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安全求解:法治纔是最終出路
食品安全不能簡單認爲是一個行業問題,也不能僅僅看作是公共安全問題。要根治食品安全問題,必須改變“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除了要不斷完善目前的監管制度外,最終仍要落腳於法治政府的建設上來。如果實現了服務政府、公開政府和責任政府,食品安全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一)建立統一監管
建議儘量將食品安全監管權集中到某一監管部門,即使仍由多部門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也應按照不同的食品品種來劃分監管職能,而非按照“從農田到餐桌”的環節劃分。
在法律和監管體制未能總體改動之前,應儘量通過法律解釋對特定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特定類型食品的監管權歸屬加以解釋。例如:何爲“食用農產品”?何爲“食品流通”?何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而明確監管權配置。
(二)完善追溯體系
建議完善食品追溯機制,從源頭抓起,對食品流通的全程進行監控。具體而言,政府部門可以和科研機構、企業共同合作建立合理的行業標準。針對不同的食品品種制定具體的可追溯系統實施方案。
同時,應當儘快建立國家級或區域級的追溯信息數據庫,作爲食品追溯信息的流通和查詢平臺。企業必須依據行業標準填寫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流通及零售環節的商家可以通過此平臺進行數據傳遞;消費者也有了中立的查詢信息平臺。
(三)加重法律制裁
只有當違法成本足夠高時才能形成有效的威懾力。建議修改相關法律,不應僅僅把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行爲視爲經濟犯罪,而應
當視爲危害公衆生命、健康及其安全感的犯罪,設立簡單明瞭、方便查證的犯罪構成要件,同時提高司法機關辦案效率,加大司法懲治力度,保證食品生產、流通、銷售各個環節的違法行爲都能得到重罰。“酒駕”整治就給食品安全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酒駕”已經在法律上被禁止,最嚴重可以按刑事犯罪處理,而且執行得很嚴格,無論是名人明星還是達官貴族,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建議用對待“酒駕”的態度整治食品市場,形成全民共識,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法律的威懾力。
(四)強化行政問責
建議通過行政問責對各級監管者實施壓力,防止尋租行爲,激勵他們對所管轄的食品安全工作給予高度的重視,從而加強對事故的處理和預防,以實現政府的管治目標。如果相關的食品企業出現了食品安全問題,那麼相應的監管部門的負責人,甚至企業所在地區的政府負責人就應該無條件地接受問責,問責應該得到嚴格的執行。
食品安全監督領域的行政問責,不應該僅僅侷限於對食品質量問題的一種責任追究機制或一種純粹的懲戒措施,而應該與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等有機銜接,成爲一項互爲補充的獨立制度。
(五)禁止特供製度
“特供”即特權。只要存在“特供”,改革必然會失去動力,食品安全問題就無法根治。只有明令禁止特供製度,官民待遇一致,才能真正把監管落到實處。據說二戰期間,美國空軍降落傘合格率爲99.9%,每一千個就有一個出事,非常影響士氣。爲達到100%,軍方改變檢查質量制度,從每批降落傘中隨機挑出一個,讓廠商負責人親自從飛機上跳下。奇蹟出現,不合格率很快降爲零。從人性的角度,
只有當自己暴露於危險當中時,纔有足夠動力去改變現狀、消除隱患。從社會發展角度,特權的存在創造了社會階層之間的鴻溝,不利於社會穩定。
(六)強化基層監管
監管的薄弱環節在基層,尤其是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集中的廣大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建議各省級人大常委會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爲基礎,加快出臺有關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確保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監管部門有法可依。
針對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力量不足的難題,應加強鄉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的組織管理,實施工作考覈,落實工作補貼,有效發揮其作用。
(七)鼓勵社會監督
爲了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可能並存的缺陷,必須引入公衆全面參與監督的社會監管模式—第三方監管。近年來的食品安全事故多是由媒體揭發才得以曝光,也證明了第三方監管的重要性。
應當建立不安全食品舉報有獎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使不安全食品出現率及致害風險降到最低。總之,爲了保證食品安全,應該建立起公共機構(各級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市場、社會(行業協會、人民團體、科研院所及新聞媒體)、公民“四位一體”的食品安全利益相關者監督網絡。
(八)建設法治社會
更爲長遠來看,加強法治建設,以實現獨立公正審判爲目標的司法改革,以及重建道德誠信文化非常重要。除此之外,當下,我們的“強政府”主要表現在對資源的佔有和社會的控制上,而非表現在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上。只有政府角色轉變了,諸多問題才能最終得到解決。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