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前依法化解基層社會矛盾面臨的困境
從理論上講,法治雖然是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一個良好的手段,但在實踐中,當前也面臨着一些困境。
(一)一些公務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不強
近年來,我國雖然在推進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公務員依法行政意識距離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仍相差甚遠。一些公務人員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識還不足,依法辦事特別是遵循法定程序行使權力的習慣沒有養成,處理和化解矛盾糾紛時缺乏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手段的能力。“官本位”思想和特權思想嚴重,對人民羣衆反映的事情敷衍塞責,推諉拖拉,對出現的矛盾糾紛不能及時調處,導致羣衆與基層政府之間產生矛盾糾紛,羣衆不願找基層政府解決和處理矛盾糾紛,甚至出現羣體越級上訪,使小糾紛變成大事件,這不僅影響了羣衆正常的生產生活,還對社會穩定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也制約着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
另外,由於歷史傳統,當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公務人員爲人民服務的觀念淡薄,不相信羣衆,不相信羣衆本身的創造性,越來越脫離羣衆,工作越來越脫離實際,違背羣衆意志,對羣衆的切身利益從不關心,一切都靠“拍腦門”決策,從而導致工作方式方法簡單,按照法律和政策辦事的本領不強,習慣於當“老爺”、搞形式主義。實踐證明,許多社會矛盾糾紛,大多源於人民羣衆的利益訴求未受重視,在面對具體矛盾衝突時,只有把握羣衆利益的訴求點,才能把握問題解決的關鍵點。
(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是相關立法有待完善。法律制度建設的進度跟不上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不能及時有效地調控行爲和化解利益關係,由此出現法律上的空當,因此引發不少衝突和矛盾。
二是法律缺乏權威。法律本是強制性的,而現實中法律權威往往大打折扣。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一些政法系統工作人員程序意識不強,“不公平”執法。很多時候矛盾調處者無所適從,糾紛當事人不達目的誓不罷休,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事大鬧、大事羣鬧、羣事永鬧的無休止現象。這樣就更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
三是法治環境還沒有真正形成。羣衆遇到問題,不是潛意識地想用法律手段去解決,而是更習慣去找關係、找政府、找領導。這一方面說明大多數羣衆法律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有待於提高,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的法治建設還存在問題,不能很好地滿足人民羣衆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實際需求。
(三)現行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有一定侷限性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爲預防和減少民間糾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被稱爲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也被國際社會譽爲“東方經驗”。在調解效力方面,人民調解協議缺乏通過司法途徑獲得強制執行效力,從而使其效力大打折扣。而行政調解則存在偏離法治化道路的危險。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