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言(節選)
○梅鑑
你看那戴胄對法和言的分析,不是很有一點道理嗎?“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論罪量刑,是拿當權者因其喜怒哀樂所影響而講的話作根據呢,還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爲標準呢?
近來讀史,有些感想,要說一說。
《資治通鑑》第一百九十二卷和《舊唐書》的戴胄傳裡,寫着這樣一則歷史故事:唐太宗曾經認爲絞刑、斷趾等刑罰太慘,讓法官們把律令改一下,法官們遵命改訂了一種“流役”,太宗下詔頒行。當時唐朝盛行選舉,常發生假造資歷、詐騙舞弊的事,唐太宗又下令:幹這種事而不自首的,要判死罪。不久,真發現了這樣的案件。戴胄當時是大理寺少卿,也就是司法官。於是,在處理這一案件時,戴胄和唐太宗之間發生了一場爭論。《舊唐書》戴胄傳這樣寫道:“胄據法斷流以奏之。帝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賣獄乎?’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帝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於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順忿違信,臣竊爲陛下惜之。’帝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憂也。'”《舊唐書》的作者爲此稱讚道:“胄前後犯顏執法多此類。所論刑獄,皆事無冤濫,隨方指擿,言如泉涌。”
讀這則史料,特別是對於那場爭論,感到頗有味道。只要不是歷史的虛無主義者,只要不爲“四人幫”那套一筆抹掉幾千年歷史的假左真右貨色
所惑,便不難看出,即使是封建統治階級的人物,其某些言行,也不乏足資借鑑之處。你看那戴胄對法和言的分析,不是很有一點道理嗎?“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論罪量刑,是拿當權者因其喜怒哀樂所影響而講的話作根據呢,還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爲標準呢?這是戴胄和唐太宗爭論的中心問題。法是代表整個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的。就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來說,就是代表了一方面要保護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民主權利的無產階級意志的。這種法,是經過國家審慎研究、反覆試行、鄭重頒佈的,是謂佈於天下的“大信”。而言和法,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戴胄極力主張據法論斷,反對依言照辦。他爲此諫得好!爭得好!而那個唐太宗,終於收回了“殺頭”的話,執行了“流放”的法。這也收得好!行得好!
……
對待一個人,處理一件事,以至斷案、量刑,究竟是按照領導人說的話去辦,還是根據國家法制去辦?至今仍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問題。過去和現在都有這麼一種情況:沒有法,領導人說的話就是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違法、犯法。這祌情況,當然不行,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但是,有法不依,而是光憑領導人說的話處理問題,行不行呢?也不行,也不容再繼續下去了。因爲任何領導人說的話,都有說得對的,說得不對的。究竟按什麼辦呢?若是按那說得不對的話辦,譬如什麼“九·一三事件以前反對林彪也是反革命”之類,當然一定不肯給那些早就反“四人幫”的人平反了。就是按那說得對的話去辦,那對的話,也有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條件的問題。而且,對的
話中間,也有不完全的地方。你若只按這些話去處理問題,也會有不盡妥當之處。就拿量刑來說吧,按言而量,同樣一件事,可以判得重,也可以判得輕。按法而量,就丁是丁,卯是卯,不致畸輕畸重了。
依法,不依言。這也可以算得是一條原則,處理敵我矛盾應該如此,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也應該如此。
依法,不依言。這條原則,各級幹部都應該注意遵守。像現在有些事情,明明黨紀國法都擺在那裡,處理標準原是有的,有的人就是不照着去辦。非要等到哪位領導同志“批示”下來,這才趕忙開會、宣傳、檢查、處理……請問,若是沒有這樣的“批示”給你,你是不是打算一輩子都不去處理某些事情了呢?這至少是對革命事業不負責任的一種表現吧!至於身爲領導幹部的同志,那就更加要注意遵守這條原則了。因爲,那種容易被一般幹部當作“法”去辦事的“言”,大抵出於領導幹部之口。你張開嘴巴,隨便說句把話,即使沒有“一言九鼎”之重,也有“一錘定音”之效。正因如此,當你那錘子錘出去時,豈不是很要慎重一點麼?正錘到點子上,倒還罷了,如若不然,而人們又依了去定音、定調,怎麼得了?如果是軍國大事,那就一定貽誤軍機,大事不好了!
立法、執法,守法,這是一種好的風尚的樹立。由於林彪、“四人幫”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危害之烈,由於上層建築中封建意識形態的殘餘之深,爲了這種好的風尚的樹立,需要伴隨一場大喊大叫。那就是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和民主的優越性,批判一人稱霸和按“長官意志”辦事的落後性。
(選自《有法才能治國》,人民出版社1979年1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