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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三、推動法治中國建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第四章 法治: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基本途徑_三、推動法治中國建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三、推動法治中國建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依法治國,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要想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必須推動法治建設,破解當前法治化解社會矛盾的困境。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羣衆的法治觀念越來越強。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採用法治手段,做到依法治理。

(一)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一方面,要使各級領導幹部真正樹立法治思維。要加強領導幹部憲法和法律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意識,增強領導幹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職責等法治觀念,使領導幹部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內涵,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即依法治國、執法爲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要引導領導幹部積極參與法治實踐活動。堅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真正依法調整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爲、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羣衆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另外,還應適當參與出庭應訴、旁聽法院庭審、調查研究分析案例等實踐活動。

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樹立依法辦事、守法光榮的風尚,引導羣衆理性合法表達利益訴求。法治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我們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真正實現中國夢,法治必須成爲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法治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但法治是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正因如此,就要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教育。要引導羣衆學法、懂法、用法,通過學習法律著作,聽法律講座,來增強法律意識,自覺用法律規範自身行爲,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糾紛及社會矛盾,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羣衆相信法律,熱衷於法律解決問題,那麼法治環境纔可能真正形成。

(二)科學立法,立法爲民

科學立法不是簡單的一句話。要制定更加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通過公平公正的法律來化解社會矛盾。現在社會矛盾越來越多,如農民工權益問題、城鄉的二元結構問題、拆遷問題等。解決這些問題不能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法,必須在立法層面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公平公正地看待這些社會矛盾,要在立法過程中充分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得法律成爲保護人民利益的武器。

要堅持立法爲民,突出抓好規範社會建設和管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立法工作,及時調整完善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體現和諧發展的要求。堅持經濟、教育、行政、法律、政策手段並重,有針對性地化解社會矛盾,堅決糾正和克服一些羣衆中存在的“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心理和“法不責衆”的錯誤想法。

(三)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從科學決策來看,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機制,要有一套符合法律程序的決策制度。當前社會矛盾日益凸顯,更要把法治貫穿在科學

決策整個過程當中,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爲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羣衆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從而實現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

要堅持依法治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切實解決好各類民事、經濟、行政糾紛,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對大量存在的人民內部矛盾,要運用法律、法規去向羣衆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公民與村(居)、企業之間出現的承包合同、不法侵權等糾紛,在依法調處無果的情況下,要引導當事人運用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尋求依法解決,教育規勸當事人不要採取聚衆圍攻、越級上訪等方式解決糾紛;對各類熱點、難點問題,能夠運用行政手段、非訴訟調解手段解決的,盡最大可能地依靠本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平合理地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利用羣衆矛盾的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危及黨和國家安全的反動團伙、邪教組織和黑惡勢力,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以保護和發展改革開放的成果,創造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從執法上來看,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政府行使的公權一旦發生變異,勢必成爲社會矛盾的聚集地。當前的官民矛盾很多和腐敗有關。如拆遷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強行拆遷、徵地,根本不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對羣衆的合法訴求也不給合理的答覆,這很大程度上成爲社會矛盾產生和激化的直接原因。法治是現代社會政府的一個必要條件,也是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關鍵。爲此,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特別是基層行政執法部門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堅守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問責的理念,按照法定的權限、法定的程序行使職權。

要慎用行政方式解決糾紛,注重司法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行政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曾在過去起到過一定的作用。但如果過多、過度地使用行政手段解決社會矛盾,只會把政府擺在社會矛盾的第一線,可能加劇社會矛盾衝突。行政方式與法律解決方式的最大差別就是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行政方式解決問題的方法人治的色彩很重,與現代化的法治精神不相符合。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花錢“買平安”、無限制地滿足上訪人的各類訴求、“摁下葫蘆起了瓢”;有的地方政府在維穩的壓力下,把接訪變成了“截訪”,不僅未能解決問題,反而使問題更加複雜化。在一個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如果過度地依賴行政方式,法治化道路就可能難以推進。因爲什麼事都靠行政手段,人民羣衆就會對法律逐漸喪失信心。另外,行政方式化解社會矛盾還會加大行政成本,而行政成本來源於社會,這又會加劇社會矛盾,從而產生惡性循環。所以要徹底解決社會矛盾,必須回到法治道路上。

在現代社會,司

法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手段。當社會矛盾化解進入法律程序,司法就應該成爲化解社會矛盾的有力武器。司法應當具備化解社會矛盾的權威力和公信力,司法的人格化代表司法者應該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法律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律不是中立的,司法者更不是中立的,面對羣衆利益受到傷害的情況,必須同情但不能濫情,必須堅持依法辦事。面對平常碎屑的民事糾紛,司法者不應視爲小事而消極怠工。要讓人民羣衆相信法律,就要讓人民羣衆相信司法,因爲司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後一道防線。

(五)注重辦案風險評估

要注重辦案風險評估,充分考慮案件所形成的原生風險和可能引發的次生風險,動態性地識別和研判潛在風險,避免由於執法理念不適、辦案程序不當、權益保護不周、輿情關注不夠、辦案安全事故等引發的危機。一方面,要選擇最佳的辦案方式。把初查作爲辦案的必經環節,儘量使用秘密的調查方式甄別真僞,避免由於盲目立案和隨意撤案所產生的負面影響,防止因辦案影響發案單位的聲譽,阻礙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辦案的科學發展。另一方面,要講求執法效果統一。有序謀劃辦案的力度和節奏,找準辦案的最佳時機和切入點,對於職務犯罪的多發部門、重災區域和羣體性腐敗案件,要制定有效的區別應對策略,消除由於辦案的力度不適、時機不佳、策略不當而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堅決防止因辦案引發羣體性事件及涉檢上訪案件的發生。

(六)納入考覈用人機制

把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和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納入考覈機制,作爲領導幹部業績考覈的重要指標之一,從制度上爲推動我國法治建設提供保障。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在領導幹部的考評中設立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化解問題等相關法治指標,用法治的標準來規範領導幹部的行爲。要對有法不依的領導幹部採取相應的懲罰措施。二是在幹部培養和選拔當中,大力培養和選拔具有法律知識和法治能力的人,在具體工作上,充分發揮具有法治思維能力的領導幹部的作用,形成正向激勵引導機制。

(七)強化社會監督

要加強對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的監督。現在是多媒體時代,羣衆參加社會性問題討論的成本急劇降低,對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的監督成本也有所降低。應在社會上多宣傳“政務公開”,對舉報有功的羣衆採取獎勵措施。這樣可促使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養成法治思維習慣,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

總之,法治是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重要方式。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關係爲主線,以法律爲準繩,通過調解等方式,尋求法、理、情的有機統一,在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情理等手段的同時,注重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社會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只有讓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成爲一種心理習慣,成爲現代公民一種自覺行爲,依法化解社會矛盾才能成爲時代的一道風景線,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才能早日實現。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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