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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聯邦憲法 (1)

第22章 聯邦憲法 (1)

綜上所述,我介紹了作爲獨立整體存在的每一個州,還介紹了各州人民採用的不同機構以及他們擁有的行動手段。不過,被我以獨立體考察的各州,在部分特定情況下必須服從於一個最高的當局。我現在就來考察授予聯邦政府的這部分主權,並對聯邦的憲法進行一下了解①。

聯邦憲法的歷史第一個聯邦的起始點——它的缺點——國會向制憲權呼籲——從向制憲權呼籲到宣佈新憲法用了兩年時間正像我已經說過的,在上一個世紀末期同時擺脫英國羈絆的十三個殖民地,具有一樣的宗教、一樣的語言、一樣的民情和幾乎一樣的法律,並與共同的敵人進行着鬥爭,因此可以說它們有強大的理由使彼此聯合起來,結合成一個單一的獨立國家。

但是,由於它們一開始就是單獨存在的,擁有管理各自地區的政府,所以各自特有的利益和習慣也就形成了,對於會讓它們各自的重要性消失於整體的重要性中的堅固而完整的聯合就表示厭惡。因此,兩個互相對立的趨勢出現了:把英裔美國人推向聯合是第一個趨勢,把他們推向分裂則是第二個趨勢。

只要同母國的戰爭繼續下去,現實的必要性就會讓聯合的原則獲得勝利。最初建立的這種聯合法律雖然還有一些缺陷,但是共同的紐帶卻不顧這些缺陷而繼續存在着②。

但是自締結和約之後,立法最初的缺點就暴露出來了:國家好像一下子就解體了。每個殖民地都成爲了一個獨立的共和國,要求享有完全的主權。憲法把聯邦政府弄得軟弱無力,也不會再有共同的危機感作爲它的支柱,於是,聯邦政府只能眼睜睜地看着船舶上懸掛的國旗被歐洲大國凌辱而絲毫沒有辦法,而且當時它也根本沒有足夠的力量去對付那些印第安人,以及支付獨立戰爭時期所舉債款的利息。當聯邦政府

①參看《美利堅合衆國憲法》。

②參看1778年起草的第一部聯邦憲法的有關條款。這部憲法在1781年才被美國全國採用。

再參看《聯邦黨人文集》對這部憲法第15至22條的分析以及斯托裡先生在《美國憲法釋義》第85~115頁中所作的分析(波士頓,1833年)。①這項聲明是國會在1787年2月21日發表的。見斯托裡《美國憲法釋義》第107頁。

②制憲會議只有55人,其中包括華盛頓、麥迪遜、漢密爾頓和兩個莫里斯。

③不是由各州的立法機構接納的。人們爲了這個目的專門選出了代表,並在各州召開的代表會議上,對新憲法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快要毀滅時,它自己才正式聲明無能爲力,並呼籲制憲權①。

如果說美國有一個時期曾經達到了使它的居民一直向我們顯現其自豪的想象力的榮譽頂點,那正是在國家機構幾乎可以說是主動放棄統治權的最時期。

在任何一個時代,我們都可以看到一個民族爲贏得獨立而進行堅強鬥爭的壯觀景象,更何況,美國人爲了擺脫英國人的束縛所作的努力又被過分誇大了。美國隔着大洋,距敵人約有1300里約(3800英里),而且還有一個強大的同盟者在支持着它。它之所以能夠堅持取得勝利,首先是因爲它的地理位置,其次纔是因爲它的軍隊士氣以及公民的愛國心。美國的獨立戰爭怎麼能跟法國大革命的戰爭相比呢?或者說美國人的努力怎麼能跟法國爲抵抗全歐的進攻所作的努力相比呢?當法國在抵抗全歐的進攻時,它沒有錢,沒有地方舉債,也沒有同盟者,唯一能做的就是投入二十分之一的人力去迎敵,用一隻手去撲滅國內熊熊燃燒的大火,然後用另一隻手在國外揮舞火炬。

但是,看見一個偉大的民族在立法者通告說他們政府的車輪已經停止轉動後,仍然能穩穩當當、不慌不忙地進行自省,深入檢查故障出現的原因,並用了長達兩年的時間去尋找醫治方法,而在找到醫治方法時又能不流一滴眼淚、不流一滴血地自願服從它,反而使人們覺得這是社會歷史上的一件新鮮事。

當他們覺得第一部聯邦憲法有缺陷時,之前起來鼓舞他們革命的那股政治激情只是有一部分消沉了下去,但是制定憲法的所有偉人都還健在。這對美國來說就是兩件幸事。雖然負責起草第二部憲法的制憲會議的人數很少②,但在當時,卻薈萃了新大陸最精明、最高尚的人物,而它的主席就是喬治·華盛頓。

這個全國委員會經過長期的思考,最終建議人民接受至今仍然治理着美國的那部基本。所有州都相繼接受了它③。經歷了兩年空白的時期,新的聯邦政府在1789年開始工作。因此,美國革命結束之時,就是法國大革命開始之時。

聯邦憲法概要關於聯邦當局與州當局之間的權力——州政府的常規爲制定普通法——而聯邦政府則以制定普通法爲例外美國人面對的第一個難題,就是要將主權劃分得既可以使組成聯邦的各州繼續在一切與本州的繁榮相關的事務上管理自己,又可以使聯邦所代表的全國性政府仍然是一個整體,從而滿足全國性的需要。這個問題是複雜而又難以解決的。

如果想事先用一種準確而又比較全面的方法把分享主權的這兩個政府的權限分別

①見聯邦憲法修正案;《聯邦黨人文集》第32篇;斯托裡《美國憲法釋義》第711頁;肯特《美國法釋義》第1卷第364頁(托克維爾引自詹姆斯·肯特:《美國法釋義》第一版)。

還應該指出,在任何情況下,聯邦憲法都沒有授予國會以決定某些問題的特權,而在國會認爲合適時,卻可以擁有這項權力。例如,雖然國會有權制定關於破產的普通法,每個州也可以制定自己的破產法,但是在提交法院立案前需要經過討論纔可以制定。這是一項法律程序。(後來,1898年國會制定過聯邦破產法)②正如之後所述,這個法院並不直接審理案件。

③《聯邦黨人文集》第45篇對聯邦與各個州之間的這種主權劃分作了如下解釋:“憲法授予聯邦的權力是有明確規定的,並且爲數不多;而分給各個州的權力則沒有明確規定,並且爲數很多。前者主要表現在對外,例如宣戰、媾和、談判和通商;而留給各州的權力,則擴及普通法院管轄的所有事務,例如州內的生活、自由和開發問題。”

在本書中我將要經常引用《聯邦黨人文集》。在之後成爲聯邦憲法的那項法案剛剛向人民提出併爲人民接納的時候,當時已經出名的和後來更加出名的三位人物,就是約翰·傑伊、漢密爾頓、麥迪遜,曾經通力合作向全國人民宣傳人民已經接納的法案的優點。爲了這個,在報紙上他們連續發表了一系列論文,後來又將這些論文集成一本書。他們發表這些論文時署名爲聯邦黨人,集成書後還是用的這個名字。(中譯本名《聯邦黨人文集》。——譯者)《聯邦黨人文集》是一部好書,儘管它是專爲美國而寫的,但亦爲全世界的國務活動家所必讀。

④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項;《聯邦黨人文集》第41篇和第42篇;肯特《美國法釋義》第1卷第207頁及以下幾頁;斯托裡《美國憲法釋義》第358~382頁,第409~429頁。

劃分開來,那是不可能的。

一個國家的一切生活細節有誰能預見呢?

聯邦政府的義務和權利是簡單而又容易界定的,因爲聯邦的結成就是爲了解決某些全國性的重大需要;而每個州政府的義務和權利就比較複雜了,因爲州政府已經深入到了社會生活的一切細節。

所以,憲法當時對聯邦政府的職權便可以作出明確的規定,並可以宣佈凡是規定中沒有包含的事項均屬於州政府的職權。結果,州政府的常規就成了制定普通法,而聯邦政府則以制定普通法爲例外①。

但是,人們當時就曾經預見到,有些問題實際上可能並不在爲這個例外的政府明確規定的職權範圍之內,而由各州自己設立的普通法院來解決又會有一定的危險,因此設了一個聯邦最高法院②。這個聯邦最高法院是一個獨一無二的法院,而在這兩種相互競爭的政府當中維護憲法規定的分權,就是它的職權之一③。

聯邦政府的職權授予聯邦政府的媾和、宣戰與徵收一般賦稅的權力——內政事務它可以管轄——聯邦政府在某些方面要比舊法蘭西王國的國王政府還要集權在人民之間,每個人民只是一個獨立的人;而一個國家爲了便於聯合對外,就特別需要一個統一的政府。

所以,國家便授予聯邦政府媾和、宣戰締結商約、徵集部隊和籌建艦隊的專權④。①在這方面,還有一些其他的權力,例如,制定關於破產的普通法,頒發專利證書,等等。很容易發現,對這些方面進行全聯邦干預是很有必要的。

②這時,它的干預也是間接性的。例如,我們將在以後敘述的,聯邦政府是通過它的法院來干預的。

③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十項。

④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九、十項;《聯邦黨人文集》第30~36篇,第41~44篇;肯特《美國法釋義》第1卷第207頁、第381頁;斯托裡《美國憲法釋義》第329頁、第514頁。

但是在指導社會的內部事務方面,對一個全國政府的需要並不迫切。

儘管這樣,還是有一些與全國利益相關的問題,這些問題只有交給一個總的當局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處理。

所以,聯邦政府被授予同貨幣的價值相關的所有事務的決定權,管理全國的郵政,有權鋪設將全國各部分連接起來的交通幹線①。

一般說來,每個州政府在本州境內都是自主的。但是,有些州可能會濫用這種自主,並因措施莽撞而危害整個聯邦的安全。在發生這種很少見的情況時,聯邦政府就可以依據之前就有的明文規定干預各州的內部事務②。所以,加入聯邦的各州雖然有權修訂或改訂自己的立法,卻不允許制定追究以往的法律,也不得在本州內組織貴族集團③。

最後,爲使得聯邦政府能夠清償其所負的債務,而將不受限制的徵稅權賦予它④。

當仔細考察聯邦憲法規定的分權制度時,也就是一方面考察分給各州的那部分主權,另一方面考察聯邦留有的那部分大權時,很容易就能發現聯邦的立法者都對我之前提出的政府集權具有十分明確和合理的認識。

美國不僅僅是一個共和國,還是一個聯邦。但是在美國,國家權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歐洲一些君主的大國還要集權。我在這裡只列舉兩個例子。

法國總共有13個最高法院,它們絕大部分只有解釋法律的權力,而不準上訴。另外,一些被稱爲“國中國”(paysd’Etat)的省份,在代表國家的最高當局制定稅法之時,有權力拒絕同最高當局合作。

而在美國,如同只有一個立法機構可以立法一樣,也只准許有一個法院可以解釋法律。所以,在這兩個主要的問題上,舊法蘭西王國還沒有美國集權程度來得深,但是美國只是聯合了幾個共和國——是各州的集合體。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有權力制定本省的稅法,而按照其本質來說這項權力應該是屬於國家的。

在美國,只有國會有權力調整各州之間的商業關係。所以,在這一點上,聯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國還要集權。

沒錯,在法國和西班牙,在關鍵的時候,王權總是能憑藉武力做根據王國憲法它沒有權力去做的事情。從結果來說,其行爲雖然是一樣的,但在這裡我講的是理論。

聯邦權知道聯邦政府明確的活動範圍之後,就應該研究一下它是如何活動的。

立法權立法機構主要分爲兩支——兩院的建立方式不相同——州獨立的原則在建立參議院方面獲得勝利——國家主權學說在組建衆議院方面佔據優勢地位——憲法只在國家建立初期時合乎邏輯,由此產生的獨特效果在聯邦的權力機關組建之時,很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憲法早已定下的制度。

聯邦政府的立法機構由參議院和衆議院構成。

調和的精神,就使得這兩個議院得以按照不一樣的原則組成。

在前面我已指出,在起草聯邦憲法時,曾經面對着兩種互相對立的利益,這兩種利益就產生了兩種互相對立的意見。

有些人想把聯邦建成一個各州保持相互獨立的聯盟,或者是一種召集各州代表來一起討論與大家共同利益相關的某些問題的大會。

還有一些人想把美洲各個殖民地的所有居民聯合起來,成爲一個單一的國家,並給他們建立一個即使權力範圍有限,但能在這個範圍之內作爲國家的唯一單獨代表而進行活動的政府。這兩種理論的實踐結果,將會是不大相同的。

例如,如果所建立的不是一個全國政府,而是一個聯盟,那麼法律的制定將取決於州的多數票,而不取決於整個聯邦人民的多數票,因爲每個州不管大小,到那個時候都將保留自己的獨立政權,並以完全平等的資格參與聯邦管理。

而如果把整個美國的所有居民組成單一的國家,那麼法律的制定當然只能取決於公民的多數票。

由此可見,一些較小的州如果同意實行這種主張,就得在涉及聯邦主權時完全放棄自己的獨立存在,使自己從一個與聯邦完全平等的政權變成一個大國的微不足道的部分。前一種方法會把它們交給一個不合理的政權,而後一種方法又會把它們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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