己的經濟基礎服務的。法律是以人們的社會行爲規範和規則爲經濟基礎服務的。法律和其他上層建築在一起,同樣的是積極的力量,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顯示着巨大影響——摧毀舊基礎,形成並鞏固新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各種法律在過渡時期國家生活中就是這樣的一個有力武器。

我們要學會和運用這個有力武器,以守法精神教育黨員和人民羣衆,以鞏固人民的統治。無論是誰,如果不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就是反對人民的意志,損害人民的利益,因而是不利於人民的統治的。不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然會有意地或無意地幫助我們的敵人。在複雜的階級鬥爭的形勢中,我們應該警覺到任何小小違反法律的行爲,就有可能被敵人利用。自覺的和積極的守法精神是人民羣衆政治覺悟的重要標誌之一。作爲國家主人翁的人民羣衆應該在勞動中、在工作中,在一切生活中培養自己的守法精神。

(選自《陳翰伯文集》,商務印書館2000年12月第1版)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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