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趙蒼璧
我們國家制定的法律集中了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意志,是莊嚴是要在全國九億人民中貫徹實施的,它不是作一個樣子給人家看的。也只有我們在全國人民中不折不扣地實施這些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才能取信於民,取信於世界,我們黨和國家的聲譽和威望才能不斷提髙。
現在,我國有了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的重要法律,我們是有法可依了。那麼,是不是就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了呢?這是我國各族人民關心的大問題。我們的黨是偉大的黨,我們的國家是偉大的國家,我們的人民是偉大的人民。我們國家制定的法律集中了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意志,是莊嚴是要在全國九億人民中貫徹實施的,它不是作一個樣子給人家看的。也只有我們在全國人民中不折不扣地實施這些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才能取信於民,取信於世界,我們黨和國家的聲譽和威望才能不斷提髙。但是還應當看到,我國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歷史有幾千年,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很廣很深。要使刑法、刑事訴訟法付諸實施,比起制定法律來是更加艱鉅的任務,必然要經過教育和鬥爭。在這方面,人民公安機關負有重大的責任。
有法必依。對公安機關來說,就是辦一切案件,都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這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也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重要前提。我們要正確理解依法辦事與做好公安工作的一致性,克服輕視法制和束縛手腳的錯誤思想。有的同志認爲過去在法制不完備的情況下,也辦了許多案子,做了許多工作,似乎法律可有可無。列寧曾經針對這種法律虛無主義的思想,嚴厲地批評指出:“有人說‘用不着寫這樣多的法令’”, “實際上這些人沒有覺察到,他們是怎樣跑到白衛分子方面去了。”林彪、“四人幫
”破壞法制、殘民以逞的歷史教訓,足以說明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只會有利於敵人,不利於人民。我們還應當從過去由於對罪與非罪的界限和刑罰適用範圍弄不清楚,有時辦案定性不準,量刑畸輕畸重的事實中,充分認識健全法制、有法必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當前,還要防止另一種傾向,這就是在法制日趨完備、辦案要求更髙的情況下,認爲依法辦事太麻煩,或者怕違法而束手束腳,以至採取撒手不管的錯誤態度。我們的法律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有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我們辦案就有了依據,工作就能做得更好,就可以不犯或少犯錯誤。依法辦事,比那種隨心所欲、獨斷專行的作法當然要“麻煩”一些,但是,這種“麻煩”卻是對工作大有好處,對人民大有好處。毛澤東同志說過:“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辦事,不等於束手束腳”。“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腳。”這就是說,我們公安人員在法律範圍內是放手放腳的,對於刑訊逼供那樣的東西,必須束縛其手腳,而且還要繩之以法。
執法必嚴。公安機關在一般情況下,處在司法實踐和刑事訴訟的第一道關口,更要執法必嚴,認真做好辦案各個環節的工作:辦案一定要依靠羣衆,進行周密的調查研究,反覆覈實證據,要注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重或者輕兩個方面的證據,實事求是地作出肯定或否定犯罪、罪重或罪輕的正確結論;逮捕拘留人犯,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和應具備的條件,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和刑事訴訟程序,嚴格遵守法定期限;在看守、預審、勞改工作中,一定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嚴禁刑訊逼供,徹底廢除封建法西斯式的審查方式。公安機關不論處理敵我矛盾的問題,還是處理人民內部的犯罪問題,都要嚴格遵守社會主義法制。過去有的同志認爲,一犯罪判刑就是敵我矛盾,就是專政對象,對他們“狠一點”,是表示自己“立場堅定”、“鬥爭堅決
”。這是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流毒,應當徹底批判,堅決肅清。
違法必究。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一項極關重要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我們黨的性質和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任何黨員和幹部都是人民的公僕,只有帶頭執法守法的義務,沒有超越於法律之外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建國初期,我們依法嚴懲了擔任黨政要職的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近年來又依法制裁了嚴重破壞國家財政制度、不顧人民死活的前駐馬店地區負責人蘇華等一夥罪犯,受到了人民羣衆的熱烈擁護。應當肯定,我們絕大多數黨員和幹部是好的和比較好的,是奉公守法的。但是,幾千年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特權思想,林彪、“四人幫”“刑不上幫、法不上派”的流毒,還遠未肅清。在我們的黨員幹部、甚至領導幹部中,還有極少數人無視國家法律,或者鑽法制上某些不完善的空子,利用職權,違法犯罪。刑法、刑事訴訟法生效實施之後,對這極少數人能不能做到違法必究,這是關係到我國的法制能不能取信於民的大問題。“民無信不立”。如果我們的某些黨員、幹部自己不能執法守法,那麼我們怎麼能要求人民羣衆普遍地遵守法律呢?因此,我們必須按照黨中央的指示,切實整頓黨紀黨風、政紀政風,徹底批判並肅清封建特權思想和林彪、“四人幫”的流毒,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黨員和幹部,不管他職位多高,功勞多大,都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制裁,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取得人民的信任。
要做到違法必究,各級公安機關和所有公安幹警,不但自己要做執法守法的模範,而且要敢於堅持原則,在任何情況下都忠實於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忠實於人民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不畏權勢,執法不阿,循規不移,甚至不惜以身殉職。
(選自《法學基礎理論參考資料》,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