擯棄人治思維,培育法治思維
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概念。法治與人治的區別正如著名的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民族學家、社會活動家費孝通老先生曾言:“所謂人治和法治之別,不在人和法這兩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據的規範的性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領導幹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着重要責任。現在,一些黨員、幹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長官意識,認爲依法辦事條條框框多、束縛手腳,凡事都要自己說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這種現象不改變,依法治國就難以真正落實……我們必須認認真真講法治、老老實實抓法治。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一、人治思維的特徵與邏輯
早在古希臘時代,城邦的權威便來自預先公開而不可專斷的法律,統治者的權力受到法律的具體約束。
中國是一個封建社會歷史悠久的國家,人治傳統明顯。主要表現在:君權至上、法律治民、權大於法。在封建社會,皇帝“命爲制,令爲詔”, “出一言而天下法”。而這種把封建統治者的個人意志法律化爲“刑條”或者“律條”,也不過是統御臣民、維護皇權和封建專制制度的工具。幾千年的封建專制傳統,形成一種凝重的民族心理,成爲當代社會走向法治的阻礙。
人治思維是指人們以信奉人之治爲核心形成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在人治思維中,人性被看作是善的,主張人治者認爲只要讓道德高尚的人擁有權力,或者
只要加強對當權者的道德教育,達到“內聖外王”的標準,權力就不會被濫用。人治思維下,國家和社會的命運往往由某個人來決定,這個人掌握着至高無上的權力,通過這種權力對整個國家和社會進行統治,他可以依靠絕對的個人權威,把自己的意志貫徹到整個社會並使之得以執行。
由此可見,人治與法治的區別並不在於國家有沒有法律,也不在於國家治理是否需要人來完成,更不在於法律是否需要有人來實施,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在於國家權力是否嚴格依法運作。在人治思維下,規則也是確定的,但社會運行規則卻因人而定,對法律採取實用主義的態度。即在人治思維主導的社會中,雖然也存在着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但是,這些規章制度在運作過程中,呈現出極其明顯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這就爲制度的執行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自己需要時就大講法律;當講法律對自己不利時,就把法律毫不猶豫地拋在一邊。在面對有權有勢者時,法律則淪爲任由強權者隨意擺佈的玩具;在面對弱者時,法律的威嚴神聖不可侵犯。法律淪爲權力的奴僕,法律僅僅是維護強者利益的工具,是弱者的枷鎖。因此,在人治思維下,法律高度關注公民的義務,而忽視其權利,“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也正因爲如此,人治思維對公開透明不以爲然,人們習慣於暗箱操作,少數當權者壟斷着重要的信息源,把信息當做支配公衆甚至是愚弄公衆的一種手段。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們黨對封建主義特別是對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紳惡霸進行了最堅決最徹底的鬥爭,在反封建鬥爭中養成了優良的民主傳統,但是封建專制的遺毒仍然不是在短時間內很容易肅清的。在戰爭
的特殊環境中,我們黨主要靠政策辦事,沒有條件很好地靠法治建設。新中國成立以後一個時期內,由於“左”的思想的影響,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僅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而且遭受了嚴重的挫折;再加上幾十年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影響,許多幹部養成了憑政策、靠行政命令的工作習慣。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已成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任務之一。黨中央一再強調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把這作爲避免重蹈“**”覆轍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基礎依然相當薄弱,封建專制觀念的影響仍然根深蒂固,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普遍不高。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往往還停留在法律條文本身,遠遠沒有內化和落實到全體人民的意識、觀念和行動中;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和了解多處於經驗的、籠統的階段,缺乏理性的、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公民對法律的切身感和需求感以及對法律的關注和重視程度不夠,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在幹部羣衆中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人治”、“權大於法”的觀念在不少人尤其是個別領導幹部頭腦中還有一定的市場,有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總是以領導者、管理者、命令者和執法處罰者自居,個別人甚至把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
歷史已經證明,“人治”必然給黨和國家、人民帶來巨大災難。或說在經歷了人治的長期蹂躪後,黨和人民終於在20世紀末選擇了法治,將依法治國載入憲法。依法治國作爲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並不僅僅意味加強法制建設,更重要的是要實現國家和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事業在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法治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