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在民主政體中具有天然的力量——美國大部分州均在憲法中人爲地加強了這種力量——加強的方式——強制性委託——多數的精神影響——多數無錯論——對多數的權利給以尊重——在美國推廣這種尊重民主政府的本質,在於多數對政府的絕對統治,這種統治之所以是絕對的,是因爲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反抗不了多數。
在美國大部分州的憲法中,多數的這種天然力量①還被人爲地加強了。
在所有的政權機構中,立法機構是最受多數意志左右一個。美國人規定人民直接任命立法機構的成員,並將他們的任期定得很短。這就使得立法機構的成員不僅要服從選民的長遠觀點,還要服從選民的臨時動議。
美國的參議院和衆議院的議員是被人民從同樣的一些階級中選出,並用同樣的方法任命的。因此,由兩院構成的立法機構,與單一的立法機構一樣,作決定十分迅速,且不可輕易違背。
被立法者以這種方式建立的立法機構,便幾乎把政府的所有權力控制在自己的手中。
立法者一方面會增加本來就很強的權力當局的力量,另一方面又逐步縮小本來就很弱的權力當局的力量。立法者並未賦予行政權的代表們以穩定性和獨立性。而且,在使行政權的代表們完全屈從於立法機構的任性行爲的同時,立法者也拿走了民主政府所容許的行政權代表們可以行使的少許權力。
在某些州,立法者把司法權的賦予也變成多數表決;而在所有的州,立法者甚至使司法人員的平常生活都依存於立法機構,因爲立法機構的代表具有規定法官每年薪金的權限。
①在考察聯邦憲法時,我們已經看到聯邦的立法者曾反對過這種力量。聯邦政府在工作中比州政府有更大的獨立性,這直接取決於立法者的努力。但聯邦政府只主管對外事務,各州的政府纔是在實際上管理美國社會的。多數的力量在習慣法中的體現比成文法更多。
在美國,有一種習慣日益風行,那就是一定要把代議制政府的種種保證推翻才肯善罷甘休。比如,常有這樣的事情發生:選民們在選舉一位議員時,除了要爲他擬訂行動計劃,還會爲他定出一定數量的不可以在短期內放棄的硬性義務。這樣的多數表決,就好像小販在市場上一邊叫賣,一邊還和顧客在討價還價。
在美國,仍然發生作用的一些特殊的環境條件不僅促使多數的力量居於壓倒性的地位,而且促使它成爲不可抗拒的力量。
所謂多數的道義影響,一部分就來源於這樣的一種思想:許多人聯合起來的才智總比一個人的大,所以立法的人數比選舉還重要。這是在人的智能上應用平等理論。
這個理論反對個人自命不凡,堅持多數具有更大作用,因此一開始不容易爲少數所接受,但久而久之少數就會習以爲常。因此,多數的權利與其他權利一樣,也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顯出它的合法性,也許它比任何權利更需要時間證明。在開始建立的時候,多數的權力通過強制手段使人們服從。因爲只有在它的法制下長期生活以後,人們纔會開始對它表示尊重。
美國最初的移民持有一種觀念,即認爲多數有權管理社會。而這個只憑本身的力量就足以創造一個自由國家的觀念,如今已經風行全社會,深入日常生活的一切細節中。
在君主政體統治時期,法國人堅定不移地認爲國王是不可少的;而當國王給他們帶來了災難時,他們卻認爲應當由國王的顧問們承擔責任。這種想法大大方便了君主的統治,因爲它使人民只抱怨法律,而繼續愛戴和尊重立法的人。美國人對多數也持有相同的看法。
多數的道義影響,還來源於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多數人的利益應當優先於少數人的利益。因此不難理解,對大多數人的利益表示尊重的程度,是隨政黨的數量情況而變化的。當一個國家存在數個不可調和的利益集團相互對峙時,多數的特權往往得不到重視,因爲人們很難忍受必須服從這種特權。
如果美國存在一個處於少數地位的特權階級,而立法者試圖剝奪他們長期擁有的某些特權,將他們併入大衆的行列,不再具有高高在上的地位。那麼,這個少數大概不會輕易服從立法者的立法。
但實際上,美國是由一些完全平等的人建立的,因此不同居民之間在利益上還沒有出現自然形成的長期對立。
有些國家的社會體制,使少數派永遠不想成爲多數,因爲他們要想這樣做,就必須放棄與多數進行鬥爭的目的。比如,在貴族體制下,就不能既保留貴族特權,又使貴族變成多數,而如果叫貴族讓出特權,它也就不再是貴族體制了。
在美國,政治問題不能以這樣一般而且絕對的方式提出,所以各黨派都情願承認多數的權力,因爲它們都希望有朝一日通過控制多數的權力來爲自己謀利。
因此在美國,多數不但擁有強大的管理國家的實權,而且擁有幾乎同樣強大的影響輿論的實力。多數一旦提出一項動議,幾乎不會遇到任何障礙。其中不只包括阻止通過動議的障礙,還包括推遲表決動議的障礙,以及在表決的過程中留出時間傾聽反對者呼聲的障礙。
這樣處理問題的方式,對國家的未來是有害的,也是危險的。
多數的無限權威在美國是怎樣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與行政的不穩定性的美國人是如何通過每年改選立法者和授予立法者以幾乎無限的權力來增加民主所固有的立法的不穩定性的——在行政方面發生同樣的現象——在美國,人們要求社會改革的力量比歐洲強大很多,但不如歐洲持久我已講過民主政府所固有的缺點,這些缺點都會隨着多數的權力增加而擴大。
現在,我先講其中最明顯的缺點。
立法的不穩定性,是民主政府必然存在的一個弊端。因爲民主制度要求不斷改換新人執政。這種本性必然導致不穩定性的存在。而隨着授予立法者的權限和行動手段的增減,這種弊端的影響也會隨之增減。
在美國,立法機關享有最高的權力。它可以迅速地且不受阻擋地提出動議,而且內部每年都有新議員補缺。這就是說,立法機構具備一切能助長民主的不穩定性並迫使民主政府接受議員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反覆無常的意見的手段。
這樣,美國就成了如今世界上法律壽命最短的國家。30多年以來,美國各州的憲法幾乎全都被修改過。在此期間,美國所有的州都修改過它的立法原則。至於法律本身,只要一瞥美國各州的檔案,你就會確信美國的立法者從來沒有停止過立法活動,他們不斷頒佈或修改法律。這並不是說美國的民主本性上不如其他國家穩定,而是說美國人民使其民主擁有可以將不穩定性帶進立法工作的手段,而不穩定性恰恰是民主天然愛好的①。
多數具有無限權威,並且可以快速堅定地表達意志。這種性質在美國不僅使法律趨於不穩定,並且對法律的執行和國家的行政造成了同樣的影響。
因爲多數是人們唯一要巴結的權威,所以人們都競相加入多數提議的工作;而當多數的注意力轉移時,人們也就不再努力進行原來的工作了。而在歐洲的一些自由國家,由於行政權有獨立性和受保護的優勢,所以當立法機構把注意力轉到另一項事業時,行政機構仍可繼續立法機構原來的工作。
在美國,人們對一些改革事業要比其他國家熱心、積極得多。
在歐洲,人們用在這種事業上的力量雖然不夠多,卻能更持久。
①只是馬薩諸塞州從1780年至今公佈的立法文件,就已裝訂成三大卷。還應當指出,我說的這部文件彙編是在1823年經過修訂而輯成的,其中已剔除大量舊的或已經失效的法令。要知道,居民不如法國一個省多的馬薩諸塞州,在全美國還算是法律最穩定的州,但它也爲立法工作不斷地投入大量的人力。一些宗教人士多年來致力於改善監獄的狀況。公衆被他們的宣傳所感動,因而幫助犯人新生的工作也成了流行的事業。
於是,一批新的監獄逐漸建立起來。人們破天荒地第一次對罪犯產生進行改造的觀點,而之前都強調對罪犯進行懲罰。
但是,這場勢不可擋的可喜改革,雖然有公衆的熱心參加和公民的一致努力,卻未能一蹴而就。
因此當新的感化院開始籌建,而多數也急於促成這項事業的時候,舊的監獄卻依然存在,並關押着大批的罪犯。隨着新感化院日臻完善和健全,這些舊的監獄使人感到更加有害健康,更加。這種事半功倍的工作更容易吸引注意力,以至於多數銳意建立新的改造設施,竟然把早已存在的舊監獄忘掉了。於是,人人都把注意力轉向老眼光不曾注意的新的事物上,而停止了對舊監獄的監督。一系列有益的管教制度,先是自行鬆弛,隨後便遭到破壞。因此,在一些監獄中,雖然表面上是足以表現當代的藝術和文明的宏偉建築物,再一看就使人想起的中世紀的野蠻苦牢。
多數的暴政應當如何理解人民主權原則——試圖建立一個混合政府是不可能的——最高主權必然有其所在——必須採取預防措施,以制約最高主權的行動——美國未曾採取這種預防措施——由此造成的後果我認爲“在管理國家方面,人民的多數有權決定一切”是一句瀆神的令人討厭的格言,但我卻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這是不是自相矛盾呢?
在一個國家,一項通行的法律要由人民的多數來制定並決定是否採納;而在全世界,則要由全人類的多數來做這件事。這樣的法律纔是公道的法律。
因此,公道就劃定了每個國家的權力界限。
一個國家就像一個大陪審團,人民授權國家代表整個社會,並主持公道,而公道就是國家的法律。但是,代表社會的這個大陪審團的權力,是不是應當大於社會本身的權力呢?
當我反對一項不公道的法律時,我並不是否認多數的發號施令權,而是憑藉人類的主權來拒絕,並非以往的依靠人民的主權。
曾經有人大膽聲稱,在只與其本身有關的問題上,人民絕對不該越過公道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多數以全部權力。然而,這實際上是奴隸的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