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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一、羣體性事件是基層社會矛盾的極端表現

第八章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_一、羣體性事件是基層社會矛盾的極端表現

輿論引導與羣體性事件處置

“穩定是改革和發展的前提,發展必須要有穩定的政治和社會環境,這是我們付出了代價才取得的共識。”近年來,由於社會矛盾激化而引發的羣體性事件在我國頻繁發生,且規模不斷擴大,後果日益嚴重,已經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在這種形勢下,輿論引導成爲化解社會矛盾的一種有效途徑。正確的輿論導向,能夠疏導人們的情緒、降低人們的對抗程度,促進羣體性事件的順利解決,從而爲全面深化改革創建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羣體性事件是基層社會矛盾的極端表現

社會矛盾有很多種,比如勞資糾紛、徵地補償、拆遷安置、企業改制、司法不公等等,其中,社會矛盾最爲劇烈的表現形式爲羣體性事件。羣體性事件,也稱“集羣行爲”或集羣現象,是“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羣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耦合羣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羣體活動”。“其表現形式有暴亂、**、恐慌、狂熱等,有時甚至上升爲各種社會運動。”

羣體性事件是由特定羣體或者非特定羣體的多人偶然形成的耦合羣體,通過靜坐、遊行、示威等聚集方式,或者罷課、罷工、罷市、罷運等集體抗爭方式,或阻塞交通、破壞公共設施等擾亂社會秩序的方式,或濫施暴力、發生械鬥等危害公民和國家安全的方式,來宣泄對政府機構或社會組織的不滿,以求達到某種目的的事件。近年來,因各種人民內部矛盾和社會矛盾引發的羣衆上訪和羣體性事件多樣多發,已經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儘管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絕大多數上訪和羣體性事件,反映的是民生和經濟利益方面的訴求,如提升勞動福利和待遇、提高徵地拆遷補償標準、抗議企業環境污染、追究醫療事故責任等。據統計,2010年,因農村土地徵用、城鎮房屋拆遷引發的羣體性事件就佔羣體性事件總量的1/5。這些事件,有的屬於侵害職工和羣衆利益造成的“直接利益衝突的羣體性事件”,有的屬於社會普遍不滿情緒的宣泄造成的“無直接利益衝突的羣體性事件”。特別是“無直接

利益衝突的羣體性事件”,具有難以預測、擴散迅速、容易引起大規模混亂的現代風險的特點,值得特別的關注。羣體性事件分爲維權事件、社會泄憤事件和社會騷亂事件等類型。

維權事件,這是目前中國社會羣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從現已掌握的資料來看,此類事件約佔目前全國羣體性突發事件的80%以上。其中又可以具體分爲農民的“以法抗爭”、工人的“以理維權”和市民的“理性維權”。它的主要特徵是:(1)維權事件主要是利益之爭,不是權力之爭,經濟性大於政治性。無論是農民,還是工人及市民,都把具體的利益訴求作爲行動的目標,沒有明確的政治目的;(2)規則意識大於權利意識。哈佛大學裴宜理教授指出,中國無論從古代還是現代都有層出不窮的民衆抗議活動,但是這些抗議有一個傳統,就是都在遵守規則;(3)反應性大於進取性,具有明顯的被動性。維權者一般都會以現行的法律和法規作爲其行爲框架和底線,都希求政府公平公正調處,行爲相對剋制。

社會泄憤事件是目前中國社會羣體性事件中的一種特殊類型,它的主要特徵有:(1)因偶然事件引起,突發性極強,從意外事件升級到一定規模的衝突過程非常短;(2)沒有明確的組織者,找不到磋商對象,絕大多數參與者與最初引發的事件並沒有直接利益關係,主要是路見不平或借題發揮,表達對社會不公的不滿、以發泄爲主;(3)在事件發生和發展過程當中,信息的傳播有新的特點。各種失實信息通過短信和網絡傳播,對事件發生和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4)有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的行爲,不僅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財產方面的損失,而且會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比如,從2010年3月23日到5月12日,前後僅有50天的時間,福建、廣西、廣東、江蘇、山東和陝西等地就接連發生了6起令人怵目驚心的校園兇案。6名罪犯先後闖入校園和幼兒園,瘋狂地砍殺小學生和幼年兒童,共有19人遇難,74人被砍傷。殘忍的手段和嚴重的後果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震撼,人們紛紛感到社會風險正在不可預測地撲向社會各個角落。

社會騷亂事件在形式上同社會泄憤事件有很多共同之處,但是其性質上已經出

現了變化。騷亂可能是有組織的,也有可能沒有組織,但泄憤事件是無組織的,是集羣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種類型的事件在一定條件下是有可能相互轉化的。總體上講,突發性羣體事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大多數都是由經濟利益的矛盾所引發的,即使一些矛盾的激化確因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在挑撥,但同極少數人旨在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政治活動是有明顯的區別,同少數壞人搞打砸搶燒的違法破壞活動是有區別的,參與的大多數羣衆同少數渾水摸魚、違法犯法的壞人也是有區別的。當前,由於不能有效化解已經激化了的人民內部矛盾,造成突發性羣體事件的增加,已經嚴重影響到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安定團結。

突發性羣體事件大都是由少數人的不滿而迅速擴散成爲羣體事件的,由於地方政府在行政活動中的失職行爲,造成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受到損失,很容易引發羣體情緒,造成羣體性突發事件。因此,善於處理、化解突發性羣體事件,已成爲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當務之急。化解和妥善處理突發性羣體事件首先就是要正確認識社會矛盾、科學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要站在時代的高度、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問題,避免處理問題簡單化、粗暴化,要站在改革開放和社會和諧發展的大局上,始終立足於社會團結,爭取大多數羣衆的支持,採用民主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教育廣大幹部羣衆維護安定團結,有理不能鬧事,無理更不能鬧事,要把處理突發性羣體事件納入法治的軌道,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羣衆面臨的問題,堅決防止用解決敵我矛盾的方法來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同時,要注意每個問題都有其具體的原因,並不能套用一種分析模式。只有弄清其具體的背後的癥結,才能找出有效的辦法,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如對少數觸犯刑律的人要依法給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對因官僚主義、徇私枉法造成突發性羣體事件的幹部,必須依據黨紀國法進行嚴肅處理;對煽動和插手利用突發性羣體事件的敵對分子要及時加以揭露、孤立和打擊。其實,對突發性羣體事件的治理和防範最好的辦法就是從源頭上消除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那就是塑造政府良好的形象,堅持公平公正地協調好各方面的利益關係,並且建立健全社會安全系統。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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