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與改革
○龔育之
我國取得的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進步、人民物質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進步,是舉世矚目的。……而現行憲法,把我們黨的正確路線提升爲由根本大法體現出來的人民意志和國家意志,是這些成就所以能夠取得的重要保證。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創了我國曆史的新時期。新時期有一部新憲法,就是1982年通過的憲法。這部現行憲法,是新時期安邦治國的總章程。進入新時期14年來,我國取得的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進步、人民物質文化和政治生活的進步,是舉世矚目的。根本的原因,是我們黨在新時期形成和發展了一整套正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理論和路線。而現行憲法,把我們黨的正確路線提升爲由根本大法體現出來的人民意志和國家意志,是這些成就所以能夠取得的重要保證。
新時期我國人民從事的事業,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開始了一場新的革命。這是黨的十四大所作的概括,其實,從十一屆三中全會起,我們黨已經反覆強調過這一點。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即已指出:“實現四個現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產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變同生產力發展不適應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改變一切不適應的管理方式、活動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場廣泛、深刻的革命。”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則把爲社會主義現代化而鬥爭稱之爲“轉入和平發展時期的革命”。在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前後,鄧小平同志進一步多次指出:“我們把改革當作一種革命”, “改革是中國的第二次革命”。
第二次革命,是相對於第一次革命而言的。
第一次革命,指的是新民主主義革命和向社會主義過渡,經過分爲兩個階段的這一次革命,使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變成社會主義的新中國。1954年的憲法,可以說,是記載和保證中國的第一次革命的憲法。
第二次革命,指的是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革命,目的是使中國從一個不發達的社會主義國家變成現代化的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現行憲法,是記載和保證中國的第二次革命的憲法。
說改革是中國的第二次革命,一是指改革要從根本上改變束縛我國生產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社會主義新經濟體制,同時相應地改變政治體制和其他方面的體制,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一是指改革與現代化進程已經引起和將要引起的社會變革的廣度和深度,這種變革不是局部的變革和純粹的量變,而是全局的多方面的帶有根本性和革命性的變革。改革的時代,是廣泛、深刻的社會大變革的時代。
這樣,時代要求於我們的憲法的,就有變和不變這樣兩個方面。我們的憲法,應該保證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和社會的根本性質和根本發展方向不變,保證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路線不變。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們的憲法,還應該保證改革的進行,適應和促進改革所引起的廣泛、深刻的社會變革,包括經濟體制的變革,也包括政治體制的變革。又變又不變,這兩個方面看起來似乎矛盾,其實並不矛盾。相反,這兩個方面正是互爲條件、互相促進的。
十年的實踐,證明我們現行的憲法,在保證變和不變這兩個方面,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我們的憲法,是一部促進和適應社會主義改革的偉大事業的很好的憲法。
比如說,我們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這是不變的。而在這個主體的周圍,在一些小的地區,港澳臺地區,在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後,允許保持資本主義制度,這是政策上很大的變化。我們的憲法,保證國家主體的社會主義性質不變,同時,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就保證了必要的變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就是以憲法的這一條爲根據的。
又比如說,我國經濟的主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這個根本性質是不變的。而在這個主體的周圍,允許其他經濟成分的存在和發展,這是很大的變化。我們的憲法,保證我國經濟主體的社會主義性質不變,同時,憲法第11條對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體經濟作了規定,1988年修正後的這一條又對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中的私營經濟作了規定,憲法第18條還對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外資經濟作了規定,這就保證了所有制結構改革的進行及其所引起的巨大
變化。
再比如說,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不變的。而這種經濟的具體組織形式和實現形式,則是變化的。在農村廢除人民公社,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爲主的責任制,這就是很大的變化。憲法第8條對於集體經濟的具體組織形式和實現形式,沒有作硬性規定,這就使現行的憲法能夠很好地適應和促進農村的改革和農村經濟生活的巨大變化。
還有,我國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這是憲法規定了的。但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1988年修改過的憲法第10條取消了不許出租土地的規定,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很好地適應和促進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這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又一個巨大變化。
現在,我們對於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有了新的認識,“計劃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被確定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我們對於全民所有制的具體實現形式和所有權同經營權的分離,正在進行新的探索。爲了適應和促進這種新的認識和探索,人們提出了對現行憲法的有關條文進行修改的問題。我認爲,提出這個問題是非常必要的。
總結過去修改憲法的經驗,思考當前修改憲法提出的問題,我認爲,一方面,必須承認適應改革的需要而對憲法作適當修改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必須注意儘可能避免對憲法進行過於頻繁和瑣碎的修改,以保持憲法的穩定性。憲法作爲根本大法,應該只規定根本的東西,不必規定諸如公有制經濟的實現形式和管理方式、國民經濟調節的計劃手段和市場手段這類具體的東西。因此,我認爲,在對憲法作必要修改的時候,最好按這樣的思路來考慮,即保持和完善那些最根本的規定,刪除那些不適應實踐發展的具體規定,不增加那些不是非寫進憲法不可的新的具體規定。
現行憲法,適應實踐的發展,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必要的修改,我認爲,它必定是一部更加合乎改革時代的需要,保證改革的正確方向,推動改革的深入發展的憲法。我們要爲提高對憲法的權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更好地發揮憲法在我們國家的各個領域中的作用而努力奮鬥。
(選自《中國法學》1993年第1期)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