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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黨支部工作常用文書_102 證明材料的撰寫規範

第九章 黨支部工作常用文書_102 證明材料的撰寫規範

102 證明材料的撰寫規範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這是在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

(1)證明材料的結構及寫法

①標題。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爲標題,如“關於吳××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爲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後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②主送單位。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名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③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④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後,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並註明證明的日期。

(2)寫證明材料的要求及注意的問題

①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徇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

②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

③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並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註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面貌等(一般不要加註“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證明材料撰寫規範圖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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