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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 (1)

第50章 美國怎樣削弱多數的暴政 (1)

而在美國,只存在政府集權,並不存在行政集權。

假如統治美國社會的權力同時包含了這兩項,併兼具包辦一切的能力和習慣以及發號施令的大權;假如它在已經確定了管理國家的一般原則後,仍然要屈尊去管理其執行的細節;假如它在規定了國家的重大利益之後,還能屈尊去過問私人的利益,那麼,自由恐怕早就不存在於新大陸了。

在美國,多數雖然經常流露出暴君的嗜好和脾氣,但還不具備施行暴政的完備手段。

在美國的任何一個州里,至今中央政府只管理少數值得它注意的事務,並不參與管理社會的次要事務。它甚至沒有過這樣的想法。雖然多數越來越,但它並沒有給中央政府增加特權,而是一直獨攬大權。因此,可能在個別的點上大大加強了,但並未擴及面上。儘管全國的多數充滿激情,其倡議也振奮人心,卻無法使全體公民在全國各地以同樣方法在同一時間服從它的意旨。代表多數的中央政府在發佈國家命令時,必須讓一些官員去執行,但這些官員並不總是隸屬於它,它也無法每時每刻予以指導。因此,鄉鎮和縣的行政機構就像一座座暗礁,不是延緩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命令的下達速度,就是改變了命令的流向。即使法令具備強制性,自由仍然會在法令的實施過程中找到庇護所,並且多數也無法面面俱到地管到所有事情,甚至可能對付不了行政當局的敷衍塞責。關於這一點,其實,多數本身也不認爲自己能夠做到,因爲它尚未充分認識自己的權力。它只知道自己的自然力量,卻還未學會如何運用技巧擴大這個力量的影響範圍。

這一點很值得注意。假如未來某一天在某一個國家建立起類似美國這樣的民主共和制度,而這個國家原有的是一個獨裁者統治的政權,並根據習慣法和成文法實行過行政集權,那麼我敢說在這個新建的共和國裡,其專橫令人難以忍受的程度將超過所有歐洲君主國家。只有在亞洲,才能夠找到某些與這種專橫類似的事實。

美國的法學家精神及其如何成爲平衡民主的力量探討何謂法學家精神的本性是有意義的——法學家對即將誕生的社會負有重大使命——法學家何以通過所從事的工作使自身思想具有了貴族氣質——可以使得這種思想發展受到抑制的偶然原因——貴族發現自己與法學家聯合變得輕而易舉——暴君利用法學家的可能性——法學家是如何自然而然地與民主結合起來而成爲貴族的——使英美的法學家精神易於具有貴族氣質的特殊原因——美國的貴族是律師和法官——法學家影響着美國社會——他們的思想是如何在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中逐步深入,以及最後是如何使人民都具有了行政官員的某些屬性的在走訪了一些美國人並研究了美國法律之後,我發現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縱容其對政府任意施加影響,是當今美國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壁壘。我認爲這個效果來自一個一般原因,而研究這個原因則會獲益匪淺,因爲它可能在別處再現。

500多年以來,歐洲的法學家們一直參加政界的各種運動。他們時而把政權作爲自己的工具,時而又反被政權用作工具。在中世紀,他們爲擴大王權效犬馬之勞;而後他們卻堅定不移地致力於限制王權。在英國,他們同貴族結成親密聯盟;在法國,他們卻以貴族最危險的敵人的面目出現。那麼,法學家是否曾被偶然的和暫時的衝動所左右?或者是否曾因環境而被他們天生的和經常重現的本性所驅使?我想弄清這個問題,因爲在行將誕生的民主政治社會中法學家或許負有首要的使命。

對法律做過特別研究的人習慣在工作中按部就班,注重規範,愛好研究觀念之間有規律的聯繫。這一切使得他們尤其反對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輕率激情。

法學家在研究法律過程中獲得專門知識,並因此在社會中獨闢一個行業,在知識界中形成一個特權階級。他們時時都自我感覺優越,他們被認爲是一門尚未普及的不可或缺的科學的大師,他們常在公民中充當仲裁人;他們習慣於把訴訟人的盲目激情引向正軌,並因此蔑視人民羣衆的判斷。此外,他們還自然地形成一個團體。這並不意味着他們之間已經相互瞭解並打算爲奔向同一目標而同心協力,而是好比利益能把他們的意願聯合起來一樣,他們相同的專業和一致的方法使得他們在思想上互相結合。

因此,法學家的心靈深處隱藏着一部分貴族的興趣和本性。他們如同貴族一樣,生性喜歡按部就班,並且熱愛規範。他們也如同貴族一樣,極爲反感羣衆的行動,蔑視民治的政府。

我不想說法學家這些本性的頑固程度已經足以把他們死死捆住。如同支配一般人的東西一樣,支配法學家的正是他們的個人利益,尤其是眼前利益。

在某一種社會中,法律界人士無法在政界取得同他們在民間所處的相似地位。可以肯定,在這種社會體制下,法學家必將成爲革命的急先鋒。但應當研究他們之所以破壞或改造現實是出於其固有本性還是偶然因素。毋庸置疑,1789年法國君主政體的覆滅,法學家功不可沒。但是,他們能夠如此成功,究竟是由於他們對法律進行了研究還是由於他們未曾參與制定法律,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500多年以來,英國貴族曾多次領導人民鬥爭併爲人民發言;如今,他們卻極力維護君主並捍衛王權。但是,貴族仍然保持其特有的本性和偏好。

因此必須注意,切不可以偏概全,即不可片面地以團體的個別成員替代團體本身。

自由政府不論其具有何種形式,在各黨派中法學家總會居於首列。貴族政體也是如此。激發羣衆奮起鬥爭的民主運動幾乎都是貴族發起的。

一個羣英薈萃的團體,總是無法滿足其全體成員的野心。這種團體往往無法留出實際事務給其成員發揮天才和激情,因而很多人由於無法很快享有團體特權便因此攻擊這些特權,以便儘快上升到團體上層或另建新團體。

因此我認爲將來不大可能會出現完全由法學家做主的局面,並且法學家並不一定在任何時候都能表明自己永遠是改革的敵人和秩序的友人。

如果在一個社會裡,無人反對法學家安居高位,那法學家的思想將極其保守,並且其思想將是的。

當貴族政體關上法學家晉升的大門時,那麼其最危險的敵人就是法學家。法學家雖然在財力和權力上不如貴族,卻可以在活動上獨立於貴族,並且自認爲與貴族的智力不相上下。

然而當貴族願意分給法學家某些特權時,這兩個階級的聯合便輕而易舉了,甚至能夠像一家人一樣親密。

我也偏於認爲,一個國王經常能夠輕易地使法學家成爲其政權的最有用工具。

即使法學家經常與人民聯合起來對抗行政權,但法學家與行政權之間有着自然親和力,而且遠遠超出其與人民之間的親和力。同理,儘管表面上社會的高層階級經常與其他階級聯合起來反對王權,但貴族與國王之間不可分割的自然親和力,卻顯然大於貴族與人民之間的親和力。

法學家愛秩序勝過愛其他任何事物,而權威則是秩序的最大保護者。而且也不應當忽視,儘管法學家重視自由,他們也會把法治置於高於自由的地位。他們害怕專斷勝過害怕暴政。另外,如果立法機構以立法剝奪人們的自由,並對此承擔責任,法學家通常也不會產生不滿。

因此在我看來,一個君主在民主日益高漲時企圖削弱國家司法權並減弱法學家的政治影響,那是一個大錯誤。他將徒有權威的外表而失去真正的權威。

我並不懷疑,對國王而言,法學家參加政府對他們比較有利。如果政府以暴力進行,那麼,在政府交給法學家管理以後,法學家手裡的將會具有公正和依法辦事的外貌。

民主政府有利於加強法學家的政治權力。如果富人、貴族和君主被攆出政府,法學家就將總攬政府大權,因爲那時他們將是人民能夠找到的僅有的聰明能幹的人了。

一方面,法學家因其愛好而自然傾向君主和貴族;另一方面,卻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傾向人民。

因此,雖然法學家也喜歡民主政府,但不具有民主的偏好,未曾沾染民主的弱點,以至能通過民主並超過民主而加倍強大。

民主政體下的人民也信賴法學家,因爲人民意識到法學家的利益在於服務於人民的事業;人民聽從於法學家的話卻並不氣惱,因爲人民預料法學家絕對不會出壞主意。事實上,法學家根本不願意推翻民主政府,只是期待不斷設法依據非民主所固有的傾向,運用非民主的手段去領導政府。關於法學家的身份,一方面,從利益和出身上來說,法學家屬於人民;而另一方面,從習慣和愛好上來說,法學家卻又屬於貴族。法學家可以說是人民和貴族之間天然的鎖鏈,是將人民和貴族套在一起的天然環節。

法學家所從事的行業,是唯一容易與民主的自然因素混合的因素,並且是通過有利於己的方式與民主永久結合的貴族因素。我知道法學家精神存在固有缺點,但如果民主精神不與法學家精神聯合,那麼我懷疑民主是否可以長期治理社會;此外,法學家對公務的影響如果不能隨着人民權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懷疑一個共和國能否在我們這個時代保住其存在。

這個貴族特點,我從美國和英國法學家精神中見到的比在其他任何國家都明顯。

其原因不僅在於法學家在英國和美國都參與了立法工作,並且在於立法工作本身的性質及法律解釋者在這兩個國家所處的社會地位。

英國和美國保留了比附先例這種立法辦法,這意味着他們繼續依據祖先的法學觀點和法律原則來建立自己所應當持有的法律觀點和應當遵守的定則。

英國和美國的法學家總是能夠把對古老東西的敬愛和尊重與對正規合法的東西的愛好結合起來。

這不僅僅對法學家的精神面貌,隨後還對社會的動向起着另外一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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