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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學法守法用法_四、自覺以法治實踐助推全面深化改革

第四章 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學法守法用法_四、自覺以法治實踐助推全面深化改革

四、自覺以法治實踐助推全面深化改革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艱鉅,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利益關係更加複雜,各種矛盾日益凸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新一輪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戰略部署,無論是頂層設計還是具體安排都充滿了依法治國理念和現代法治精神。這標誌着我國進入了在法治軌道上和憲法框架下積極穩妥深化改革的新時期。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上講話時也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落實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都需要法治提供全方位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一論斷,深刻闡明瞭法治與全面深化改革的關係。中國社會進入深刻變革期之後,無論是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還是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爲,都需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依靠法治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確保各項改革事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必然要求。因此,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有了法治的護航,改革才能不走樣、不變道、有章法。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共同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事業滾滾向前,共同放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因此,基層幹部要自覺以法治實踐助推全面深化改革。

第一,全面深化改革雖然並不完全排除“摸着石頭過河”,但更多的改革需要於法有據。當前,我國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全面落實五位一體的總佈局,必須增強改革的協調性,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和生態體制等各領域的改革。“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這句比喻是形容中國改革進行到現在的攻堅之難。多年“攤大餅”式發展與“GDP至上”的後遺症,越來越明顯地暴露出來。任何一項制度安排上升到法律層面就會變成對改革的剛性約束,現在,不少改革的框架性目標和舉措都十分清楚,上升到法律程序的時機條件已經成熟。其一,全面深化改革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要求在改革過程中,堅持法律在調製機制和全部社會規範體系中居於主導和至上地位。應當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好法治與改革的內在矛盾,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改革,避免出現違憲違法改革。其二,由於法律具有統一性、協調性和穩定性,是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爲準則,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所以,全面深化改革攻堅到哪裡,法治建設就應跟進到哪裡,越是重大改革,越要法治先行。要善於將立法決策與重大改革決策結合起來,通過立法,規範和指導改革事業,使改革得到人民羣衆和社會各方面的廣泛支持和認同,最大限度地突破舊體制、舊習慣、舊利益格局的束縛,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的社會成本,規避改革的不平衡性、漸進性、探索性和複雜性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其三,要用法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識,確保改革不斷向深層推進,堅決避免以政策、道德、習俗等調整手段或其他社會規範衝擊或代替法律,避免以個別領導的價值判斷來代替法律的價值判斷。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講話中所指出的,“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制軌道,實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第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要以法治實踐更好地推動科學發展。

發展是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是解決我們所面臨難題的根本途徑。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是一項全局性工作,任務艱鉅繁重。法治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等特點,與科學發展有內在聯繫。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發展中的問題,有利於推動科學發展。實踐表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要獲得持續穩固、科學有效的解決,關鍵在於法治。穩定是保證發展的第一要務,保障穩定化解矛盾是關鍵,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是化解矛盾的最佳路徑。法治的精髓在於公平性和正義性,要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法治是關鍵。正如十八大報告強調的:“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

第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要以法治實踐協調複雜的社會利益關係,確保這一共同規則的權威及其運行。因貧富兩極分化產生的社會困難羣體,需要得到規則保護。多國的現代化經歷表明,社會利益多元化必然導致需求多元化,需求多元化必然導致矛盾多發。在這種情況下,倘若沒有法治爲核心的基本規則,各利益羣體之間就不可能進行相對平和的協商對話,就可能將社會矛盾推到極端,導致劇烈的社會衝突,影響現代化進程。改革開放之初,黨中央爲了激發社會活力,調動廣大人民羣衆的積極性,一改過去“吃大鍋飯”的歷史,提出可以讓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時至今日,當前的中國改革開放的大蛋糕已經做得越來越大,但利益分配不均的弊端,城鄉差別、地區差別、社會羣體差別、職業差別等所引發的矛盾和衝突,越來越成爲影響社會穩定和羣衆幸福感的重要原因。當前,社會困難羣體既需要通過自身努力奮鬥去實現夢想,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又需要社會的公平對待,使他們有渠道、有途徑表達自己的合理訴求,避免“越級上訪”、“信訪不信法”。法治手段天然具有“定紛止爭”的功效,只有堅持法治理念,健全維護公正的法治環境,纔可能爲各種利益相互間的博弈搭建制度化的平臺。法治建設,正是對這些羣體要求的積極迴應。

第四,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要以法治實踐進一步推動市場與政府關係的法治化。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加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必須規範政府行爲,減少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我們今天所處的社會是個轉軌社會,該明晰產權的,一些產權還不夠明晰;該政府作爲的,有些政府機構仍不存在;該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力量難以被調動;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越位、缺位、錯位現象長期存在,並且權力尋租行爲也時有發生……如何平衡政府和社會、民衆在不同公共職能中的角色定位?如何使改革順利跨過這一艱難時期?只有法治。法治可以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識,破除舊體制、舊習慣、舊利益格局的束縛,助力全面深化改革和實現中國夢。因此,要將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市場經濟作爲全面深化改革主攻方向,將已經明確的改革任務上升爲法律意志,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硬約束。

第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要以法治實踐推動社會治理的創新與完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如果說,改革之初,受時代條件限制,社會管理的政策往往比較粗放,“邊抓牌邊定規則”甚至“抓完牌再定規則”,那麼今天,在法律體系形成、法治理念高揚的新時代背景下推進社會治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制定完善各項制度規則是深化改革的基本前提,要“定好規則再抓牌”。面對快速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和日益複雜的社會關係,社會各項制度必須更堅定地維護公平正義、恪守法治原則,才能更好

地約束公權力,促進社會和諧。

第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要依靠制度和法治切實解決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提高生態環境執法的剛性和權威。現實地看,目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大都與體制不完善、機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備有關。習近平同志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考覈評價體系,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等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狀況的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使之成爲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導向和約束。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那些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必須追究其責任,而且應該終身追究。

第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要以法治實踐及時鞏固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隨着實踐發展而發展。從法律自身發展的規律來看,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實踐沒有止境,法律制度需要與時俱進。法律在“立、改、廢”不斷循環往復、螺旋式上升的動態過程中,對經濟與社會發展起到引領和推動作用。習近平同志強調,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隨着實踐發展而發展。回望1978年以來的改革歷程,改革的推進與法治的建設齊頭並進、相互促進,改革的成果鞏固得好不好,關鍵在於能不能把成熟的改革成果和成功經驗及時總結提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這不是歷史的巧合,而是發展的必然。過多采取“先改革、後立法”,一些關鍵的內容定不下來,容易使一些改革不斷出現反覆。一方面,要完善立法規劃,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並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程序,擴大公衆有序參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使法律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更好協調利益關係,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對新的重大問題、重要改革,要制定法律,必須先有羣衆性的探索、試驗,即社會實踐檢驗的階段。在這個基礎上,經過對各種典型、各種經驗的比較研究,全面權衡利弊,才能制定法律。”

在全面深化改革進程中,有時需要突破法律的某些條條框框,表面上似乎與法治穩定存在矛盾,如法律應當統一和協調,但改革的不平衡性使改革過程中的法律難以統一和協調;法律應當具有穩定性,但改革措施的探索性使改革過程中的法律難以固定不變。這看似矛盾但實質上兩者是辯證統一的。所以,要認真總結和運用改革開放的成功經驗,注重改革的連續性、系統性和前瞻性,善於將黨的改革主張和人民的改革意願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爲代表國家意志的法律制度,用法制鞏固改革成果,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促進和保證改革措施的貫徹落實,鞏固改革的經驗和成果,爲全面深化改革奠定堅實的法制基礎。另一方面,要通過改革解決法律規定中不合理的問題,通過修改法律再納入法律裡面,讓改革列車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前行,進一步減少工作的隨意性,增強規範性,保證公開性,形成全國一盤棋,爲落實改革要求提供法治保障。畢竟,改革的目標和任務上升到法律層面,比用紅頭文件更能使各相關方信服。

總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更加重視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鮮明特點。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幹部深刻認識法治對於全面深化改革的特殊重要意義,自覺在法治基礎上凝聚改革共識,善於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風險,使各項改革舉措做到於法有據。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時以法律形式固化下來;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舉措,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要及時修改和廢止,確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內運行。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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