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界定
(一)食品
根據我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爲目的的物品。因此,食品既包括食品原料,也包括由原料加工後的成品。人們通常將食物原料稱爲食料,將加工後的食物稱爲食品。
(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的法律概念有兩層含義:首先,表明了安全不安全,其衡量標準有兩條:一是要看該食品是否符合國家對食品的強制性要求;二是要看該食品是否對人體造成現實的損害,或存在潛在的隱患。其次,表明了食品安全既包括生產安全,也包括經營安全;既包括結果安全,也包括過程安全;既包括現實安全,也包括未來安全。
(三)規制
規制是指政府根據相應的規則對微觀主體行爲實行的一種干預,通過對抗性的立法程序而不是毫無約束的市場力量來協調產生於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經濟衝突。規制根據目標、主體、策略、對象的差異,可以定義爲行政性規制、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行政性規制是指政府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等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來對食品安全進行規制的機制、體制和模式的總稱,主要通過制定行政規制體制、頒佈規制法律、法規和執行法律法規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爲進行處罰和制裁。經濟性規制模式主要是指食品市場的利益相關者、生產者、經營者、行會組織與消費者等通過市場經濟手段來實現對食品安全的規制,它主要通過市場價格、信譽、信用、產權、信息和消費者購買指數等經濟手段進行規制,具有規制的動力強、效果持久、規制成本低等特點。社會性規制是指通過食品中介組織、行業協會、自治組織等社會組織來促進食品安全制度形成時的利益參與、制度創新、社會約束,建構社會力量實現對食品安全的社會性規制,它具有規制成本低、規制效力強和規制方式靈活的特點。
(四)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是指爲了保障食品安全,通過綜合行政規制、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等多種規制來對食品生產、加工、運輸、儲藏、流通和消費的各環節實施有效監管的規制模式。這種模式可以克服單一規制模式的不足和弊端,具有過程性、綜合性、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多元規制模式有一定的社會學、經濟學、法學基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