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設法治中國的動力機制—開展法治評估,以常態化的成效考覈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進程
全面開展法治考覈評估可以有效地加快法治中國建設,及時發現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可以推動地方之間和部門之間的法治建設競爭,有效促進法治發展;可以督促各級黨政組織努力完成法治建設任務。“讓法治GDP成爲推動中國法治事業的強大動力”。
(一)法治評估必須立足中國現實
評估是否能發揮正確的引導作用,關鍵在於要立足中國現實提煉出真正能夠反映法治水平的核心指標,不能簡單照搬西方法治評估指數。尤其要注意防止目前各級被考覈單位爲了完成績效考覈做指標的現象,引導考覈對象專注於公平正義,而不是滿足於考覈達標。
(二)設定科學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
指標體系設定主要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爲直接依據,分爲依法執政、人大依法行使權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權保障、法治社會建設與民主參與六大部分(一級指標)。由於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在法治建設當中的主體和核心地位,在法治評估中的權重應各佔20%,其他四個方面均佔15%。一級指標之下,依次細化爲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四級指標,形成完整的指標體系。
(三)開展第三方評估
爲了保證評估的公正性、客觀性,避免同體評估,防止評估對象事先影響乃至左右評估過程,應當選擇第三方社會組織作爲法治評估的主體。建立並公開評估標準、評估程序、評估分析方法,確保評估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評估結果應當公開,作爲地方黨政組織評優評先和黨政領導提拔晉職的依據。
(本章完)